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416330/2016-05177 | 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通知 |
发布机构 | 泰州市政府 | 发文日期 | 2016-04-25 |
文号 | 泰政发〔2016〕50号 | 时效 | 已失效 |
- 信息来源:市政府
- 发布日期:2016-04-25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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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6—2020年)》已经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泰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25日
泰州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2016—2020年)
为切实加大我市水污染防治力度,根据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江苏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尤其是视察江苏时重要指示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原则,贯彻“安全、清洁、健康”方针,强化源头控制,坚持水陆统筹、城乡统筹,实施分流域、分区域、分阶段综合治理,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水资源管理。强化责任落实,坚持依法治水、科学治污,建立健全“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进一步改善水生态环境,为打造生态名城和创建全国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奠定坚实基础。
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污染严重水体大幅度减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不断提升,地下水采用得到严格控制,地下水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主要指标:到2020年,地表水省控及以上断面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均达到83.3%,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持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100%,丧失使用功能(劣于Ⅴ类)的水体、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地下水水质保持稳定。
一、深化工业污染防治
(一)评估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
落实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及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从严核定河湖水域纳污能力(市水利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各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落实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利局参与)。到2020年,完成各市(区)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超过承载能力的市(区)要制定并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市水利局、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等参与)
(二)严格保护生态空间
严格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清水通道维护区、重要水源涵养区、重要湿地等涉水红线区域保护(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农委等参与)。合理划定城市蓝线,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确保在城市规划区内保留足够的水域面积(市规划局负责)。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实行占用水域等效替代制度,确保水域面积不减少(市水利局负责)。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建设用地应留足河道和湖泊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保证生物栖息地、鱼类洄游通道、重要湿地等生态空间。(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水利局、城管局、公安局、农委等参与)
(三)优化产业布局
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规模。加快制定泰州市主体功能区实施规划,并把以上规划作为产业布局的前置条件,重点行业建设项目严格依据水资源、水环境承载力评估结果布局。鼓励沿江地区发展先进制造业、高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强产业集群、产业基地的空间和产业关联配置,采用绿色低碳循环技术,建立区域产业关联循环体系。(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农委等参与)
(四)严格环境准入
根据泰州市流域水质目标、主体功能区划、生态红线区域规划要求,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严格负面清单管理,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实行严格的等量或减量置换。提高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准入门槛。淮河流域限制发展高耗水产业,沿江地区严格限制新建中重度污染化工项目。(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农委等参与)
(五)加快城区污染企业搬迁改造
2016年,各市(区)全面排查城市建成区现有化工、印染、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原料药等污染较重企业,制定企业改造退出方案和清单。到2020年,全面完成城市建成区污染较重企业改造退出任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环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参与)
(六)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严格执行国家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江苏省及泰州市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目录和能耗限额,围绕水质改善目标,结合转型升级要求,制定并实施落后产能淘汰年度工作计划,完成省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严格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制度,鼓励企业主动提高标准淘汰低端产能。对未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和核准除减排治污、生态保护类新建、扩建项目。(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环保局、安监局等参与)
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重点开展小型化工、塑料、印染、造纸、电镀等“十小”行业取缔整治工作,制定取缔项目清单。2016年底前全面取缔到位。(市环保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等参与)
(七)开展重点行业专项整治
巩固化工、电镀等行业多轮整治成果,按照“调高调优调轻调绿”思路,以企业循环化、清洁化改造为抓手,深入推进传统重点行业转型升级。2016年,制定化工、原料药加工、印染、电镀、造纸、焦化等“十大”重点行业专项整治方案,建立清洁生产企业清单和清洁化工艺改造项目清单,全面推进清洁化改造。2017年底前,清洁化改造项目全部完成,造纸行业完成纸浆无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浆技术,钢铁企业焦炉完成干熄焦技术改造,印染行业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制药(抗生素、维生素)行业实施绿色酶法生产技术改造。(市环保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参与)
(八)强化工业集聚区水污染治理
开展工业集聚区水污染治理设施排查,全面推行工业集聚区企业废水、水污染物纳管总量双控制度,重点行业企业工业废水实行“分类收集、分质处理、一企一管”,集聚区内企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完善工业集聚区污水收集配套管网,开展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全面整治化工园区,化工企业不达接管要求的一律限期治理,所有园区及企业均建成自动监测预警系统。全面开展戴南镇和张郭镇不锈钢集聚区、西来镇电镀集中点等集聚区摸底调查,明确淘汰企业、项目、工艺(设备)清单和限期治理计划。2016年底前,尚未安装废水自动在线监控装置的工业集聚区全部完成安装工作。加强工业污泥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确保工业污泥得到安全处置。对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重点行业废水处理设施产生污泥危险废物属性不明的,开展危险特性鉴别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科技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局等参与)
(九)加强船舶污染控制
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按照有关规定,确定超年限商用船舶、渔业船舶年度淘汰清单,按期完成淘汰工作。2018年投入使用的沿海船舶、2021年投入使用的内河船舶执行新标准,其他船舶于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改造,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航行于长江泰州段的国际航线船舶,要实施压载水交接或安装压载水灭活处理系统。规范船舶修造和拆解行为,严格落实船舶修造和拆解行业准入,建立船舶修造和拆解行业退出机制,船舶修造和拆解单位按要求配备污染防治设施设备,禁止冲滩拆解。到2017年底前,99家船舶修造厂污染防治设施完成改造,达到建设要求。(市交通运输局、泰州海事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局、农委、质监局等参与)
