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41862/2023-303907 | 分类 | 国有资产监管 通知 |
发布机构 | 国资委 | 发文日期 | 2023-06-30 |
文号 | 泰国资〔2023〕26号 | 时效 |
- 信息来源:国资委
- 发布日期:2023-06-30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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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管企业:
《市管企业出资人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办法》已经市国资委党委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泰州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3年6月30日
市管企业出资人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出资人监管主体责任,推动市管企业强化对出资人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促进各市管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国有企业监管的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22〕21号)《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核发现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工作规定>的通知》(国资发监责规〔2023〕2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资人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是指各市管企业针对在出资人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按照有关审计意见建议以及整改通知等要求,组织进行纠正、处理和改进的行为。
第三条 市国资委负责对市管企业出资人审计整改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各市管企业负责全面落实对集团本部及下属子企业出资人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
市管企业是出资人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制定整改方案、执行审计决定、推进整改落实以及开展审计与整改结果运用等。各市管企业应当明确审计整改工作的牵头部门,制定流程与标准,跟踪整改进程、确认整改结果,汇总报告整改情况并开展相关评价。
第二章 问题整改
第四条 各市管企业收到出资人审计问题清单后,应当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牵头,建立财务、审计、法务及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整改工作机制,对照出资人审计审核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工作方案。
第五条 各市管企业应当建立整改工作台账并填写出资人审计问题及整改清单(附件),实行“问题清单”和“整改清单”对接机制,对出资人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实施清单式、动态化管理。出资人审计问题整改清单包括问题标题、问题表述、问题金额、整改类型、整改期限、牵头部门及牵头负责人、整改结果概述、整改进度、持续整改下一步措施等内容。
各市管企业应按照应改尽改、举一反三的原则,立足从纠正违规行为、完善制度机制、开展责任追究、挽回资产损失或消除不良影响等方面,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并明确具体的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改时限等。已完成的整改问题应当从问题整改台账中销号;尚未完成的整改问题,应当说明原因并持续跟踪督促,确保整改工作落实到位。
第六条 审计整改类型划分为立行立改、分阶段整改、持续整改三类。对于能够立行立改的问题,要立即采取措施;对于需要一定周期分阶段整改的问题,要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整改任务,严格按照时间节点推动整改;对于涉及机制障碍或客观条件制约,需要持续整改的问题,要认真分析研究,提出工作目标和方向,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推进整改。
第七条 各市管企业应当根据整改情况形成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应当包括已经采取的整改措施、截至目前整改进度、尚未整改到位原因及持续整改计划等内容。
第八条 各市管企业在收到出资人审计问题整改清单后30日内,向市国资委报送整改工作方案。各市管企业应于每季度末报送问题整改台账,并于当年12月31日前报送整改工作报告。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市国资委通过定期检查、专项审计和重点督查等方式,对未完成整改的问题进行持续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 审计整改情况认定标准分为已整改、延期和未整改三类,分类处理相关整改事项。对已整改到位、真正解决问题的事项,实行“对账销号”;对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具体问题,市国资委将持续跟踪督查,被审计单位应尽快落实后续整改事项;对未能整改到位的事项,市国资委将发函催办督办,被审计单位仍拒绝整改、整改不到位、敷衍整改、虚假整改,情节严重的,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提请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依纪作出处理。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各市管企业应当分析研判出资人审计发现的问题,将多发典型问题作为内部监督工作重点关注事项,根据需要开展专项检查。对检查发现问题做好整改和责任追究工作,重要工作情况及时报告市国资委。
第十二条 各市管企业应当研究出资人审计发现问题产生的深层次原因,健全完善经营管理制度,形成长效机制。对于形成原因较为复杂、涉及面较广的问题,通过专项治理、深化改革等方式加以解决,从根源上防范化解问题发生,杜绝同一问题屡查屡犯。
第十三条 各市管企业在出资人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贻误追损时机、资产损失或严重不良后果扩大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企业和人员责任。
(一)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出资人审计发现问题整改,且未能说明原因或原因不充分的。
(二)因出资人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不力或责任追究不到位导致同类问题屡禁不止,造成重大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三)出资人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中其他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重大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第十四条 市国资委将出资人审计发现问题整改纳入高质量发展考核。各市管企业应当同步将审计整改情况纳入子企业年度考核,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泰州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出资人审计问题及整改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