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212000039/2025-00001 | 分类 | |
| 发布机构 | 市体育局 | 发文日期 | 2022-08-25 |
| 文号 | 时效 |
- 信息来源:市体育局
- 发布日期:2022-08-26 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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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奖励办法》制发背景
为激励体育个人和集体在国际国内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市体育局、市财政局、市残联于2013年11月联合出台了《泰州市竞技体育奖励暂行办法》(泰体发〔2013〕4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在奥运会、世锦赛、世界杯赛、亚运会、全运会、亚锦赛、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省运会、省年度赛等以及具有影响的国际比赛和国内、省内其他重大体育比赛中获得优异成绩的泰州籍运动员、教练员和后勤保障人员进行奖励。《办法》标准明确,认定清晰,通过9年的执行较好地调动了广大体育工作者的积极性,为泰州市竞技体育争先进位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2006年6月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做好优秀运动员安置问题的意见》(泰政办发〔2006〕90号)(以下简称《意见》),通过16年的执行较好的安置了市体育运动学校优秀运动员退役安置问题,促进和保障了泰州市竞技体育发展。
随着社会发展和泰州市竞技体育水平的提高,《暂行办法》和《意见》已显过时。为更好的发展我市竞技体育,需将原《暂行办法》和《意见》结合并进行修改,出台新的《泰州市竞技体育奖励办法》。
二、《奖励办法》政策依据
《奖励办法》的制定主要依据以下法律和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第八条 国家对在体育事业中做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2.《泰州市竞技体育奖励暂行办法》(泰体发〔2013〕46号)。
3.《关于转发市体育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做好优秀运动员安置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泰政办发〔2006〕90号)。
三、制定《奖励办法》目标和任务
通过明确泰州籍运动员参加各级各类比赛获得优异成绩以及向各级运动队输送运动员的奖励标准,更加充分调动运动员、教练员积极性,激励他们在训练场上刻苦训练,在比赛场上奋勇争先,向各界展示泰州体育健儿的精神风貌,向各地展示泰州人民的良好形象,从而推动泰州体育事业各项工作不断前进,为建设体育强市奠定坚实基础,为泰州跨越发展提供不竭的精神动力和支持。
四、奖励范围及对象
1.在奥运会、世锦赛、世界杯赛、亚运会、全运会、青奥会、青运会、亚锦赛、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全国青年(少儿)锦标赛(冠军赛)、省运会、省年度赛等比赛上取得优秀成绩的泰州籍运动员(代表泰州进行运动员参赛资格注册的运动员)、教练员和后勤保障人员。
以上赛事为世界、亚洲、全国、全省范围内影响最大,水平最高的竞技体育比赛,取得优异成绩能够振奋全体泰州人民精神,加快推动健康泰州建设。
2.向省优秀运动队、省三线队(省体校、省直业余体校)、国家级(省级)高水平训练基地、市体育运动学校输送体育后备人才的教练员(体育教师)。基层人才输送是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的重要来源,鼓励基层向省市训练单位输送人才,才能保持竞技体育可持续发展。
五、奖励设置和标准
1.名次奖励标准及设置考虑:根据赛事级别高低,参照原奖励标准,结合泰州当前实际,并征求市政府办公室和市财政部门意见,进行了修改。
2.奖励范围考虑:奖励范围包括运动员、教练员、后勤保障人员(领队、队医、后勤工作人员等),运动员成绩的取得离不开教练员的长期悉心训练指导和后勤保障工作,本着有功人员尽奖的原则,确定运动员、教练员、后勤保障人员为奖励对象。后勤保障人员根据个人贡献大小由所在单位另行制定分配方案。
六、经费来源
本奖励办法大赛奖励经费由市财政统筹安排。在江苏省运动会上取得第一、第二名的泰州市体育运动学校毕业的优秀运动员奖励(原货币安置),海陵、姜堰、高新(高港)区籍运动员由市财政给予解决,靖江、泰兴、兴化籍运动员由各属地财政自行解决。
七、专有名词解释
泰州籍运动员:是指代表泰州进行运动员参赛资格注册的运动员。
教练员:包括启蒙教练和输送教练,启蒙教练(体育教师)是指发现、指导获奖运动员进行启蒙阶段基础训练达半年以上,并将其向上输送的教练员(体育教师);输送教练(体育教师)是指带训达一年以上并向省级以上运动队输送的教练员。
后勤保障人员:是指竞技体育后勤保障工作的相关人员。
集体项目:是指足球、篮球、排球等需要人员集体参加的运动项目。
省优秀运动队:是指省体育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所属的一线运动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