(十)增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
开展沿江和内河港口、码头、装卸站、船舶修造厂废水治理与废弃物处理设施基本情况调查,制定实施港口码头装卸站污染防治方案。港口、码头建设配套的污水存储、垃圾接收暂存设施,完善区域污水管网、垃圾转运服务体系,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接收处置能力及污染事故应急能力。港口、码头接收的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要进行无害化处理,避免造成二次污染。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经营人应配置事故应急设备和器材,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活动污染水环境的应急计划。到2017年底前,13个港口污染防治设施完成改造,达到建设要求。(市交通运输局、泰州海事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环保局、经济和信息化委等参与)
二、提升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水平
(十一)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与提标改造
全面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全覆盖,提高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效率。到2019年,各区、各市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85%。到2020年,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全覆盖。到2020年,全市新增污水处理能力达4.2万立方米/日以上。加快推进城市污水处理厂一级A提标改造,2017年底前完成兴化市城南污水处理厂2万吨/天等提标改造任务。建立统一规划布局、统一实施建设、统一组织运营、统一政府监管的“四统一”的建制镇污水处理工作模式,加快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的整合进程。有条件的地区可在污水处理厂末端增加人工湿地,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效果。强化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管,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处理监管信息平台建设,构建覆盖全市的基础信息体系、考核评估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2017年底前,完成市级监管平台建设,并与省级监管平台联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水利局、环保局等参与)
(十二)全面推进城镇雨污分流管网建设
坚持厂网并举、管网先行原则,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加快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改造,全面开展城镇建成区污水收集和处理现状排查,制定管网改造计划,优先推动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的污水截流、纳管,难以进行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城镇新区必须全部规划、建设雨污分流管网,各区和有条件的市推进初期雨水的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加强城镇排水与污水收集管网的日常养护工作,提高养护技术装备水平,强化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规范排水行为。到2020年,全市新增污水管网长度340公里以上,各区及各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环保局等参与)
(十三)大力加强污泥处理处置
遵循“区域统筹、合理布局”原则,按照“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资源化”要求,强化源头减量,加快建设区域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永久性处理处置或综合利用设施。全面开展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泥的产量、泥质、运输和处理处置现状排查,取缔非法污泥堆放点,编制污泥综合利用或处理处置设施建设与改造计划。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现有污泥处理设施达标改造,市区建成污泥综合利用或永久性处理处置设施。2020年底前,各市(区)实现永久性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全覆盖,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100%。严格执行污泥转运“联单制”,污泥运输车船安装GPS,强化污泥处理处置全过程监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环保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农委等参与)
(十四)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按照系统治理、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统筹建设原则,系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综合采用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实现城市排水防涝能力综合提升、径流污染有效削减、雨水资源高效利用,构建健康的城市水生态系统。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要达到40%以上,70%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既有建成区要结合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易淹易涝片区整治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等项目逐步实施。开展海绵城市试点示范工作,推进海绵城市示范区、海绵型公园绿地、海绵型住区、海绵型道路广场、海绵型小城镇、海绵型村庄等示范建设。到2020年,市区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水利局等参与)
三、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十五)优化养殖业布局
按照“种养结合、以地定畜”的要求,科学编制畜禽养殖产业发展规划,合理确定养殖区域、总量、畜种和规模,以充足的消纳土地将处理后的畜禽废弃物就近还田利用。强化畜禽养殖分区管理,各市(区)划定禁养限养区,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并对社会公开。全面开展养殖业调查,摸清家底,明确规模化养殖场清单;强化分区管控,列出禁养区需关闭搬迁的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清单,2016年底前全部完成禁养区关闭搬迁工作。(市农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环保局等参与)
(十六)加强畜禽粪污综合利用
非禁养区内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设施。探索建立分散养殖粪污收集、贮存、处理与利用体系,提升工厂化堆肥处理规模,推广高效液态有机肥生产技术,鼓励开展屠宰废水等农产品加工业废水无害化处理和循环利用。新建养殖场应采取生物、工程、农业等措施利用畜禽粪便,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到2017年、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治理率分别达到60%、90%。(市农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环保局等参与)
(十七)调整渔业产业结构
深入实施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对禁养区和限养区严格依法依规管理,在宜养殖区科学确定养殖地点、养殖品种和养殖模式,大力推广生态渔业、增殖渔业、循环渔业等。严格控制里下河湖荡湿地围网养殖规模。(市农委牵头,市水利局参与)
(十八)强化水产养殖业污染管控
积极推广人工配合饲料,逐步减少冰鲜杂鱼饲料使用。鼓励采用生态养殖技术和水产养殖病害防治技术,推广低毒、低残留药物的使用,严格养殖投入品管理,依法规范、限制使用抗生素等化学药品,开展专项整治。2016年底前,各市(区)制定本地区百亩连片标准化池塘改造方案,开展池塘标准化改造,建设尾水净化区,推广养殖尾水达标排放技术,有效控制水产养殖业污染。(市农委牵头,市环保局参与)
(十九)加强渔业资源和水生生态养护
严格执行长江禁渔期制度。严格控制捕捞船网及马力总量,逐步减少渔民、渔船数量,降低捕捞强度,严厉打击电鱼等非法捕捞活动。实施人工增殖放流工程,加大湖泊水生生物抑藻放流力度。(市农委牵头,市水利局等参与)
(二十)推广种植业清洁生产
优化农业生态环境,建立连片绿色农业污染控制区,推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规模化发展,从源头控制种植业污染。2016年年底前,制定实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方案。落实地方农膜使用标准,推广使用高标准农膜,制定农膜使用和回收的优惠政策,开展残留农膜回收试点。在制定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总体规划时,应进一步明确农田环境保护要求,并在实施建设中加以落实。(市农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质监局等参与)
(二十一)控制种植业化肥农药使用
开展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实行测土配方施肥,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推进化肥使用减量化。加大有机肥产业发展支持力度,鼓励施用农家肥、商品有机肥,逐步增加农田有机肥使用量。推广农艺节水保墒技术,实施保护性耕作。加强种植技术培训,鼓励因地制宜,依据气象条件合理选择时机施肥。开展农药零增长行动。大力实施农药减量控害工程,强化病虫监测,推进统防统治与绿色防控融合,全面开展绿色防控示范基地创建,推广应用生物防治、生态控制、物理防控等绿色防控措施,大力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及环境友好型农药,强化科学用药指导,提升农药利用率,到2019年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率60%以上,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占比85%以上,实现农药使用量零增长。到2019年,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氮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60%以上。(市农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质监局等参与)
