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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4416330/2012-03554 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意见
发布机构 泰州市政府 发文日期 2012-09-29
文号 泰政发〔2012〕156号 时效 废止(根据泰政发〔2024〕84号)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
  • 信息来源:市政府
  • 发布日期:2012-09-2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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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充分发挥统计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信息、咨询和监督作用,更好地服务泰州经济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及《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11167号),结合泰州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统计工作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统计工作是各级党委、政府实行科学决策和现代化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是反映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有效工具,是检验国家宏观调控措施落实情况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科学性、有效性的重要手段。在加快“推进富民强市,建设美好泰州,向基本实现现代化迈进”的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对于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全面建成更高水平小康社会,并向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宏伟目标迈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围绕“六个注重”、“八项工程”和基本实现现代化的目标,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统计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快统计改革和建设步伐,切实发挥统计工作的职能和作用,着力解决统计工作面临的矛盾和问题,不断适应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和内在要求。

  (二)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提高统计能力、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高政府统计公信力的长期目标,秉承“真实可信、科学严谨、创新进取、服务奉献”的统计核心价值观,夯实基础、构建机制、争创品牌、做优服务,不断提高统计的现代化、信息化水平和科学发展能力,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的科学发展。

  (三)总体要求。以争创一流为目标,全面树立泰州统计的优质品牌形象,使泰州统计工作走向全省前列;以创新发展为动力,构建优质高效服务平台,使统计服务更好地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以整合资源为抓手,着力强化基层基础工作,进一步推进统计“四大工程”建设,使统计生产方式和管理方式更加完善、科学;以依法统计为保障,增强统计法制意识,规范统计生产环节,强化统计执法效能,使统计工作依法开展、规范统一;以人才建设为基础,培养和造就高素质的统计人才队伍,不断提升统计工作的整体水平。

  二、提升统计工作现代化水平

  (四)进一步推进统计“四大工程”建设。按照国家统计局的部署要求,深入推进和完善以基本单位名录库、企业一套表制度、业务应用软件系统、联网直报系统等互相联系、共为整体的统计“四大工程”建设,推动统计生产方式变革,实现统计调查流程再造,提升统计能力,促进统计工作的规范统一。各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强化对统计“四大工程”建设的组织协调,提供保障,形成合力。

  (五)加快推进统计信息化建设。支持统计部门推动现代信息技术与统计工作的融合。积极参与政府综合治税平台建设,加快统计数据资源整合,实现部门之间统计信息资源及时共享,为各级党政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在线统计信息服务。加强市级统计数据管理中心建设,完善机房环境和硬件资源,充分利用虚拟化、云计算等IT新技术,对系统服务器存储、数据采集等进行资源整合,实现统计资源虚拟化分配与动态管理,构建统一存储、统一管理、统一服务、数据集中的数据管理中心。加强市、县、乡镇(街道)三级统计信息网络的建设,提升网络带宽。各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把统计信息化建设纳入本级信息化建设规划和本级财政预算,加大统计信息化投入力度。

  (六)积极拓展统计信息化应用领域。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提升统计信息化技术支撑和应用支撑能力,努力实现统计工作从调查任务布置到数据采集、传输、加工、汇总、存储和发布的全流程电子化、网络化和智能化。

  (七)积极探索现代统计工作模式。积极稳妥发展第三方统计力量,培育和发展民间统计调查机构,发展专业化统计调查机构,使之成为政府统计的有益补充。支持不具备开展全面调查或抽样调查条件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通过委托第三方调查的形式,完成统计调查任务。积极探索县级以下分片区设立统计机构。

  三、提升统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八)提高国民经济核算水平。以国民经济核算为核心,提高核算所需要的统计、财务、业务等基础数据质量,注重地区生产总值总量、结构和速度的衔接。切实加强专业数据质量控制,建立科学的核算数据评估机制,客观真实地反映经济发展状况。推进核算统计制度方法改革,逐步规范乡镇(街道)地区生产总值核算办法,做好投入产出、金融保险等基础性调查工作,形成科学完整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

  (九)完善服务业统计。以服务业增加值为核心,按照统全、统准、统实的要求,全面实施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对涉及服务业企事业单位的统计调查,统一调查方案,统筹安排相关工作。进一步加强部门合作,明确各有关部门服务业统计的职责和分工。建立和完善全市服务业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服务业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由各级统计部门统一审核、处理和核算。开展现代物流、研发设计、服务外包等新兴服务业态的统计监测,加强分析研究,把握服务业发展趋势。各级政府要把服务业统计工作纳入到服务业发展考核中。

