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41864/2023-00004 | 分类 | |
发布机构 | 市医保局 | 发文日期 | 2022-04-10 |
文号 | 时效 |
- 信息来源:市医疗保障局
- 发布日期:2022-04-11 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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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此次生育政策调整涉及哪些人员?
答:此次生育政策调整主要涉及我市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人员,包括在单位参保的职工、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退休人员以及男职工未就业配偶。
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员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已于2021年提高了500元/人。
二、此次生育政策调整从什么时间执行?
答:本次生育待遇的调整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发生在3月1日之后的符合规定的费用可按调整后的政策报销,已经结算的未按新待遇享受的参保人员,可携带医保卡、结婚证、准生证、发票、费用明细清单、出院记录/门诊病历至医保经办窗口补报销。
三、生育保险待遇有哪些?此次调整后具体政策是什么?
答: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此次主要调整的是生育医疗费用待遇,调整后的政策如下:
(一)生育医疗费用主要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1.产前检查:参保女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产前检查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限额标准由1000元提高到1200元。
2.住院分娩:参保女职工因分娩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个人不负担,在本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实时结算的个人不负担;未实时结算的或在外地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低于限额标准的个人不负担,高于限额标准的报销比例由60%提高80%,限额标准调整为:顺产3000元、剖宫产4000元,各增加1000元。
3.计划生育手术:参保女职工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计划生育类政策范围内费用个人不负担;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计划生育类政策范围内费用实行限额标准内个人不负担,超过限额标准的由个人承担。限额标准提高200-400元不等,具体为:3个月内流产1400元;3个月(含3个月)至7个月流引产3000元;7个月(含7个月)以上流引产4200元;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400元;经宫腔镜取环术2700元。
(二)生育津贴:指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发放给用人单位,由其支付给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医保经办机构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
(三)一次性营养补助:指职工生育或者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发放的补助,由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发放给用人单位,由其支付给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发放标准为我市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
四、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其他参保人员生育的医疗待遇是什么?
1.原参加生育保险并处于领取失业金期间的失业女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产前检查、分娩或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费用,政策范围内费用按照参保女职工待遇标准享受。
2.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当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享受医疗费用待遇;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产前检查、分娩或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费用,政策范围内费用按照参保女职工待遇标准的50%享受。
3.退休参保人员因分娩所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按照参保女职工待遇享受。
五、生育待遇享受的条件有哪些?
答:参加生育保险的参保职工,用人单位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用的,发生生育相关的医疗费用可按规定报销;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费10个月及以上生育保险费的,可领取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
原参加生育保险并处于领取失业金期间的失业女职工、灵活就业人员不参加生育保险,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发生生育相关的医疗费用可按规定报销。
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应由公共卫生或其他公共服务项目等负担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发生的、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以及其他国家和省规定不可报销的相关费用,医保基金不支付。
六、我是有单位的职工,我可以享受哪些生育待遇?
答:符合生育待遇享受条件的单位职工,可以享受产前检查、住院分娩、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报销,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补助。
七、我参加的是职工医保,但是是自己交的,我可以享受哪些生育待遇?
答:符合生育待遇享受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或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费用(此种情况是指因习惯性流产、孕妇或胎儿体质等原因不适宜生产、意外事故等导致流产、引产的情形,下同),政策范围内费用按照生育保险参保女职工待遇标准享受。
八、我原来在单位参加了生育保险但是现在失业了,还在领取失业金,我可以享受哪些生育待遇?
答:原参加生育保险并处于领取失业金期间的失业女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或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费用,政策范围内费用按照生育保险参保女职工待遇标准享受。
九、我参加的是城乡居民医保,我可以享受哪些生育待遇?
答:足额缴纳保费的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因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实报销,最高可报销2000元。
十、我是泰兴的参保人员,在泰州人民医院生小孩的,可以享受这个待遇吗?
答: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已实现市级统筹,只要是在我市参加同种保险的参保人员,享受政策都是相同的。
十一、上环取环的费用可以报销吗?
答:参加生育保险的参保人员符合规定的上环取环费用可以报销,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参保人员不可报销。
十二、我生完孩子一直没报销,现在去报销按照新的来吗?
答:如果生育费用发生在2022年3月1日之后的,可以按规定享受新的待遇。如果生育费用发生在3月1日之前的,按规定享受调整前的待遇。
十三、生育的费用如何报销呢?
答:符合报销条件的参保人员可以携带医保卡、结婚证、准生证在医院直接刷卡报销,自己只需交纳不报销的费用。未在医院刷卡报销的,可携带医保卡、结婚证、准生证、发票、费用明细清单、出院记录/门诊病历至医保经办窗口报销。报销咨询电话:89892023。
十四、最近省政府出台文件延长职工产假30天的文件,生育津贴会相应增加吗?
答:目前我市生育津贴的发放仍然按照原口径计发,待国家和省的新政策出台后,将第一时间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