(二十二)推进农田排水污染治理
建设农田退水生态拦截工程,敏感区域和大中型灌区要利用现有沟、渠、塘等,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栅和透水坝,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2020年底前,完成1个大型灌区,5个中型灌区的生态沟渠建设。(市农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质监局等参与)
(二十三)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按照统筹规划、集散结合、自主实施、政府帮扶、以奖促治原则,以市(区)为单元,实施农村清洁、水系沟通、河塘清淤、岸坡整治、生态修复等工程,协同推进村庄环境整治提升工程和覆盖拉网式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试点工作。各市(区)制定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及分年度计划。统筹城乡区域生活污水治理,编制县级村庄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积极引导尾水资源循环利用,合理选择就近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就地建设小型设施相对集中处理以及分散处理等治理模式。优先推进南水北调东线、通榆河清水通道等重点区域农村污水处理。按照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的目标,开展农村河塘疏浚,大力推进水美乡村建设。到2020年,新增完成环境综合整治的建制村415个,村镇生活垃圾集中收运率达到85%以上,农村无害化卫生户厕普及率达到95%,行政村村部所在地村庄生活污水治理覆盖率达到90%以上。(村庄整治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环保局、农委、水利局、卫生计生委等参与;覆盖拉网式农村环境整治试点由市环保局、财政局负责)
四、全力保障水环境安全
(二十四)切实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强化饮用水源保护。开展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定期开展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深入实施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全面清理保护区内的违法设施和排污口,加强有毒有害物质管控(市环保局负责)。加强县以上城市应急备用水源建设和管理(市水利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环保局、卫生计生委等参与)。全面实施现有水厂自来水深度处理工艺改造,新建水厂一律达到深度处理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到2020年,各市(区)基本实现“双源供水”和自来水厂深度处理两个“全覆盖”。(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水利局、环保局、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实施从水源水到龙头水全过程监管,构建“水源达标、备用水源、深度处理、严密检测、预警应急”的城市供水安全保障体系并加强考核,确保饮用水安全。各市(区)人民政府及供水单位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2016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二十五)开展重点流域治理
落实长江、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综合整治入江支流、入江排污口,加强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及通榆河清水廊道建设。开展化工园区、经济开发区、电镀集中区等综合整治。加强入江支流、通榆河支流等小流域治理,严格控制有机毒物、重金属等排入水环境。到2020年,长江干流泰州段水质保持优良,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泰州调水源头、新通扬运河水质稳定达到III类,入江支流水质稳步提升。(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水利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委等参与)
(二十六)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
落实《江苏省地下水超采区划分方案》,在兴化市张郭镇47.7平方公里范围内实施限采。控制地下水开采,实行取水许可;矿泉水、地热水实行采矿许可。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全面推进未经批准或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机井的整治工作,永久填埋水井117口,封存备用水井32口,改建专用监测井25口。2020年底前,超采区用水总量和水位力争全面达到控制要求。(市水利局、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等参与)
(二十七)防治地下水污染
化工、石化、医药等重污染企业和垃圾填埋场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加快加油站地下油罐污染防治设施改造,2016年年底前,完成8个加油站油罐防渗池建设或双层罐更新改造,2017年年底前,192个加油站全部完成改造任务。报废钻井、取水井应实施封井。(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利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商务局等参与)
(二十八)全面治理城市黑臭水体
按有关要求完成水体排查,建立“黑臭”水体档案,制定整治计划和年度实施方案,完善城市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向社会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采取截污、清淤、活水、保洁、生态修复等措施,系统治理黑臭水体,实现水面无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口、水体无异味。市区于2020年前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定期通报各地黑臭水体治理进展,各地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环保局、水利局、农委等参与)
(二十九)开展水生态修复
加强湿地保护与修复。以里下河湿地自然保护区、兴化李中湿地自然保护区、徐马荒湿地保护区和姜堰溱潼湿地保护区建设为重点,加强湿地保护,逐步构建全市自然湿地保护网络体系。开展生态修复治理,提升湿地生态质量,逐步扩大退耕还湿、退渔还湿范围,扩大湿地面积,到2017年湿地面积保持稳定在155万亩,自然湿地保护率达到45%。加大城市湿地资源保护和生态修复力度,强化城市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市农委牵头,市环保局、发展改革委、水利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等参与)
实施省长江淮河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加大水生野生动植物类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力度。开展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和重要水产种质资源的就地和迁地保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市环保局牵头,市农委、水利局等参与)
(三十)实施控制单元精细化管理
按照流域—控制单元—控制断面治理思路,对市域水环境实施精细化管理。对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现状达到或优于III类等水质良好的控制单元,采取水生态保护及风险防范措施,确保水质不退化;对水质类别需要改善控制单元,采取综合措施大幅削减控制单元内污染物排放总量。参照《水体达标方案编制技术指南》,对新十圩港大桥、姜堰一号桥、淤溪南桥等3个应提升为III类的地表水断面,分别编制水体水质达标方案,于2016年6月底前编制完成,分年度组织实施。(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农委等参与)
五、加强水资源保护
(三十一)控制用水总量
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将全市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至各市(区)。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编制、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应当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建立用水单位重点监控名录。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指标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到2020年,全市用水总量力争控制在33亿立方米以内。(市水利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农委等参与)
(三十二)提高用水效率
实施万元地区生产总值水耗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把节水目标任务分解至各市(区)及各领域、行业,将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将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到2020年,全市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达到省下达的水资源管理考核要求,所有市(区)建成节水型社会示范区。(市水利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局等参与)
(三十三)抓好工业节水
执行国家鼓励和淘汰的用水技术、工艺、设备、产品目录及高耗水行业取用水定额标准,开展节水评估、水平衡测试、用水审计,严格用水定额管理。鼓励电力、钢铁、纺织印染、石化、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到2020年,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工业水循环利用率达到90%。(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水利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农委、质监局等参与)
(三十四)加强城镇节水