  (十)拓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统计工作。围绕推进转型升级综合改革试点,争创全省转型升级示范区的目标,着力抓好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术和新医药、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软件和服务外包、智能电网、高端装备制造、海洋工程装备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状况的统计,及时拓展或调整统计调查单位和调查内容,努力适应战略性新兴产业快速发展的要求,客观准确地反映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状况。加强对“1+3+N”产业的统计和监测分析工作,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全市经济结构调整的成果。

  (十一)加强文化产业统计工作。健全文化产业统计报表制度,建立文化产业部门间的统计协调机制。市、县两级文广新、经信、商务、民政、工商、旅游等部门要积极协助统计部门建立健全文化产业基本单位名录库,全面掌握文化及相关产业发展状况,为建设形神兼备的“文化名城”提供决策依据。

  (十二)加强民生人口统计工作。着力加强城乡居民收入、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基本医疗卫生、住房、养老服务等方面的统计,全面准确反映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生活质量、幸福感和满意度。加强对人口总量、结构、迁移变动的统计监测,加强全市人口统计数据资源的整合、评估与发布。

  (十三)强化科技统计工作。搞好企业研发情况及各类高层次人才的统计,着重抓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R&D经费支出等科技核心指标的统计基础工作。夯实科技统计工作基础,指导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建立集研发、财务与统计人员于一体的R&D活动监测组织,抓好大、中型工业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R&D活动的统计工作,定期发布高新技术产业运行情况,全面反映规模以上工业企业R&D活动投入产出情况。

  (十四)认真做好各类普查工作。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各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加强组织协调,积极开展各类普查工作。统计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要通力合作,搞实搞准各类普查数据,摸清家底,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准确、全面的依据,为常规统计提供全面、翔实、准确的基础数据。

  四、切实加强统计数据的管理

  (十五)加强在地统计管理。以强化市(区)、乡镇(街道)统计基础工作为根本,健全统计体制和经济运行监测体系,完善在地统计功能,增强全社会统计法律意识,全面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确保各项统计工作全面系统、准确完整、不重不漏。

  (十六)完善基本单位名录库。以普查年度基本单位名录库为基础,建立名录库动态维护更新制度,加强对新开业、注销和变更单位的登记管理。各级编制、民政、国税、地税、质监和工商等部门每月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新增、变更和注销单位的名录资料,确保名录库中的单位不重不漏、真实完整。进一步完善和优化系统功能,加快部门数据交换平台建设,形成部门信息共享机制。

  (十七)完善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各级统计部门要规范统计调查行为,执行统一的统计标准和制度方法。加强对主要统计数据的质量控制和审核评估,建立一套涵盖统计设计和数据采集、审核、加工汇总、评估、上报、管理发布全流程的数据质量控制体系。

  (十八)规范统计管理。各级统计部门要围绕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积极主动地健全和优化统计指标体系,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完善统计调查制度,加强数据管理。市级统计数据以市级政府统计机构公布的为准。未纳入统计制度的指标,不得作为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划或计划目标;未经统计部门审核的数据,不得作为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评、实绩考核的依据;各部门发布涉及国民经济核算的统计数据,应与统计部门核准的数据保持一致,未经核准,不得对外发布。

  (十九)突出重点统计监测。围绕建设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评价中心的目标,不断完善全面小康统计监测、基本现代化进程监测、“八项工程”监测、社会发展评价、妇儿发展监测、农业基本现代化进程监测等重点统计监测。切实发挥统计部门社情民意调查机构的作用,积极开展民生、民意、社会满意度和党委、政府部门绩效等调查监测。

  (二十)加强经济监测预警。强化对统计数据的挖掘和相互关系分析,切实提高对统计数据的分析预判能力、诠释解读能力和决策咨询能力,及时反映经济运行中苗头性、趋势性问题。

  (二十一)强化区域交流与合作。围绕沿江开发发展规划、长江三角洲区域发展规划,积极完善相关统计制度和指标体系,规范统计内容和统计口径,及时提供优质统计监测服务。逐步构建相互支持、互利共赢的区域统计合作机制,及时开展区域发展比较分析。积极开展乡镇(街道)经济社会发展统计监测工作。加强地区间统计信息工作,大力开展区域比较分析。

