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416330/2010-01377 | 分类 | 工业、交通 |
发布机构 | 泰州市政府 | 发文日期 | 2010-05-31 |
文号 | 泰政发〔2010〕84号 | 时效 | 废止(根据泰政发〔2024〕84号) |
- 信息来源:市政府
- 发布日期:2010-05-3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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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全市节能目标任务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五月三十一日
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
确保实现全市节能目标任务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和省政府相关文件以及全国、全省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确保完成省政府下达的节能目标任务,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进一步增强做好节能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近年来,我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节能降耗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强化目标责任,完善工作机制,狠抓关键措施的落实,节能工作取得一定成效。除2006年单位GDP能耗增长15.96%外,2007年、2008年单位GDP能耗降幅均列全省第一,预计2009年降幅仍在全省名列前茅。但要实现“十一五”单位GDP能耗降低20%的目标,任务还相当艰巨。当前,我市正处于工业化转型和城市化加速发展阶段,经济发展方式尚未实现根本转变,工业重型化趋势还在延续。面对严峻的形势,全市上下要充分认识节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落实强有力、见效快的措施,确保今年全市万元GDP能耗下降5.5%,力争下降6.5%以上,完成或超额完成省政府下达我市今年的节能目标,努力完成全市“十一五”节能目标任务。
二、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抓好关键措施的落实
1.强化节能目标责任。进一步完善节能工作责任制和评价考核制度,强化对各市(区)万元GDP能耗的目标管理。各级政府要认真对照检查“十一五”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今年节能目标任务,排找指标差距,主要领导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高度重视节能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引导政府部门、企业、全社会更加重视节能降耗,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已经完成“十一五”节能任务的市(区),要继续狠抓节能不放松,为完成全市节能任务多做贡献;尚未完成任务的市(区),要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完成“十一五”节能任务。经信部门要加强综合协调,指导推动节能降耗工作;统计部门要加强能源统计与数据监测分析;市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做好节能工作。(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泰州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协助单位:经信委、统计局)
2.严格控制准入,强化能评管理。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不再审批、核准、备案高耗能和产能过剩行业扩大产能项目。进一步加强项目审核管理,严格执行《泰州市工业合理用能评估及审核暂行办法》,重点把好新上项目能耗关。对“十一五”以来已建项目认真组织“回头看”,能耗达不到限额、定额标准的,抓紧整改到位;对未通过能评审查的在建项目,要坚决地暂缓实施;对拟建项目,必须严格按要求实行节能审查制度,项目通过能评审查后,才能开工建设。(责任单位:★发改委、经信委,协助单位:国土局、住建局、规划局)
3.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用铁的手腕切实抓好“两高”和“五小”企业、落后产能过剩行业及高耗能落后设备、工艺的淘汰工作,迅速制定淘汰的工作方案。三季度前,全市140家年耗能3000吨标煤以上的重点耗能企业全部淘汰落后用能设备。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活动,依法关闭一批小化工企业。年内淘汰落用能设备500台(套)以上,淘汰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小锅炉40台以上,淘汰老旧机动车500辆以上,老旧船舶2000条以上。(责任单位:★经信委,协助单位:发改委、环保局、交通局、公安局、供电公司)
4.加快推进节能技术改造。积极争取国家、省级节能专项资金支持,突出冶金、化工、建材、电力、纺织等重点耗能行业和重点耗能企业,加大采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力度,实施工业锅炉(窑炉)节能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等一批能形成直接节能效果的重点工程。对正在实施的99个节能项目,要加快实施进度,争取尽早投运见效;对42个年节约标煤1000吨以上的重大节能改造项目,各市(区)要明确专人挂钩负责,确保年内竣工投运;对53个年节约标煤1000吨以上的跨年度项目,要尽快实施见效。(责任单位:★经信委,协助单位:发改委、科技局)
5.大力推广应用高效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年内召开4次节能新产品、新技术培训推广和现场交流会。各市(区)要根据本地用能结构和产业结构的特点,组织开展推广活动。对重点用能企业特别是能源管理薄弱的企业开展节能专家免费咨询活动,帮助企业诊断、分析问题,提出整改方案。积极推广应用变频、高效电机、高效冷却塔和高效换热器等节能新技术、新设备。加快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继续做好高效节能空调、节能电机等产品的推广工作,确保推广高效照明产品30万只以上。积极推进专业节能服务公司与企业、公共机构等用能单位签订能源管理合同,应用市场手段促进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的推广应用,今年完成推广合同能源管理项目50个以上。(责任单位:★经信委,协助单位:科技局、商务局)