实施差别化水价、超计划加价收费,加大重点用户监督力度。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到2020年,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0%以内。规划用地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同步建设雨水收集利用系统。到2019年,泰州市区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水利局、质监局等参与)
(三十五)发展农业节水
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示范推广通滴灌机械设备,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推进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推广农作物节水抗旱技术。到2020年,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基本完成,全市节水灌溉工程面积占耕地面积比例达到60%以上,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6。(市水利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参与)
(三十六)加强再生水利用
加大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力度,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开展建筑中水应用示范工程建设,扶持中水技术设备研发生产企业,探索建立建筑中水应用管理制度。到2020年,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厂尾水再生利用率达到15%(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水利局、环保局等参与)。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和利用(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钢铁、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印染等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市水利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局等参与)
(三十七)加强生态引水
组织开展生态流量(水位)控制试点研究,2017年底前,制定生态流量(水位)控制试点方案,确定河湖生态流量(水位)。制定基于生态流量保障的水量调度方案,采取区域联合调度、引排结合、生态补水等措施,发挥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质中的作用,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市水利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
六、健全环境管理制度
(三十八)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健全总量管理体系。按照国家、省相关要求,完善全市污染物统计监测体系,将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移动源等各类污染源纳入调查统计范围。适时将总磷、重金属等对水环境质量有突出影响的污染物纳入排放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体系。各市(区)按照区域、流域总量控制目标,结合水环境质量改善和产业结构调整要求,兼顾技术经济水平,统筹确定控制单元内排污单位的总量控制额度。(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农委等参与)
(三十九)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
按要求完成国控重点污染源及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地区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污染源的核发工作。加强许可证管理,落实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完善排污许可证台帐管理体系,对排污单位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进行汇总,并向社会公开。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在满足周边水域总量控制目标要求的前提下,实施排污权交易。对水质超标的控制单元,不允许排污单位作为受让方与该控制单元范围以外的排污单位进行交易。2020年底前,完成泰州市环境权益交易中心建设。(市环保局负责)
(四十)严格环境风险控制
强化环境风险源头管理。按照省重点行业环境风险评估和布局指导意见,全面调查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等基本状况,以排放重金属、危险废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生产使用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的污染源为重点,建立重点风险源清单,逐步开展重点风险源环境和健康风险评估。2016年底前,编制完成对水源地、环保敏感目标构成危胁的风险源转移、搬迁年度计划方案,2020年底前,完成全部高风险企业或仓储设施的转移、搬迁任务。(市环保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安监局、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四十一)防范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
按照国家、省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对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督促企业加强化学品生产、储运过程风险防控,落实重点环境管理类的化工有毒污染物排放、转移登记制度。建立水陆危险废物运输联合监管机制,严厉打击向水体倾倒、抛洒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市环保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交通运输局、安监局、公安局、泰州海事局等参与)
(四十二)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
2017年底前,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监控评估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市环保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农委、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四十三)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
泰州市及各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市环保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农委、卫生计生委、公安局等参与)
(四十四)开展环境损害鉴定评估
针对环境污染事件造成的环境损害,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规范,委托有鉴定能力的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环境污染损害进行定量化评估,将污染修复与生态恢复费用纳入环境损害赔偿范围,为环境污染损害事件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提供科学依据,使环境行政处罚、司法审判与污染者造成的实际环境损害相挂钩。(市环保局牵头,市司法局、农委、法制办等参与)
(四十五)强化污染责任追究
严格落实环境污染责任赔偿制度,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须排除危害,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并对环境造成的污染损害给予赔偿,为环境修复提供资金保障,涉嫌刑事犯罪的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建立船舶污染事故损害赔偿机制。(市环保局牵头,公安局、交通运输局、泰州海事局、农委等参与)
(四十六)推行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管理
组织开展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研究,适时推进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管理试点,按照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管理办法,建立分区、分级、分类、分期管理体系,实现水生态监控、水生态健康评估、水质基准标准转化等三大技术支撑的新型水环境管理模式。(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水利局、农委等参与)
七、加强环保执法监督
(四十七)严格执行标准体系
严格执行生物制药、半导体、印染行业锑污染物、钢铁行业铊污染物等重点行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适时执行造纸、印染、制药、电镀等行业国家特别排放限值。执行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和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市环保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质监局、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四十八)加强达标排放管理
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全面实现达标排放。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及时公布大检查开展情况和违法案件查处信息,结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逐一排查工业企业排污状况,达标企业应采取措施确保稳定达标;对超标、超总量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环保“黄、红牌”企业名单,实施动态管理。每年组织开展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抽查,结果向社会发布。(市环保局负责)
(四十九)完善环境监督执法机制
