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文件
索引号 014416330/2002-232298 分类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02-01-23
文号 泰政发〔2002〕12号 时效 有效期至2028年11月20日
关于泰州市区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问题的处理意见
  •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
  • 发布日期:2002-01-23 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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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陵区、高港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支持企业深化改革,妥善处理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问题,根据《泰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泰政发[2000]17号),结合市区实际,现就市区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实施范围

按法定程序破产的泰州市区市、区属以上国有、集体企业及其退休人员。

二、缴费标准

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9%,一次性或连续缴纳15年。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大病医疗救助费的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其中:单位缴纳36元,退休人员个人缴纳24元,一次性或连续缴纳15年。

三、经费来源

破产企业退休职工应缴未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应从破产企业资产变现中缴纳,企业缴纳确有困难的,由主管部门统筹解决,企业和主管部门统筹解决确有困难的,报经市、区政府同意后,按“三三制”的办法解决,即:企业和主管部门解决三分之一,市、区财政解决三分之一,社会筹集(解困资金)解决三分之一。

四、缴费方式

1、应由企业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企业应在参保时一次性足额缴入医疗保险基金帐户。

2、应由市、区财政预算解决的部分,分别由市、区财政分年度列入预算,每年按季划拨到医疗保险基金帐户。

3、应由社会筹集(解困资金)的部分,分别由市、区解困部门分年度列入预算,每年按季划拨到医疗保险基金帐户。

五、医疗待遇

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医疗救助费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补贴待遇与其他同类参保退休人员一样。

六、本意见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七、本意见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二年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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