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41864/2023-307600 | 分类 | |
发布机构 | 市医保局 | 发文日期 | 2023-12-29 |
文号 | 泰医保发〔2023〕83号 | 时效 |
- 信息来源:市医保局
- 发布日期:2024-01-08 14:23
- 浏览次数:
泰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转发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的通知
泰医保发〔2023〕83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各处室、分局、直属单位,各定点医药机构:
现将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的通知》(苏医保发〔2023〕5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执行《2023年药品目录》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以下简称《2023年药品目录》)自2024年1月1日起在全市统一执行。各市(区)、各定点医药机构要严格执行《2023年药品目录》,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和甲乙分类等内容。
二、规范药品支付管理
(一)《2023年药品目录》限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使用的药品不区分甲、乙类,不设置自付比例,统一纳入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实行离休干部和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医药费用统筹的人员参照此目录执行。
(二)2023年国家谈判新增的126个药品中,有71个国谈药纳入我市“双通道”管理药品范围,其中35个国谈药纳入“双通道”单独支付。单独支付药品不设起付线,直接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职工医保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70%,居民医保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60%(见附件2),离休干部与一至六级革命伤残军人报销比例为100%;将《2022年药品目录》中艾尔巴韦格拉瑞韦片调出基金支付范围。
(三)《2023年药品目录》中其他国谈药及直接调入的药品为乙类,全市统一确定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城乡居民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原则上比职工提高10个百分点(见附件3)。
(四)《2023年药品目录》中由谈判药品转为常规目录管理的现行“双通道”管理及单独支付药品,继续执行原支付政策,按乙类药品经办服务相关规定管理,仍保留“双通道”。
(五)《2023年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品,在药品通用名一致的条件下,参保人员异地就医产生的合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
三、大力推进谈判药品落地进院
各市(区)要根据《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和相关文件精神,依法落实定点医疗机构国谈药配备使用的主体责任,督促定点医疗机构在新版目录公布后1月内召开国谈药进院专题药事会,按照临床需求,将国谈药纳入医院药品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做到“应配尽配”。对于未纳入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的药品,要建立绿色通道,及时启动备案采购程序,做到“应采尽采”。切实提高谈判药品的可及性,确保患者临床用药需求,并及时报销。加强国谈药“三定”管理范畴,进一步规范优化国谈药“双通道”使用管理。将定点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国谈药的情况纳入协议内容和考核范围,建立完善国谈药使用监测和定期通报机制,推进国谈药落地惠民。
四、认真做好药品目录执行工作
各市(区)、各定点医药机构要严格贯彻执行省局下发的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配方颗粒等规范性文件和医保药品目录,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品种、备注、乙丙分类以及先行个人自付比例等内容。各市(区)要主动对接、积极指导辖区内定点医药机构同步更新维护药品目录数据库信息,各定点医药机构要逐个细致做好《2023年药品目录》对照工作,确保自2024年1月1日起,《2023年药品目录》在全市范围内正式启用,我市参保人员医疗保险费用正常结算。同时,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电子处方中心,指导定点医药机构接入电子处方中心,实现处方实时流转、费用实时结算。
附件:
苏医保发〔2023〕57号.doc
泰医保发〔2023〕83号附件2xlsx.xlsx
泰医保发〔2023〕83号附件3.xlsx
1.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的通知》
2.《2023年国家新增谈判药“双通道”管理单独支付药品名录及报销比例一览表》
3.《2023年国家新增谈判药“双通道”管理及其他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一览表》
泰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