泰州市及各市(区)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要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健全重大案件会商督办、信息共享、常设联络员等制度,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积极支持、配合法院环境案件审判工作。对环境法律法规执行、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后督查,挂牌督办严重污染环境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违法案件。加强对各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环保工作的监督。(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等参与)
(五十)严惩环境违法行为
综合运用挂牌督办、区域限批、按日计罚、限产停产、查封扣押、行政拘留、司法介入等手段,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违法行为。2016年底前,完成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排查和清理整改工作。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水上倾倒危险废物,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应予以追责。(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等参与)
(五十一)加强水环境监测预警
严格落实江苏省行政单元全类型水环境代表点位体系及评估考核办法,优化泰州市地表水、地下水、饮用水源地等监测网络,提升水环境监测网络的整体功能。健全自动监测系统,在重点断面增设自动监测站。加强水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持久性污染物、水生生物等的监测预警能力建设,加大应急监测和快速监测能力投入,全面提升环境监测能力。(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利局、农委、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五十二)强化废水污染源监测监控
完善全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网络,国控、市控废水污染源全部纳入监控平台,实现县市省监控中心数据双向传输及交换。积极推进特征污染物自动监控技术研究,重点园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逐步安装含特征污染物的自动监测监控系统,达到实时监控、及时预警要求。城镇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控进、出水主要污染物浓度及水量,并联网至住房城乡建设、环保监控平台。(市环保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农委等参与)
(五十三)提升监管能力
加强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加强乡镇(街道)环保监管能力建设,配备与职责任务相适应的人员。推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各市(区)人民政府要将本行政区域划分为若干环境监管网格,并向社会公开。2016年底前,所有环境监察机构要配备使用便携式手持移动执法终端。推进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县级及以上的监察机构装备达标率应根据环保部确定的比例要求逐年提高。(市环保局负责,市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参与)
八、强化科技支撑
(五十四)应用水环境管理新技术
强化科技对水环境管理支撑作用,重点支持跨区域水环境生态补偿、水资源水环境承载力预警机制、水环境损害评估、排污许可证管理及信息平台建设研究。鼓励市内科研机构与国内外高水平科研机构建立稳定的合作伙伴关系,参与相关技术研发。(市科技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农委、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五十五)引进与推广示范适用技术
跟踪国内外水处理技术发展动态,围绕水处理关键技术需求,重点引进推广饮用水净化、节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工业高盐废水脱盐及盐泥处置、地下水污染修复、重点行业废水深度处理、生活污水低成本高标准处理等关键应用技术。发挥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推动水处理重点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示范推广控源减排和清洁生产先进技术。(市科技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农委等参与)
(五十六)规范环保产业市场
严格执行国家、省关于环保市场准入、经营行为的规定,落实环保工程设计、建设、运营等领域招投标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规范环保产业市场。推进先进适用的节水、治污、修复技术和装备产业化发展。(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科技局、财政局、环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等参与)
(五十七)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
明确监管部门、排污企业和环保服务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完善风险分担、履约保障等机制。鼓励发展包括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维护管理的环保服务总承包模式。落实环境治理第三方服务管理办法,加快推进环境公用设施、工业园区、重点行业等领域第三方治理试点工作。支持鼓励互联网技术与环保服务业融合发展,积极培育环保电商等新业态。(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科技局、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等参与)
九、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五十八)积极推行水价改革
2016年年底前,各市(区)全面实施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具备条件的建制镇也要积极推进。2020年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收费制度,引导全社会合理用水、节约用水(市物价局牵头,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等参与)。按照国家和省要求,稳步推进农业用水价格改革,合理制定农业用水价格,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适时推进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结构性调整工作,逐步提高非农业用水价格(市物价局牵头,市财政局、水利局、农委等参与)。
(五十九)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
根据《江苏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要求,结合污水处理成本,合理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已实施城乡统筹区域供水的建制镇执行同网同价,未实施城乡统筹区域供水的建制镇,按照平均不低于0.4元/立方米征收。自备水源用户按照用水性质,与自来水用户执行相同的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制定实施差别化企业污水处理费政策,按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等级分档收费,“红色”、“黑色”等级企业污水处理费加收标准不低于0.6元/立方米、1.0元/立方米。(市物价局牵头,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环保局、水利局等参与)
(六十)严格执行差别化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全面执行超计划取水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制度,实施惩罚性的征收标准。对易于造成水资源浪费的行业执行较高的征收标准,形成倒逼高耗水产能退出的机制。(市物价局牵头,市财政局、水利局、住房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等参与)
(六十一)落实排污收费政策
按照排污费征收管理具体规定,分阶段合理提高征收标准,实行差别化征收政策。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和2018年1月1日后分别将污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每污染当量4.2元和5.6元。2016年底前,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均要实现按自动监测数据核定排污费。(市物价局牵头,财政局、环保局等参与)
(六十二)引导社会资本投入
畅通融资渠道,积极推动设立融资担保基金,推进环保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担保,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采取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授予开发经营权益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水环境保护投入。推动企业债券融资工具发展与创新,大力推广小微企业增信结合债、项目收益债、专项债券等新型债券品种,积极发挥企业“绿色债券”融资对促进绿色发展、推动节能减排、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等支持作用。(人民银行泰州中心支行、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牵头,市环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局、银监局等参与)
(六十三)增加政府资金投入
市及各市(区)人民政府逐步加大对水污染防治项目的财政投入力度,统筹有关资金,重点支持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饮用水安全保障、河道整治、水生态修复、应急清污、黑臭水体治理、海绵城市建设生态保护等项目和工作。对监管能力建设与运行经费、环境执法工作经费分级予以必要保障。有序储备水污染防治重大项目,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资金支持。(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环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委等参与)
(六十四)落实税收政策
依法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对市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大型环保设备,必须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符合税法相关规定,免征关税。(市国税局、地税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泰州海关、质监局、环保局等参与)
