2021年
索引号 3212000005/2025-00001 分类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1-08-19
文号 时效
《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 信息来源:市司法局
  • 发布日期:2021-08-20 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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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19日,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经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是我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一个重要指导性文件。现解读如下:

一、《实施方案》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继续大力简政放权,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江苏省于2020年12月25日出台《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84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泰州市立足实际,积极对标省级改革要求,结合本地政务服务实践和发展需要,制定出台本《实施方案》,旨在通过制度创新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减轻企业和群众办事负担,破解“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提升政府治理效能和服务水平,推动形成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助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

二、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目标是什么?

在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时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以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为重点,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新治理模式,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证难等问题,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三、哪些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根据《实施方案》,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需由行政机关或其他机构出具的、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纳入告知承诺制范围的证明事项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由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设定;二是属于形式审查事项;三是申请人能够自行判断是否符合相关条件和标准。

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则,《实施方案》明确了首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共涵盖53项具体证明,涉及教育、公安、民政、司法、人社、交通、卫健、医保等多个领域。例如教师资格认定中的思想品德鉴定、无犯罪记录证明,社会团体成立、变更许可中的场所使用权证明,申请法律援助中的农村“五保”对象证明,人力资源服务许可中的章程和管理制度证明等高频事项。

《实施方案》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允许市级行政机关或各市(区)政府在省级清单基础上,结合地方实际新增适用事项(含地方性法规设定事项),但须经市司法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并由市政府报省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确保改革依法有序推进。

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申请办理相关行政事项时,若所涉证明事项已纳入告知承诺制清单,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该证明事项的名称、设定依据、证明内容、承诺方式、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核查权限等内容,申请人自愿作出书面承诺,确认已知晓告知内容、符合相关条件、意思表示真实,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署承诺书并提交后,行政机关即视同其已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不再要求其另行提交,并依据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各行政机关将按照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有关要求,科学编制工作规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并通过政务服务大厅、部门网站、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向社会公开清单、办事指南和格式文本,方便群众查阅下载。

告知承诺制与现行管理制度并行实施,纳入清单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鼓励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制办理方式。对于不愿承诺或不具备承诺条件的,仍可按原程序提交法定证明材料。建立承诺退出机制,在行政事项办结前,申请人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照原程序办理,重新计算办理时限。

五、对加强承诺核查有何制度设计?

为防范虚假承诺带来的风险,《实施方案》建立了分类分级的事中事后核查机制。行政机关将根据证明事项的特点、风险等级、信息化支撑能力及申请人信用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核查方式、时限和标准。对风险较低、信息易获取的事项,原则上免予核查,转为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进行日常监督,不得对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企业和群众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

对需要核查的事项,主要采取在线核查方式,充分利用省、市政务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信息平台、区块链技术等手段实现数据比对和自动验证。确需现场核查的,应依托“互联网+监管”系统推送信息,优化工作流程,加强部门协同,避免重复检查、扰企扰民。当本机关无法独立完成核查时,可依法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被请求单位应及时履行协助义务,不得推诿或拒绝。

在核查或日常监管中发现申请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的,行政机关将依法终止办理、责令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给予行政处罚,并将其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如何防范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带来的监管风险?

《实施方案》强调加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依法科学界定虚假承诺等失信行为,建立诚信档案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将承诺履行情况全面纳入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通过信用中国(江苏泰州)、市场监管平台等实现信息共享,推动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根据申请人信用状况实施分类精准监管,在抽查比例、监管频次等方面采取差异化措施。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和异议处理机制,鼓励申请人主动纠错、重塑信用,营造宽严相济、约束有度的市场环境。

在风险防范方面,明确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高风险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申请人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不实承诺的,在信用修复前不得适用告知承诺制。对于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权益或核查难度较大的事项,行政机关可通过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政务服务中心、部门网站等渠道公开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

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和部门探索引入事前信用预警系统和责任保险制度,对经济价值较高、核查难度大的事项,通过保险机制分担因虚假承诺导致第三人受损的赔偿风险,切实降低行政履职风险。

七、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将承担什么责任?

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申请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的,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八、为确保《实施方案》落实到位有什么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本地区本部门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及时了解掌握有关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进度、推进有举措、结果有考核。建立由司法行政、行政审批、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改革任务落实。

二是开展培训宣传。要组织开展告知承诺制学习培训,推广先进经验,提升工作人员业务能力。充分运用办事大厅、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平台,全方位、多角度、多形式地加大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政策宣传,准确解读政策内涵,积极推广典型经验和实施效果,提高社会影响力和公众知晓度。对于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回应社会关切,引导全社会广泛参与和监督。

三是鼓励改革创新。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创新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研究探索行政协助、事中事后核查和风险防范的新措施,全面推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创新、宽容失误,属于合理容错情形的,对相关单位及人员依纪依法免除相关责任或者减轻、从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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