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文件
索引号 | 014416330/2011-01269 | 分类 | 教育 通告 |
发布机构 | 泰州市政府 | 发文日期 | 2011-12-31 |
文号 | 泰政规〔2011〕19号 | 时效 | 已失效 |
泰州市关于执行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
- 信息来源:市政府
- 发布日期:2011-12-3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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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进一步改善本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环保部《关于实施国家第四阶段轻型汽油车、两用燃料车和单一气体燃料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和《江苏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泰州市将执行国家第四阶段(简称国Ⅳ)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除低速载货汽车、挂车、摩托车和最大总质量大于3500千克的汽油汽车外,其他各类机动车实施国Ⅳ标准。
二、在本市办理注册登记(含市外转入)的机动车,必须符合国Ⅳ标准。办理注册登记(含市外转入)的时间,以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受理时间为准。在通告实施之前已购车辆及本市内转让、转籍的车辆不受本通告限制。
三、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含市外转入)时,环保部门会同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进行达标核查。对未列入国Ⅳ标准达标车型公告的机动车产品(含市外转入),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不予注册登记。
四、各机动车销售企业根据本通告如期停止销售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车辆,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备案合同车辆和库存车辆。各销售企业在销售机动车时向购车者告知本通告的规定。
五、采用发动机机外尾气后处理技术的机动车制造企业,应当同时在本市建立消耗性还原剂供应体系,以确保机动车产品正常使用。
六、本通告所称国Ⅳ标准指《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8352.3—2005)和《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中的第四阶段排放控制要求。
七、机动车车主可通过环保部机动车环保网查询达到国Ⅳ标准的车型。
八、本通告自2012年2月1日起实施。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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