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41863/2023-00001 | 分类 | |
发布机构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发文日期 | 2023-09-08 |
文号 | 时效 |
- 信息来源:退役军人事务局
- 发布日期:2023-09-08 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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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促进提升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获得感、幸福感,营造尊重退役军人、关爱优抚对象的良好社会氛围,根据《江苏省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办法》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公共交通与公办旅游景区优待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工作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补充通知》)。现将有关情况作简要说明。
一、起草背景
2023年1月18日,市政府办公室下发《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城市公共交通与公办旅游景区优待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政策措施>的通知》(泰政传发〔2023〕1号),明确泰州市户籍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持优待证和身份证,在泰州市域范围内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免费游览公办旅游景点。文件的出台对提升我市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荣誉感和获得感以及促进旅游业发展取得了积极效果。
今年以来,周边地市先后出台文件,全国退役军人均可持优待证免费乘坐其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交通、免费游览公办旅游景点;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统一部署,要求全省优待政策面上统一。我市按照全省统一部署,为确保政策相对平衡,经研究,决定将我市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免费游览公办旅游景点的优待对象扩大到全国优待证持证人。
二、主要内容
《补充通知》对我市优待政策措施进行相应调整,将优待对象扩大到全国优待证持证人。
(一)、优待对象
全国范围内持《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优待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优待证》的人员。
(二)、优待内容
优待对象凭《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优待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优待证》,在泰州市行政区域内免费乘坐公交(不含定制公交);免费参观游览国有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景区(园中园和景中景门票除外)。
(三)、实施细则
1.优待对象乘坐公共汽车时,应主动出示优待证,配合驾驶员或工作人员核验后免费乘车。优待对象游园时,应主动出示优待证,配合工作人员核验后免收第一道门票费用。
2.优待证的日常使用,应当符合《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优待证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
3.对使用伪造、变造的优待证免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免费游园的,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处理。优待对象持优待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游园时,应配合做好相关核验工作,文明有序进出。
(四)施行日期
本补充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3年9月8日起实施)。
三、文件出台的意义
1.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是贯彻上级法规文件要求的的重要抓手。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出台合规合法、权威性高、可操作性强的优待办法和目录清单,让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心关爱。2021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退役军人凭退役军人优待证等有效证件享受公共交通、文化和旅游等优待。“
2.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是实现“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的重要途径。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制发退役军人和“三属”优待证,出台优待办法,让优待措施落地落实,是体现党和政府、社会对军人优待尊崇、维护军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3.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是充实双拥工作的现实需求。随着退役军人事务部成立和经济发展,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对于集体荣誉、社会地位的追求日益体现,如何更好地服务退役军人群体,体现国家和社会的尊崇与优待,成为我市今后双拥工作的重要内容。出台我市《补充通知》,通过公共交通与公办旅游景区带头优待全国优待证持证人,可在落实上级要求的优待措施的同时,充分带动社会资源加入优待清单,助推双拥工作充实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