(六十五)健全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
根据省对水、电等资源类产品的企业消耗定额,落实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工业集聚区用水效率、排污强度等达到更高标准,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环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等参与)
(六十六)推行绿色信贷
积极发挥金融机构在水环境保护中的作用,重点加大对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的金融支持。加强环保、银行、证券、保险等部门协作联动,根据企业环境信用等级予以相应的鼓励、警示或惩戒,对节能减排显著地区的企业和项目,可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和区域(流域)限批的地区,从严控制授信。(人民银行泰州中心支行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局、水利局、银监局等参与)
(六十七)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积极做好全市高风险企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工作。督促保险企业定期对参保企业进行现场勘查和环境风险等级评估。推进涉重金属、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运输等企业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鼓励其他排污企业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和污染事故理赔机制。对参保企业贷款授信、申报污染防治资金等方面可以给予政策支持,逐步扩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覆盖面。(市环保局、人民银行泰州市中心支行牵头,银监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等参与)
(六十八)开展区域流域水环境补偿工作
落实省水环境区域补偿制度,根据国家、省考核断面水质目标要求,优化补偿断面设置,及时修订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区域补偿细则和办法。对市内跨市、区河流及主要入江河流开展水环境补偿机制。(市环保局、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水利局等参与)
十、加强组织实施
(六十九)强化地方党委政府治污责任
切实履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全力推进水污染防治各项工作。各市(区)分别制定并公布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泰州市人民政府备案。工作方案应明确污染治理目标、重点任务、资金政策保障和监管措施。2016至2020年,逐年制定年度实施计划,确定年度目标、治理项目及责任分工。(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等参与)
(七十)明确部门管理责任
泰州市人民政府建立水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市各有关部门及各市(区)人民政府职责分工,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市级各部门(单位)是落实各自水污染防治牵头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实施水污染防治年度计划。市环保局要加强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及省环保厅报告工作进展。积极参与周边地区水污染防治联动协作,加强城市间互动合作。(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局、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委、国土资源局、海事局等参与)
(七十一)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
各类排污单位是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主体。应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并公布监测结果,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国有企业及其他上市企业要自觉落实治污责任,向社会公开环境承诺。(市环保局牵头,市国资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等参与)
(七十二)严格目标任务考核
构建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市政府与各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每年对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送交干部主管部门,按照《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江苏省市县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环保工作实绩考核暂行办法》等规定,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参与)。考核结果作为水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市环保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牵头)
(七十三)加大问责力度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市(区)人民政府,约谈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并可对其有关区域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市环保局、市委组织部负责)。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市级牵头部门,约谈部门主要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市委组织部牵头,市环保局、监察局等负责)
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记录在案,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已经离任的或退休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纪委、市委组织部、监察局参与)
(七十四)依法公开环境信息
在主要媒体定期公布全市水环境质量状况及各市(区)水环境质量排名。(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利局、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国控、市控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环保部门要定期公布对重点排污单位监督性监测结果。(市环保局负责)
按有关要求,适时发布工业集聚区环境友好指数、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强度、城市环境友好指数等信息。(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等参与)
(七十五)加强社会监督
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支持环保社会组织、志愿者开展水环境保护公益活动,邀请其全程参与重要环保执法行动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一经查实,可给予举报人奖励。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引导环保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环境保护。(市环保局牵头,市民政局、法院等参与)
(七十六)构建全民行动格局
把水资源节约、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依托中小学节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教育、健康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环保社会实践活动。开展环保社区、学校、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推动节约用水,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在全社会牢固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共同改善水环境质量。(市环保局牵头,市委宣传部、教育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等参与)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江苏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本工作方案要求,切实履行相关责任,制定并实施好年度计划,全面组织落实治水责任,确保全市水环境保护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1.质量目标清单
2.部分重点任务清单
附件1
质量目标清单
表1泰州市地表水水质目标清单
序号 | 断面名称 | 所在水体 | 断面所在 市(区) | 断面考核 市(区) | 所属流域 | 2014年 水质现状 | 2020年 考核目标 | 达标年限 | 断面类型 |
1 | 朱庄大桥 | 卤汀河 | 海陵区 | 海陵区 | 淮河流域 | Ⅲ | Ⅲ | 2016 | 省控断面 |
2 | 口岸闸 | 南官河 | 高港区 | 高港区 | 长江流域 | Ⅳ | Ⅳ | 2016 | 省控断面、 省级区域补偿断面 |
3 | 泰东 | 新通扬运河 | 海陵区 | 海陵区 | 淮河流域 | Ⅲ | Ⅲ | 2016 | 省控断面 |
4 | 迎江桥 | 新通扬运河 | 海陵区 | 海陵区 | 淮河流域 | Ⅲ | Ⅲ | 2016 | 省控断面 |
5 | 高港码头 | 长江 | 医药高新区 | 医药高新区 | 长江流域 | Ⅱ | Ⅱ | 2016 | 国控断面、国水十条断面、 省控断面 |
6 | 海陵大桥 | 引江河 | 海陵区 | 海陵区 | 长江流域 | Ⅱ | Ⅱ | 2016 | 国控断面、国水十条断面、 省控断面 |
7 | 徐庄大桥 | 新通扬运河 | 姜堰区 | 海陵区 | 淮河流域 | Ⅲ | Ⅲ | 2016 | 省控断面、 市级区域补偿断面 |
8 | 祥和大桥 | 南官河 | 医药高新区 | 医药高新区 | 长江流域 | Ⅲ | Ⅲ | 2016 | 国控断面、国水十条断面、 省控断面 |
9 | 高港大桥 | 引江河 | 医药高新区 | 医药高新区 | 长江流域 | Ⅱ | Ⅱ | 2016 | 省控断面 |
10 | 崔母大桥 | 通扬运河 | 南通海安县 | 姜堰区 | 淮河流域 | Ⅲ | Ⅲ | 2016 | 国控断面、省控断面 |
