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文件
索引号 014416330/2010-01363 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通知
发布机构 泰州市政府 发文日期 2010-11-15
文号 泰政发〔2010〕169号 时效 已失效
关于印发市区重大项目绿色通道服务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 信息来源:市政府
  • 发布日期:2010-11-15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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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陵区、高港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区重大项目“绿色通道”服务保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五日

  市区重大项目绿色通道服务保障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重大项目服务水平,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建设,根据《泰州市重大项目审批联席会办暂行办法》(泰政发〔2010〕50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符合以下类型的市区重大项目进入“绿色通道”:

  (一)列入国家、省重点建设计划的项目。

  (二)对泰州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具体确定时,可参考以下投资额标准:

  1.投资总额在5亿元以上的城建、交通、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项目;

  2.投资总额在3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上的高新技术工业项目;

  3.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农业项目;

  4.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上的服务业项目;

  5.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社会事业项目;

  6.注册资本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

  (三)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二条“绿色通道”是为了提高审批(核准、备案)效率,加快审批(核准、备案)进度而开设的快速通道,对进入绿色通道的项目,实行“三特别”:

  (一)特别通道。由市重大项目办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的服务保障重大项目“绿色通道”专窗直接受理。

  (二)特别程序。按重大项目特定的审批(核准、备案)程序进行相关手续办理。

  (三)特别服务。市重大项目办建立审批帮办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全程帮办或代办相关手续。

  第三条进入“绿色通道”的重大项目,按照以下程序服务:

  (一)专窗受理,集中论证。由专窗统一受理项目申请,发放项目联系单,市重大项目办组织相关审批部门进行联合踏勘、集中辅导咨询论证,将有关审批(核准、备案)程序、环节和标准、条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办理相关前置手续。

  (二)简化程序,并联办理。项目建议书(核准、备案)由市发改委或经信委牵头,协同市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实施并联审批(核准、备案);规划“一书两证”由市规划局牵头,协同市国土、住建、消防等部门实施并联审批;建设施工许可证由市住建局牵头,对招投标手续和质监、安监手续实施并联审批。

  (三)设定上限,缩短期限。市本级有权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从工商名称预核准到发放施工许可证须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市重大项目办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明确各个部门相应环节的办理时限,各相关审批部门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批工作(社会中介机构编制申报文件、方案设计、论证和法定公示时间等除外,但应尽量在环节承诺时限内同步进行)。

  (四)预约申办,简化材料。重大项目可在非工作时间实行预约服务。重大事项属市权限范围内的,各审批(核准、备案)部门在申请人提供必备材料后,立即开展相关工作。对申报材料不全的项目,申请人承诺后,可采取先批后补材料的方式。后补材料最迟在审批(核准、备案)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给相关部门。

  (五)专题协调,明确责任。对重特大项目,明确一名市领导牵头负责,召开重大项目联席会议,落实相关部门责任,协调解决审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四条对需上报国家、省级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在申报材料齐备的条件下,相关部门应于2个工作日内转报上级部门。市发改委、经信委、住建局、商务局、国土局、环保局、规划局、工商局等相关部门应落实专人全程跟踪服务,并负责与上级部门联系沟通。重大事项提请市重大项目审批联席会办会议专题研究解决。

  第五条对有可能新落户的重大项目,根据项目性质,在洽谈阶段由牵头部门召集前期工作会议,各相关职能部门参与,提前介入,掌握情况,提供服务。

  第六条进入“绿色通道”的重大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审批过程中不得降低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门槛。

  第七条管理和考核监督

  “绿色通道”实施工作由市重大项目办、市行政服务中心牵头,负责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办理重大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全程跟踪审批进度,督查窗口办理情况;市重大项目办负责协调或报请市重大项目审批联席会办会议协调审批(核准、备案)过程中出现的疑难问题。

  各职能部门及其派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对进入“绿色通道”的项目提供快速、便捷、周到的保障服务。

  各牵头部门负责督促会办部门加快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工作,对会办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牵头部门应及时协调或报请市重大项目审批联席会办会议协调解决。

  市监察局和市政府办负责检查督办“绿色通道”落实情况。

  对服务保障重大项目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市重大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将依据《泰州市市区项目建设奖励暂行办法》(泰政办发〔2010〕51号),提请市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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