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41864/2025-307638 | 分类 | |
发布机构 | 市医保局 | 发文日期 | 2025-02-11 |
文号 | 泰医保发〔2025〕3号 | 时效 |
- 信息来源:市医保局
- 发布日期:2025-02-12 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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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2025年度医疗救助起付标准和救助限额的通知
泰医保发〔2025〕3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各分局、处室、直属单位,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泰州市医疗保障局、泰州市民政局、泰州市财政局、泰州市乡村振兴局、泰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泰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泰州市银保监分局、泰州市总工会、泰州市残疾人联合会、泰州市慈善总会关于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泰医保发〔2022〕83号)精神,我市每年动态调整医疗救助起付标准和救助限额,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调整2025年度医疗救助起付标准
1.全额资助参保对象及市、市(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不设医疗救助起付标准。
全额资助参保对象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困境儿童中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困境儿童中的其他对象、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新中国成立前老党员、麻风病人。
2.定额资助参保对象住院救助起付标准按照我市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设置。根据泰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我市2023年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9255元。由于2024年相关数据尚未公布,我市2025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按4925.5元执行。门诊救助不设起付标准。
定额资助参保对象包括: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大重病患者、设区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对象。
二、调整2025年度医疗救助限额
我市所有医疗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的年度医疗救助限额为我市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根据泰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我市2023年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9255 元。由于2024年相关数据尚未公布,我市2025年度救助限额按147765元执行。
三、相关要求
1.本次调整有效期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2.请各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各自职能,做好宣传解释等工作。
附件:各有关部门(单位)名单
泰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2月11日
附件
各有关部门(单位)名单
市医疗保障局
市乡村振兴局(市农业农村局)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市总工会
市残疾人联合会
市慈善总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