11 | 朱楼桥 | 新通扬运河 | 南通市区 | 姜堰区 | 淮河流域 | Ⅲ | Ⅲ | 2016 | 国控断面、省控断面 |
12 | 溱湖大道桥 | 新通扬运河 | 姜堰区 | 姜堰区 | 淮河流域 | Ⅲ | Ⅲ | 2016 | 省控断面 |
13 | 姜堰一号桥 | 新通扬运河 | 姜堰区 | 姜堰区 | 淮河流域 | Ⅳ | Ⅲ | 2016 | 省级区域补偿断面 |
14 | 淤溪南桥 | 泰东河 | 姜堰区 | 海陵区 | 淮河流域 | Ⅳ | Ⅲ | 2016 | 市级区域补偿断面 |
15 | 泰东大桥 | 泰东河 | 东台市 | 姜堰区 | 淮河流域 | Ⅲ | Ⅲ | 2016 | 国控断面、国水十条断面、 省控断面、省级区域补偿断面 |
16 | 冷库码头 | 如泰运河 | 泰兴市 | 泰兴市 | 长江流域 | Ⅲ | Ⅲ | 2016 | 省控断面 |
17 | 马甸闸西 | 古马干河 | 泰兴市 | 泰兴市 | 长江流域 | Ⅲ | Ⅲ | 2016 | 国控断面、国水十条断面、 省控断面 |
18 | 砂石场 | 如泰运河 | 泰兴市 | 泰兴市 | 长江流域 | Ⅲ | Ⅲ | 2016 | 省控断面 |
19 | 新十圩港 大桥 | 十圩港 | 靖江市 | 靖江市 | 长江流域 | Ⅳ | Ⅲ | 2018 | 国控断面、国水十条断面、 省控断面 |
20 | 下青龙港 | 长江 | 靖江市 | 靖江市 | 长江流域 | Ⅱ | Ⅱ | 2016 | 国控断面、省控断面 |
21 | 冷冻厂 | 卤汀河 | 兴化市 | 兴化市 | 淮河流域 | Ⅲ | Ⅲ | 2016 | 省控断面 |
22 | 东门泊 | 车路河 | 兴化市 | 兴化市 | 淮河流域 | Ⅳ | Ⅳ | 2016 | 省控断面 |
23 | 吉耿 | 猪腊沟 | 兴化市 | 兴化市 | 淮河流域 | Ⅲ | Ⅲ | 2016 | 省控断面、 省级区域补偿断面 |
24 | 官庄南 | 上官河 | 兴化市 | 兴化市 | 淮河流域 | Ⅲ | Ⅲ | 2016 | 省控断面 |
25 | 民主村 | 兴盐界河 | 盐城市 | 兴化市/盐都区、大丰 | 淮河流域 | Ⅳ | Ⅳ | 2016 | 省控断面 |
26 | 大纵湖湖心 | 大纵湖 | 盐城市 | 盐都区/兴化市 | 淮河流域 | Ⅲ | Ⅲ | 2016 | 省控断面 |
27 | 泰西 | 新通扬运河 | 泰州市区 | 扬州市 | 淮河流域 | Ⅲ | Ⅲ | 2016 | 省级区域补偿断面、南水北调断面 |
表2泰州市地表水考核断面达标整治计划表
序号 | 考核地区 | 所属流域 | 所在水体 | 断面名称 | 2013年 水质 | 2014年 水质 | 2020年 目标 | 断面类型 |
1 | 靖江市 | 长江流域 | 十圩港 | 新十圩港大桥 | Ⅳ | Ⅳ | Ⅲ | 国控断面、国水十条断面、省控断面 |
2 | 姜堰区 | 淮河流域 | 新通扬运河 | 姜堰一号桥 | Ⅳ | Ⅳ | Ⅲ | 省级区域补偿断面 |
3 | 海陵区 | 淮河流域 | 泰东河 | 淤溪南桥 | Ⅳ | Ⅳ | Ⅲ | 市级区域补偿断面 |
表3泰州市地表水现状以及改善目标情况表
断面类型 | 断面个数 | 2014年水质现状 | 2020年水质目标 | |||
优于Ⅲ类断面数 | 优于Ⅲ类比例 | 劣于Ⅴ类比例 | 优Ⅲ类断面比例 | 优Ⅲ类断面总数 | ||
国水十条断面 | 6 | 5 | 83.3% | 0 | 100% | 6 |
省控断面 | 18(2) | 15(1) | 83.3% | 0 | 83.3% | 15(1) |
合计 | 24(2) | 20(1) | 83.3% | 0 | 87.5% | 21(1) |
注:()内的数值为与其他市共同考核的断面数。
表4泰州市城市内河水环境质量考核点位和目标
序号 | 市(区) | 水体 | 断面名称 | 经度 | 纬度 | 考核目标(2020年) |
1 | 海陵区 | 城河 | 鼓楼大桥 | 119°54′58″ | 32°29′47″ | 消除黑臭且较2014年有所改善 |
2 | 医药高新区 | 南官河 | 变电所 | 119°54′9″ | 32°27′28″ | 消除黑臭且较2014年有所改善 |
3 | 姜堰区 | 通扬运河 | 人民桥 | 120°08′08″ | 32°29′45″ | 消除黑臭且较2014年有所改善 |
4 | 泰兴市 | 羌溪河 | 大庆桥 | 120°01′08″ | 32°10′37″ | 消除黑臭且较2014年有所改善 |
5 | 靖江市 | 横港 | 新跃桥 | 120°15′45″ | 32°0′40″ | 消除黑臭且较2014年有所改善 |
6 | 兴化市 | 南官河支流 | 跃进桥 | 119°50′57″ | 32°55′39″ | 消除黑臭且较2014年有所改善 |
表5泰州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清单
序号 | 地市 | 市(区) | 所属流域 | 城市水体名称 | 河段长度 (公里) | 黑臭级别 | 预计消除黑臭年度 |
1 | 泰州 | 姜堰区 | 淮河流域 | 时庄河北段 | 0.85 | 轻度 | 2016 |
2 | 泰州 | 姜堰区 | 淮河流域 | 革命河 | 0.70 | 轻度 | 2016 |
3 | 泰州 | 海陵区 | 淮河流域 | 东倒沟 | 1.20 | 轻度 | 2016 |
4 | 泰州 | 海陵区 | 淮河流域 | 先锋河 | 1.00 | 轻度 | 2016 |
5 | 泰州 | 医药高新区 | 长江流域 | 草皮革河 | 0.30 | 轻度 | 2016 |
6 | 泰州 | 医药高新区 | 长江流域 | 双庆河 | 1.70 | 轻度 | 2016 |
7 | 泰州 | 高港区 | 长江流域 | 刁东中沟 | 1.27 | 轻度 | 2016 |
8 | 泰州 | 高港区 | 长江流域 | 蔡圩河东延 | 2.15 | 轻度 | 2016 |
表6泰州市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清单
序号 | 地市 | 市(区) | 所属流域 | 所属水系 | 所在水体 | 水源地名称 | 水源地 类型 | 服务 人口 (万人) | 经度 | 纬度 | 水质类别 | 水质 目标 | |||||
度 | 分 | 秒 | 度 | 分 | 秒 | 2013年 | 2014年 | ||||||||||
一、地级以上水源地 | |||||||||||||||||
1 | 泰州 | 市区 | 长江流域 | 长江水系 | 长江 | 长江永安洲永正水源地 | 河流 | 250 | 119 | 52 | 54 | 32 | 15 | 30 | Ⅲ | Ⅱ | Ⅲ |
二、县级水源地 | |||||||||||||||||
1 | 泰州 | 靖江市 | 长江流域 | 长江水系 | 长江 | 长江蟛蜞港水源地 | 河流 | 66 | 120 | 16 | 4 | 31 | 56 | 59 | Ⅲ | Ⅲ | Ⅲ |
2 | 泰州 | 兴化市 | 淮河流域 | 淮河水系 | 横泾河 | 横泾河水源地 | 河流 | 10 | 119 | 48 | 40 | 32 | 55 | 38 | Ⅲ | Ⅲ | Ⅲ |
3 | 泰州 | 兴化市 | 淮河流域 | 淮河水系 | 上官河 | 南官河水源地 | 河流 | 2 | 119 | 50 | 51 | 32 | 56 | 14 | Ⅲ | Ⅲ | Ⅲ |
4 | 泰州 | 兴化市 | 淮河流域 | 淮河水系 | 卤汀河 | 卤汀河水源地 | 河流 | 20 | 119 | 52 | 53 | 32 | 41 | 24 | Ⅲ | Ⅲ | Ⅲ |
附件2
部分重点任务清单
表1 泰州市“十小”企业取缔清单
序号 | 市(区) | 应取缔企业名称 | 所属行业 | 取缔完成时间 | 备注 |
1 | 泰兴 | 大生迅达电源配件厂 | 电镀 | 2016年底 | |
2 | 泰兴 | 杨卫华电镀加工点 | 电镀 | 2016年底 |
表2部分重点企业清洁化改造清单
序号 | 市(区) | 企业名称 | 行业类别 | 整治重点 | 整治时间 |
1 | 海陵区 | 泰州自行车三套轴总厂 | 机械制造 | 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 | 2017年底前 |
2 | 海陵区 | 泰州市乐金电子冷机有限公司 | 电器设备制造 | 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 | 2017年底前 |
3 | 海陵区 | 泰州市海陵区鹏程车件厂 | 电镀 | 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 | 2017年底前 |
4 | 高港区 | 泰州市润杰五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机械(含电镀) | 电镀车间 | 2016年底前 |
5 | 高港区 | 扬子江药业集团江苏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 制药 | 提取车间 | 2016年底前 |
6 | 高港区 | 泰州市银杏织锦有限公司 | 纺织(含印染) | 印染车间 | 2017年底前 |
7 | 泰兴市 | 泰兴市航联电连接器有限公司 | 电镀 | 清洁化改造 | 2016年底前 |
8 | 泰兴市 | 泰兴市永志电子器件有限公司 | 电镀 | 清洁化改造 | 2016年底前 |
9 | 泰兴市 | 泰兴市国星表面技术有限公司 | 电镀 | 清洁化改造 | 2016年底前 |
10 | 靖江市 | 靖江市华晟重金属防控有限公司 | 金属表面处理(含电镀) | 清洁化改造 | 2017年底前 |
11 | 靖江市 | 江苏亚星锚链股份有限公司 |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 | 清洁化改造 | 2017年底前 |
12 | 靖江市 | 靖江量具有限公司 | 金属表面处理(含电镀) | 清洁化改造 | 2017年底前 |
表3 取水井整治工程汇总表
地市 | 永久填埋 | 封存备用 | 改建专用监测井 | |||
井数(个) | 现状取水量(万m3/a) | 井数(个) | 现状取水量(万m3/a) | 井数(个) | 现状取水量(万m3/a) | |
泰州 | 117 | 713.32 | 31 | 489.89 | 25 | 132.27 |
表4取水井改建专用监测井工程明细表
序号 | 市(区) | 取水井名称 | 基本信息 | ||||
开采层位 | 取水用途 | 取水量 (万m3/a) | 是否位于 超 采 区 | 是否位于 城 镇 区 | |||
1 | 海陵区 | 泰州市泰东自来水厂3#井 | Ⅲ | 农村生活 | 0 | 否 | 是 |
2 | 海陵区 | 泰州市海陵区荣达饮用水厂1#井 | Ⅱ | 农村生活 | 0 | 否 | 否 |
3 | 海陵区 | 泰州市海陵区大冯自来水厂2#井 | Ⅱ | 农村生活 | 0 | 否 | 是 |
4 | 高新区 | 泰州市寺巷自来水厂 | Ⅲ | 农村生活 | 0 | 否 | 是 |
5 | 高新区 | 泰州世纪天虹纺织有限公司4#井 | Ⅱ | 工业 | 0 | 否 | 是 |
6 | 姜堰区 | 环城自来水有限公司1#井 | Ⅲ | 农村生活 | 29.77 | 否 | 是 |
7 | 姜堰区 | 姜堰市自来水公司1#井 | Ⅱ | 城镇生活 | 0.31 | 否 | 是 |
8 | 姜堰区 | 溱潼镇读书村自来水厂1#井 | Ⅱ | 农村生活 | 24.60 | 否 | 否 |
9 | 姜堰区 | 蒋垛自来水厂2#井 | Ⅳ | 农村生活 | 3.82 | 否 | 是 |
10 | 姜堰区 | 大伦水厂2#井 | Ⅳ | 农村生活 | 7.91 | 否 | 否 |
11 | 姜堰区 | 张沐自来水有限公司1#井 | Ⅱ | 农村生活 | 18.52 | 否 | 否 |
12 | 姜堰区 | 娄庄第二自来水厂1#井 | Ⅲ | 农村生活 | 0 | 否 | 否 |
13 | 姜堰区 | 洪林自来水厂1#井 | Ⅲ | 农村生活 | 0 | 否 | 否 |
14 | 姜堰区 | 俞垛镇振俞自来水厂1#井 | Ⅲ | 农村生活 | 28.82 | 否 | 是 |
15 | 姜堰区 | 港口自来水厂1#井 | Ⅲ | 农村生活 | 0 | 否 | 是 |
16 | 泰兴市 | 泰兴市辉煌自来水公司1#井 | Ⅳ | 农村生活 | 0 | 否 | 否 |
17 | 兴化市 | 江苏贤人食品有限公司自备井 | Ⅲ | 工业 | 0 | 否 | 否 |
18 | 兴化市 | 泰州长新纺织(兴化)有限公司2#自备井 | Ⅱ | 工业 | 0 | 否 | 是 |