  五、大力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

  (二十二)加强部门统计工作。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职能需要,设置统计岗位和配备至少1名专职统计人员,增强专职统计人员的力量。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统计业务建设,认真开展部门统计调查工作;要完善统计调查网络,努力实现部门统计工作向下延伸;部门调查制度中使用的统计标准和分类,必须遵循与规定使用的标准和分类相一致的原则;要建立和完善部门资料共享机制,及时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统计数据,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数据时,须抄送同级统计部门。各级政府统计部门要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管理、服务和指导力度,促进部门统计水平的提升。

  (二十三)加强县级统计机构建设。根据国家统计局《县级统计机构工作规范》和省统计局《江苏省贯彻国家统计局〈县级统计机构工作规范〉实施方案》的要求,开展县级统计机构规范化建设活动;根据工作需要充实统计人员,提升县级统计机构统计能力。省级以上开发园区要明确承担统计工作职责的机构,配强统计人员。

  (二十四)加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统计力量。各乡镇(街道)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充实加强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履行好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统计及普查的业务职能。地区生产总值50亿元以上不少于6名统计人员、3050亿元不少于5名统计人员、1030亿元不少于4名统计人员、510亿元不少于3名、5亿元以下的不少于2名统计人员。各村(居)委会应明确一人负责统计工作,加强社区、农村统计力量,研究探索按社区、行政村配备统计协管员,并给予相应补贴的劳动报酬制度。开展乡镇(街道)统计机构规范化建设,各级政府要支持乡镇(街道)统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组织开展统计基层基础建设达标验收。财政部门要会同统计部门建立乡镇(街道)统计基础规范化建设“以奖代补”的奖励补贴方式。

  (二十五)加强统计调查单位统计工作。各统计调查单位要根据单位规模和统计任务需要,设立或指定承担统计职能的机构,配备具有统计从业资格或具备相应统计职称的专(兼)职综合统计人员和统计用计算机及配套设备,依法设置保存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扎口管理统计数据,按时报送统计资料。积极组织统计人员参加统计业务培训。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资质以上的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按照《江苏省“三上”企业统计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加强统计规范化建设。

  六、强化对统计工作的保障

  (二十六)强化法制保障。市及各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统计机构要配备专职统计法制工作人员,增设统计监督检查执法机构,并配置统计执法专用设备及交通工具。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要对下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及其他调查对象的统计工作认真开展监督检查。被检查对象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理由干扰和阻挠统计监督检查。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监察机关和同级统计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

  (二十七)强化宣传保障。各级新闻宣传机构要与统计部门密切合作,健全统计新闻发布会和统计部门新闻发言人制度,定期发布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深入解读统计数据,引导社会各界正确理解和使用统计数据。各级新闻宣传机构要组织报道重大统计活动,普及统计知识,开展统计法制宣传,营造促进统计工作科学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

  (二十八)强化组织保障。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整合、协调政府统计和部门统计等统计力量,狠抓统计队伍建设,强化工作责任的落实。政府统计部门要强化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统计工作的职能,扎口管理部门统计调查和数据质量,形成整体功能协调、资源配置合理、合作互补发展的统计管理体系。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和国家调查队的合作,建立局队联席会议制度等协作配合机制,形成分工明确、密切合作的良性工作关系。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统计数据质量负责,统计数据严重失实的要进行行政问责或依法处置。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协同统计部门开展各类国情国力普查和统计调查。

  (二十九)强化基础保障。各级政府要关心支持统计工作,定期研究并及时解决统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在机构设置、人员力量、业务经费、办公条件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依法给予保障,营造良好工作环境,突出向基层倾斜,提高供给水平和保障能力。各级统计部门正常运转和开展统计工作的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要保证国务院和省政府组织的周期性普查、大型调查等专项工作经费和普查员补助经费。地方政府为满足本地需要增加统计调查任务的,要保证必要的调查经费和调查户、调查点、辅助调查员补助经费。

  (三十)强化队伍保障。实施统计部门系统内上下之间、统计部门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挂职锻炼,提高统计干部的业务能力。加大统计干部的交流力度,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统计干部到地方任职,到上级部门挂职。实施全市统计干部培训工程,每5年对全市统计干部轮训一遍。每2年开展一次全市统计系统统计调查技能竞赛。加强对统计领导干部的管理,各级统计部门负责人的调动,须事先征求上级统计部门的意见,其中主要负责人的调动,须征得上级统计部门的同意。加强对各类先进的表彰奖励,定期表彰统计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

  以上意见的落实情况,泰州市统计局每年要对各地和各部门组织检查考核,并将检查考核情况专题向市政府报告,纳入政府绩效考核的内容之中。

  泰州市人民政府

  20129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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