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
索引号 014416330/2023-234826 分类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23-07-24
文号 时效
《泰州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解读
  •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
  • 发布日期:2023-07-24 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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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精神,及时动态调整泰州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不断提升行政许可标准化水平,市行政审批局牵头起草《关于公布泰州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起草过程

2023年5月22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公布江苏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3〕21号),要求各市、县(市、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原则上应于今年8月底前编制完成并向社会公布。6月5日,市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起草《泰州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初稿)》,发函征求所涉40个市级部门(单位)、6个市(区)意见;6月13日,在意见梳理和对接协调的基础上,市协调办汇总形成《泰州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征求意见稿)》,再次发函征求相关部门和市(区)意见。两次征求意见共收到修改意见7条,采纳1条,未采纳的意见与相关部门和地区沟通一致。

二、文件主要内容

《泰州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 》,共包含416个事项。

与2022年清单相比,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1、新增行政许可4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订情况,新增行政许可事项“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根据《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新增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出售、购买、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外国人对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审批”。

2、删去行政许可2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修订情况,删去市农业农村局主管的“培育新的畜禽品种、配套系中间试验审批”;根据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删去市生态环境局主管的“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中的“防治噪声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

3、调整行政许可清单要素7项。根据国防动员体制改革,将“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改造、报废人民防空工程审批”的主管部门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调整为市发展改革委;根据机构设置和部门职能,将“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的主管部门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调整为“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根据事项名称变更情况,将市体育局主管的“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审批”修改为“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审批”。

另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修订等情况,对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机关、设定和实施依据等内容作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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