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
索引号 | 3212000015/2024-00001 | 分类 | |
发布机构 | 市城管局 | 发文日期 | 2023-11-20 |
文号 | 时效 |
关于《泰州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修订的文件解读
- 信息来源:市城管局
- 发布日期:2023-11-20 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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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改背景
2023年1月12日,《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修订,修订后的《条例》于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泰州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与修订后的《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相冲突,故通过《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泰政规〔2023〕3号)对《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进行了修改。
二、主要内容
将《办法》中第十一条第二款由原先“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城管部门确定并告知;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城管部门确定并告知”修改为:“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确定并告知相关单位和个人;跨行政区域导致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县级市(区)城市管理部门组织协商确定并告知。”
三、新旧差异
修改后的《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关于市容环卫责任人在不明确情况下的确定主体由原先的城管部门改为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与《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相一致,有利于做好市容环卫责任区的相关工作,更好的落实市容环卫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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