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416330/2009-01354 | 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意见 |
发布机构 | 泰州市政府 | 发文日期 | 2009-08-18 |
文号 | 泰政发〔2009〕130号 | 时效 | 已废止 |
- 信息来源:市政府
- 发布日期:2009-08-1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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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陵区、高港区人民政府,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市区违法建设防治的长效管理机制,落实防控措施,有效遏制违法建设,营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市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违法建设的防治原则
市区违法建设防治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属地管理。按照防治违法建设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市区行政区划和各级管理职责,违法建设的防治实行“属地管理”,各区政府(管委会)是防治违法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预防和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任务落实、统筹协调等工作。
(二)标本兼治。通过法律、行政手段,建立长效防治机制,坚决查处新产生的违法建设,逐步处理历史遗留的违法建设,努力建立一套科学严谨的预防和治理违法建设长效管理机制,从根本上遏制违法建设,引导广大市民自觉抵制违法建设,共同维护城市建设秩序。
(三)快速处置。建立违法建设举报、交办、督办制度。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违法建设防治工作责任机制和“超前防范、及早发现、立即制止、坚决拆除”的运行机制,严格按照“接受、处理、督查、反馈”四个步骤执行,确保发现迅速、投诉畅通、处理有效、反馈及时。
(四)责任追究。对于违法建设的防范、控制和查处,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隐瞒、包庇违法建设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党员干部、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违法建设的,依据党纪、政纪及相关法律法规从重从严处理。
二、建立健全违法建设防治网络
按照市区行政管理体制和违法建设防治原则,结合部门职能,建立健全市区三级管理、四级防控的违法建设防治网络。
(一)建立市违法建设防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市各相关部门和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人参加。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市区违法建设的预防和治理工作。市违法建设防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具体负责违法建设的举报受理、任务派遣、沟通联络、效能监察、情况通报和督查考核等日常工作。
(二)各区政府(管委会)应建立相应的违法建设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日常办事机构,各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为本辖区领导小组组长。主要职责:结合本行政区域特点,完善相应的违法建设防治工作网络及措施,建立巡查、举报、处理、考核机制,层层签订责任状,实行责任追究。接受并牵头处理市违法建设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下达的任务,组织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的拆除工作,及时反馈上级交办督办事项办理情况及阶段性违法建设治理情况,并建立健全各项基础台帐资料。
(三)各街道(乡镇)应建立相应的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班子,直接负责违法建设的巡查、处理、信息上报以及情况反馈等。利用现有的管理资源,建立一支违法建设发现和应急处理队伍,配备相应的执法管理装备。
(四)各社区(村)应配备违法建设巡查员,建立值班制度,做好值班记录,对违法建设的苗头要及时发现、制止,并按要求上报。
规划、建设、国土、水利、交通、公安、工商、供电等部门要自觉履行职责,主动参与,全力支持违法建设防治工作。
三、建立巡查和投诉、举报机制
建立高效的违法建设巡查举报网络,加大巡查力度,拓宽受理渠道,使违法建设早发现、早制止、早拆除。
(一)各社区(村)违法建设巡查员要增强责任心,加大巡查频次和制止力度,把违法建设消除在萌芽状态。对巡查员未及时发现并制止本区域违法建设的,严肃追究责任。
(二)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员要加强已覆盖的城市管理地理网格范围内违法建设的巡查,发现违法建设,及时立案派遣到相关责任主体。
(三)市、区违法建设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畅通投诉举报途径,设立并公布违法建设投诉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及时受理,认真处理、反馈。
(四)相关部门受理的群众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的违法建设投诉举报,应同时抄告同级违法建设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通过报刊、电台、网络等媒体曝光的违法建设,由市违法建设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违法建设的具体情况下达到各责任主体处理,并做好跟踪检查督办。
四、建立违法建设快速处理机制
社区(村)违法建设巡查员发现问题要及时制止并向街道(镇)报告,街道要迅速处理。当日处理不了的要向区(管委会)违法建设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由区(管委会)组织处理。
区违法建设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上级交办和群众举报后,当日通知街道(镇)到现场有效制止、组织拆除,现场处理不了的,要立即通知区城管分局等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程序进行处理。强制拆除时由区政府(管委会)牵头,区城管、公安、街道等部门参加。违法建设处理的进展情况要及时向市违法建设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市违法建设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群众举报、领导交办等违法建设信息后,要在当日内将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区违法建设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及时跟踪检查处理情况,定期汇总并形成专题报告向市违法建设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建立定期通报制度。
五、加大违法建设防治工作考核力度
市、区(管委会)违法建设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汇总和通报各责任单位违法建设防治工作督查考核情况,考核结果作为市、区政府(管委会)实施行政问责的重要依据。各区应将防违拆违情况纳入年终考核内容;市违法建设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级拆违上报情况要及时进行复核,并将年度防治违法建设情况书面报市违法建设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将设立违法建设防治工作考核专项资金,对区政府(管委会)进行专项考核奖惩。对治理违法建设过程中不履行职责、疏于管理、推诿扯皮、徇私舞弊等行为,将根据泰政发[2008]85号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问责,并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违法建设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规审批、发证助长违法建设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分管负责人、直至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工作中不主动履行职责、互相推诿的,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干扰、阻碍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甚至带头进行违法建设的党员干部、机关工作人员,一经查实,从严从重处理。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