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416330/2010-01355 | 分类 | 工业、交通 通知 |
发布机构 | 泰州市政府 | 发文日期 | 2010-11-20 |
文号 | 泰政发〔2010〕172号 | 时效 | 已废止 |
- 信息来源:市政府
- 发布日期:2010-11-2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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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陵区、高港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加快市区民营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意见》已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关于加快市区民营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市委、市政府开放创新“双轮驱动”战略,进一步加快我市民营中小企业发展,市政府设立市级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1200万元。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市区民营中小企业创业、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推进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和标准化厂房建设、新兴特色产业集群发展、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中小企业融资贷款风险补偿、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中小企业培训等。现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进一步鼓励全民创业
1.落实鼓励创业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鼓励自主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方针,鼓励利用各类资本依法创办民营企业,保护民营企业依法参与市场公平竞争的权利,允许民营企业进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禁止的行业和领域经营。凡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大学生村官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凡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以及销售不动产、从事房屋中介等)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证照类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落实初创微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培植税源,提高微小企业创业成功率和持续发展能力。
2.加强创业基地建设。获省中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的,根据为基地内新办企业服务情况和成效,给予5—10万元的创业辅导补助。鼓励在省市重点工业园区和创业基地建设供中小企业创业的廉租型标准厂房,对各区推进廉租型标准厂房建设实行专项考核,考核办法是按当年建设竣工面积,单层标准厂房奖励1万元/万平方米,多层标准厂房奖励3万元/万平方米。
3.拓宽中小企业创业空间。各级政府在制定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时,安排一定比例的土地指标用于标准厂房和创业孵化器建设。允许发展“家庭式公司”,对电子信息、服务外包、创意产业以及投资小、确无污染和安全生产隐患的轻工、手工等项目,鼓励创业者利用现有农村闲置房屋创业,工商部门应予注册登记(此房屋拆迁时仍按住宅房标准予以补偿)。企业达到一定规模,应及时搬迁至工业园区。
4.鼓励各类资本兴办规模型民营企业。从2011年1月1日起,市区新成立的注册资本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不含市内原有企业更名或异地重新注册企业),兴办产业政策鼓励类项目,其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等三项入库税收的地方留成财力,按第一年100%、第二年和第三年50%由同级财政安排给企业,用于企业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
二、推进民营中小企业转型升级上规模
5.培育微小企业上规模。加强对微小企业的培育,对当年新进规模工业企业(新口径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奖励3万元。
6.鼓励民营中小企业做大做强。对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5000万元之间的企业,年开票销售收入、入库税收两项指标较上年增长均达60%以上的企业奖励5万元;对年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1亿元(含5000万元)之间的企业,年开票销售收入、入库税收两项指标较上年增长均达50%以上的企业奖励8万元;对年主营业务收入1—3亿元(含1亿元)之间的企业,年开票销售收入、入库税收两项指标较上年增长均达40%以上的企业奖励10万元。
7.促进企业自主创新。对获省中小企业专利新产品、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省创新中小企业能力建设示范企业等称号的企业,奖励5万元。
8.鼓励民营企业加强技术改造。工业企业实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投资额600万元—2000万元之间,经项目竣工验收,给予设备投资额的3—5%一次性补助。
9.推进中小企业实现“两化融合”。鼓励中小企业推进信息化建设,凡企业推进信息化管理,获省级以上中小企业信息化示范单位称号的企业,奖励5万元。
三、加强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
10.加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建设。落实担保风险补偿和微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政策。担保机构经过行政许可,担保业务开展1年以上,中小企业担保业务在70%以上的,依据国家规定提取的风险准备金给予10%的补助,补助上限20万元。对新组建的“富民阳光信贷”担保公司补助20万元注册资本金。对各商业银行当年小企业贷款净增量的2‰给予配套风险补偿。
11.加强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对获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的单位,或市有关单位建设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服务的技术服务平台、网站,经绩效评价,成效显著的给予10-15万元补助。
12.培育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机构。对省命名的三星级以上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社会化服务机构),按其开展活动情况和服务绩效,给予10-15万元的补助。
13.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培训。对受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委托承担民营经济竞争力大讲堂、创业辅导、财务管理、营销管理等培训任务的单位给予100元/人*次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万元。每年安排30万元资金,用于资助选送民营企业家赴大专院校或国外培训。
四、其它
14.每年安排100万元资金,用于全市性民营经济、中小企业重大活动的组织和专项考核奖励。
五、附则
本意见第4条中涉及地方留成财力的扶持政策,由市和区按现行财力分享比例分级负担;涉及技术改造补助资金等具有年度延续性的政策,由市、区按各50%的比例分担;其它扶持奖励政策,市级财政负担。
本意见自2011年1月1日起在市区暂行,靖江、泰兴、姜堰、兴化四市可参照执行。
符合本政策意见及其它有关政策意见多项条款的同一事项,不重复享受,按最优惠条款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