19 | 兴化市 | 兴化市沙沟镇高桂村监测井 | Ⅱ | 其它 | 0 | 否 | 否 |
20 | 兴化市 | 江苏通泰纱线有限公司1#自备井 | Ⅲ | 工业 | 0 | 否 | 否 |
21 | 兴化市 | 戴南镇水务站顾庄监测井 | Ⅱ | 其它 | 0 | 否 | 否 |
22 | 兴化市 | 博生医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自备井 | Ⅳ | 工业 | 0.80 | 是 | 否 |
23 | 兴化市 | 唐刘水公司唐南村水厂机电井 | Ⅱ | 农村生活 | 0.00 | 是 | 否 |
24 | 兴化市 | 兴化市同新化工有限公司自备井 | Ⅲ | 工业 | 3.70 | 否 | 是 |
25 | 兴化市 | 张郭镇唐刘水公司中舍村自备井 | Ⅲ | 农村生活 | 14.00 | 是 | 否 |
表5取水井封存备用工程明细表
序号 | 市(区) | 取水井名称 | 基本信息 | ||||
开采层位 | 取水用途 | 取水量 (万m3/a) | 是否位于 超 采 区 | 是否位于 城 镇 区 | |||
1 | 海陵区 | 泰州市海陵区罡杨自来水厂1#井 | Ⅲ | 农村生活 | 0 | 否 | 是 |
2 | 海陵区 | 泰州市海陵区罡杨自来水厂3#井 | Ⅲ | 农村生活 | 0 | 否 | 否 |
3 | 海陵区 | 泰州市海陵区苏陈镇自来水厂1#井 | Ⅱ | 农村生活 | 0 | 否 | 是 |
4 | 海陵区 | 泰州市海陵区苏陈镇自来水5#井 | Ⅱ | 农村生活 | 0 | 否 | 是 |
5 | 海陵区 | 泰州市海陵区大冯自来水厂1#井 | Ⅱ | 农村生活 | 0 | 否 | 是 |
6 | 姜堰区 | 蒋垛自来水厂1#井 | Ⅲ | 农村生活 | 27.90 | 否 | 否 |
7 | 姜堰区 | 蒋垛自来水厂3#井 | Ⅳ | 农村生活 | 22.50 | 否 | 是 |
8 | 姜堰区 | 中天自来水有限公司1#井 | Ⅳ | 农村生活 | 28.82 | 否 | 否 |
9 | 姜堰区 | 蓝天自来水有限公司1#井 | Ⅳ | 农村生活 | 34.06 | 否 | 否 |
10 | 姜堰区 | 大伦水厂1#井 | Ⅳ | 农村生活 | 26.51 | 否 | 否 |
11 | 姜堰区 | 运粮水厂1#井 | Ⅳ | 农村生活 | 36.90 | 否 | 否 |
12 | 姜堰区 | 姜堰自来水公司2#井 | Ⅱ | 农村生活 | 0 | 否 | 是 |
13 | 姜堰区 | 王石自来水有限公司井 | Ⅳ | 农村生活 | 35.70 | 否 | 否 |
14 | 姜堰区 | 小杨水厂机电井 | Ⅲ | 农村生活 | 14.09 | 否 | 否 |
15 | 姜堰区 | 东南水厂机电井 | Ⅲ | 农村生活 | 15.44 | 否 | 否 |
16 | 姜堰区 | 马庄水厂3#井 | Ⅱ | 农村生活 | 0 | 否 | 否 |
17 | 姜堰区 | 马庄水厂2#井 | Ⅲ | 农村生活 | 0 | 否 | 否 |
18 | 姜堰区 | 白米自来水厂1#井 | Ⅲ | 农村生活 | 15.60 | 否 | 是 |
19 | 姜堰区 | 洪林东袁自来水厂2#井 | Ⅱ | 农村生活 | 0 | 否 | 否 |
20 | 姜堰区 | 白米自来水厂4#井 | Ⅲ | 农村生活 | 19.40 | 否 | 否 |
21 | 姜堰区 | 白米自来水厂5#井 | Ⅲ | 农村生活 | 9.08 | 否 | 否 |
22 | 姜堰区 | 张沐自来水有限公司4#井 | Ⅲ | 农村生活 | 25.10 | 否 | 否 |
23 | 姜堰区 | 洪林东袁自来水厂1#井 | Ⅲ | 农村生活 | 0 | 否 | 否 |
24 | 姜堰区 | 沈高自来水厂3#井 | Ⅳ | 农村生活 | 10.50 | 否 | 是 |
25 | 姜堰区 | 北郊自来水厂1#井 | Ⅱ | 农村生活 | 30.56 | 否 | 否 |
26 | 姜堰区 | 兴泰自来水厂5﹟井 | Ⅲ | 农村生活 | 0 | 否 | 否 |
27 | 姜堰区 | 兴泰自来水厂8#井 | Ⅲ | 农村生活 | 11.45 | 否 | 是 |
28 | 姜堰区 | 俞垛镇振俞自来水厂2#井 | Ⅲ | 农村生活 | 31.90 | 否 | 是 |
29 | 姜堰区 | 叶甸水厂2#井 | Ⅲ | 农村生活 | 9.82 | 否 | 否 |
30 | 姜堰区 | 里华自来水厂1#井 | Ⅲ | 农村生活 | 0 | 否 | 是 |
31 | 姜堰区 | 港口自来水厂2#井 | Ⅲ | 农村生活 | 0 | 否 | 是 |
32 | 姜堰区 | 叶甸水厂1#井 | Ⅱ | 农村生活 | 0 | 否 | 否 |
表6 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现状及控制目标
地区 | 2014年漏损率(%) | 2016年漏损率目标(%) | 2017年漏损率目标(%) | 2020年漏损率目标(%) |
海陵区 医药高新区 | 17.10 | 16.00 | 14.00 | 10.00 |
高港区 | 12.00 | 11.50 | 11.00 | 10.00 |
姜堰区 | 16.98 | 13.00 | 12.00 | 10.00 |
泰兴市 | 19.60 | 17.00 | 13.00 | 10.00 |
靖江市 | 11.80 | 11.50 | 11.20 | 9.90 |
兴化市 | 18.50 | 15.00 | 11.80 | 9.90 |
表7城镇生活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计划表
地区 | 新增污水处理规模(万吨/天) | 新增污水管网长度(公里) | 新增再生水利用水规模(万吨/天) |
海陵区 | 0 | 65 | 0 |
高港区 | 0 | 60 | 0 |
医药高新区 | 2.0 | 43 | 0 |
姜堰区 | 0 | 86 | 0 |
泰兴市 | 0 | 41 | 0 |
靖江市 | 0.2 | 141 | 0.5 |
兴化市 | 2 | 54 | 0 |
合计 | 4.2 | 490 | 0.5 |
表8需要实施防渗处理的垃圾填埋场
名称 | 库容(万立方米) | 需要防渗处理面积(公顷) | 完成时间 |
靖江市雅桥垃圾填埋场 | 40 | 6.8 | 2017年底前 |
表9永久性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清单
地区 | 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名称 | 新增污泥处理 处置能力(吨/日) | 计划建成 时间 | 设施服务的污水处理厂名称 |
市区 | 泰州市污泥处置场 | 100 | 2016年 | 市区生活污水处理厂 |
靖江市 | 靖江市华汇城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污泥处理处置扩建工程 | 30 | 2016年 | 靖江市华汇城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靖江市清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
表10港口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计划表
市(区) | 名称 | 规模 (万吨/年) | 装卸 危化品 | 改造完成时间 |
2017年 | ||||
靖江市 | 靖江苏通港务有限公司 | 50 | 否 | √ |
靖江市 | 扬子江港务有限公司新港作业区码头一期工程 | 5 | 否 | √ |
靖江市 | 靖江盈利港务有限公司 | 12 | 否 | √ |
靖江市 | 泰州港靖江港区夹港作业区重件码头 | 8 | 否 | √ |
泰兴市 | 泰州港泰兴港区过船作业区联成液体化工码头 | 180 | 是 | √ |
泰兴市 | 泰州港过船港区二期工程通用泊位 | 98 | 否 | √ |
泰兴市 | 泰州港过船港区二期工程液体化工码头 | 122 | 是 | √ |
泰兴市 | 泰州港泰兴港区液体化工码头 | 175 | 是 | √ |
泰兴市 | 泰兴新浦化工码头 | 35 | 是 | √ |
泰兴市 | 泰州港泰兴港区泰州过船港务有限公司万吨级通用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工程 | 80 | 否 | √ |
泰兴市 | 泰州港泰兴港区泰州过船港务有限公司万吨级通用码头结构改扩建工程 | 154 | 否 | √ |
泰兴市 | 太平洋液体化工码头 | 30 | 是 | √ |
泰兴市 | 泰州港泰兴港区太平洋滚体化工码头改扩建工程 | 180 | 是 | √ |
表11船舶修造厂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计划表
市(区) | 数量(个) | 修造厂清单 |
海陵区 | 38 | 苏北造船厂、中远造船厂、海陵造船厂、盛联船厂、东升造船厂、中菱造船厂、恒兴造船厂、海东造船厂、海华造船厂、泰州市金三泰造船厂、泰陵造船厂、江北造船厂、新新船舶修造厂、锦泰造船厂、通海船厂、振洋造船厂、华洋船厂、胜陵造船厂、金州造船厂、海联造船厂、第四钢质船厂、振陵造船厂、兴达钢质船厂、鑫源造船厂、海源造船厂、海盛造船厂、北郊钢质船厂、申泰船业有限公司、泰轮船舶修造厂、花园造船厂、渡江船厂、运河船舶制造厂、佳润造船厂、永庆船舶有限公司、浙泰造船厂、远东造船厂、永航造船有限公司、海兵造船厂 |
高港区 | 6 | 泰州口岸船舶有限公司、三福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兴港船舶有限公司、东风船舶有限公司、江苏三泰船业有限公司、泰州市口岸第二船舶修造厂 |
医药 高新区 | 2 | 泰州港务管理局船舶修造厂、泰州市开发区扬湾船舶修造厂 |
姜堰区 | 15 | 江苏兴溱造船有限公司、泰州市姜泰造船厂、锦泰造船厂、角墩船业有限公司、江苏三泰船业有限公司、泰州市正文船业有限公司、水乡船业有限公司、水乡船业有限公司泰东河分公司、华港造船厂、兴港造船厂、志忠船舶有限公司、兴泰船舶修造二厂、泰东船厂、姜堰市俞垛耿庄船厂、泰州市祝庄船业有限公司 |
靖江市 | 14 | 江苏新世纪造船(集团)公司、扬子江船业集团、东方重工有限公司、靖江市泰和船舶有限公司、永泰船舶有限公司、渔轮二厂、水业船舶有限公司、鑫淼森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华顺船舶修理厂、江苏同康船业有限公司、华鑫船舶修理有限公司、黄埔船舶修造厂、海联船厂、长兴船舶修造厂 |
兴化市 | 24 | 兴化市大垛金付船厂、友勤造船厂、腾达船舶修造厂、俊宏造船厂、通达船厂、新海船舶修造厂、苗圃钢质造船厂、太山钢质船厂、大垛四通船厂、林湖湖东船厂、东方造船厂、永贵船厂、开洋船厂、林湖长进船厂、航工船舶修造厂、海达造船厂、世安船舶修造厂、陶庄明安钢质船厂、大垛镇卫兰船厂、大营钢质船厂、振才钢质船厂、昌荣富民船厂、陶庄东汊钢质造船厂、旺龙船舶修造厂 |
合计 | 99 |
表12加油站地下油罐防渗处理设施建设计划表
市(区) | 加油站 (个) | 地下油罐 (个) | 加油站改造完成时间 | |
2016年 | 2017年 | |||
海陵区 | 29 | 103 | 1 | 28 |
高港区 | 17 | 59 | 0 | 17 |
姜堰区 | 49 | 209 | 2 | 47 |
医药高新区 | 2 | 4 | 0 | 2 |
靖江市 | 44 | 143 | 2 | 42 |
兴化市 | 55 | 203 | 3 | 52 |
合计 | 196 | 721 | 8 | 188 |
表13大中型灌区统计表
序号 | 市(区) | 灌区名称 | 灌区类型 | 设计灌溉面积 (万亩) | 有效灌溉面积 (万亩) |
1 | 高港区 | 高港灌区 | 中型灌区 | 10.04 | 9.56 |
2 | 姜堰区 | 溱潼灌区 | 中型灌区 | 30.02 | 27.60 |
3 | 靖江市 | 孤山灌区 | 中型灌区 | 12.30 | 8.97 |
4 | 泰兴市 | 城黄灌区 | 大型灌区 | 32.00 | 32.00 |
5 | 泰兴市 | 黄桥灌区 | 中型灌区 | 24.00 | 21.90 |
6 | 兴化市 | 圩里灌区 | 中型灌区 | 29.50 | 24.20 |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
市检察院,泰州军分区,驻泰各单位。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