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文件
索引号 | 014416330/2020-04418 | 分类 | 综合政务,法制,工业、交通 通告 |
发布机构 | 泰州市政府 | 发文日期 | 2020-06-30 |
文号 | 泰政发〔2020〕42号 | 时效 | 有效 |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驾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实施时间和范围的通告
- 信息来源:市政府
- 发布日期:2020-06-30 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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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范围内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的依法管理,提高市民安全出行、文明出行意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伤害,保障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的规定,通告如下:
一、2020年8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符合安全标准的安全头盔。
二、违反本通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处警告或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泰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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