6.推动重点领域节能降耗。加强新建建筑节能监管,年内,全市新建建筑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比例达到95%以上。城市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逐步过渡到节能65%的设计标准。年内完成1万平方米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实行12层以下的住宅全面安装太阳能热水器。加强车船用油定额考核,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优化公交线路配置,对客车实载率低于70%的城乡线路不得投放新的运力。加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公共建筑夏季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认真落实政府优先和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完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动态管理。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城市照明、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能耗。全市公共机构、公共场所全部淘汰低效照明产品。鼓励太阳能、LED照明等新能源在公共场所的应用,大力发展农村沼气和秸秆综合利用工程。(责任单位:★经信委,协助单位:发改委、住建局、交通局、机关事务局、财政局)
7.加大政策扶持和引导力度。各市(区)要按照省对各地区节能考核细则的实施方案要求,制定出台并落实促进节能工作的优惠政策和奖励办法,鼓励和引导节能技术和产品的推广应用,充分发挥政策的导向作用。设立节能专项扶持资金,节能专项资金应向能直接形成节能能力的项目倾斜。扶持一批好的节能技术改造和清洁生产项目,并做好向上争取资金扶持和政策支持工作。对不能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任务的企业,不得给予各种优惠奖励政策和评先评优。(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协助单位:经信委、财政局)
8.加强节能队伍建设。各市(区)要按照省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要求和节能监察工作需要,建立健全节能管理和节能监察、监测体系。6月底前,各市(区)要把专职节能行政管理人员充实到位,组建和完善各市节能监察中心,配足专业技术人员。同时,要为正常开展节能监察工作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和经费保障。(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协助单位:经信委、人社局、编委办)
9.强化管理节能。加强对各市(区)、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综合能源消费量、用电量等情况的跟踪监测,对能源消费异常情况,要及时了解分析异常原因,采取对策措施。督促重点耗能单位建立健全能源管理制度、管理网络和能源统计、计量体系。各市(区)要组织节能监察机构于今年6月底前对重点用能单位上一年度和今年上半年主要产品能源消耗情况进行专项能源监察审计,提出超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名单,物价部门据此实行惩罚性价格政策。10月底前,19家尚未完成能源审计的年耗能5000吨标煤以上重点耗能企业,必须全部完成能源审计工作。同时,分批开展59家年耗能3000-5000吨标煤重点耗能企业能源审计工作。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控制高耗能企业和产能过剩行业用电,对不符合产业政策、违规建设和淘汰类企业用电实施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直至停止供电。各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确保实现本地区节能目标任务的实施方案,做好节能形势分析和预警预测,6月底前制定相关预警调控方案,开展“十一五”节能目标完成情况预考核;完成目标有困难的市(区),要及时启动预警调控方案。(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协助单位:经信委、供电公司)
10.深入开展节能全民行动。组织开展好全国节能宣传周等活动,引导全社会增强节约意识,普及节能知识和方法,倡导绿色消费。广泛深入宣传节能法律法规,及时跟踪报道各地节能工作推进情况。积极宣传各地区、部门、企业节能工作的经验和成效。树立先进标杆,曝光反面典型。发动广大职工开展节能献计献策活动,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的节能工作积极性。(责任单位:★宣传部,协助单位:经信委、团市委、文广新局、教育局、总工会、妇联)
11.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监察部门及节能监察机构定期组织开展节能专项督察,对各市(区)“十一五”和2010年节能目标完成进度进行督查,对未完成进度的地区进行责任追究;在全市范围开展排查,加大对“两高”、“五小”企业的整治力度,工作失责的要严肃追究责任;组织节能监察机构对全市140家重点耗能企业开展拉网式排查,严肃查处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对有高耗能和产能过剩行业扩大产能项目违规进行审批、核准、备案行为的,追究相关市(区)政府和企业相关人员责任;定期检查全市年节约标煤1000吨以上的节能项目的实施进度,切实解决实施过程中的矛盾和困难,加快项目推进速度;严格督查各市(区)节能力量及资金投入,要按规定和要求配足节能工作人员和设立节能专项资金;开展全社会节能督察,对公共机构及酒店、商场、办公楼等公共场所空调温度设置以及城市景观照明进行检查,对不符合用能标准的要严肃查处。(责任单位:★监察局,协助单位: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局、财政局、住建局、交通局、统计局、机关事务局、质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