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文件
索引号 014416330/2015-05867 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城乡建设(含住房) 公告
发布机构 泰州市政府 发文日期 2015-12-23
文号 泰政发〔2015〕203号 时效 有效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泰州市区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公告
  • 信息来源:市政府
  • 发布日期:2015-12-23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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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相关要求,市政府决定,自2015年1230日起,在泰州市区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泰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市区不动产登记工作,具体办理如下不动产登记业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构筑物所有权、地役权的首次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林权登记等。

二、自2015年1230日起,海陵区、医药高新区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自2016118日起,高港区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姜堰区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时间由姜堰区确定。

三、市区共设办理窗口3个,分别负责受理所辖区域不动产登记业务,海陵分中心窗口地址:泰州市凤凰东路51号(泰州市国土资源局一楼、二楼服务大厅),电话:86899389;高港分中心窗口地址:泰州市高港区港城路12号(泰州市国土资源局高港分局一楼服务大厅),电话:86960220;医药高新区分中心窗口地址:泰州医药高新区药城大道809CMC大楼C1楼(泰州医药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电话:82386844。实施统一登记后,原办证窗口不再受理登记申请。

四、按照国家“不变不换”的原则,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手续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

特此公告。

   泰州市人民政府

   201512月23


  主送: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

  市各直属单位。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泰州军分区,驻泰各单位。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12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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