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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01441864/2025-307665 | 分类 | |
| 发布机构 | 市医保局 | 发文日期 | 2025-07-14 |
| 文号 | 泰医保发〔2025〕30号 | 时效 |
泰州市医疗保障局 泰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部分试行期满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转归的通知
- 信息来源:市医保局
- 发布日期:2025-07-14 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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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医疗保障局 泰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部分试行期满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转归的通知
泰医保发〔2025〕30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各市(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医疗保障局各分局,相关医疗机构:根据《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江苏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部分试行期满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转归的通知》(苏医保发〔2025〕22号)要求,对部分试行期满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转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转归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件1)。转归后项目价格均为公立医疗机构最高政府指导价格,不得上浮。
二、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件2)。转归后项目价格按现有项目价格执行,项目价格有调整的按调整后价格执行。
三、取消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件3)。原项目编码和价格不再执行。
四、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的市区城市公立医院对照互联网诊察费(复诊)(111102001)项目时,结算待遇与线下一致。市区城市公立医院(附件4)中经批准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的,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报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后执行。其他公立医院涉及互联网诊察费(复诊)(111102001)项目的,相关医保支付政策另行制定。
五、明确转归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医保支付类别,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和医保经办机构要及时做好价格政策和医保支付政策的衔接。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要强化内部管理,及时做好收费信息系统维护及相关项目的归并调整工作。
本通知自2025年8月1日起执行。如遇国家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1.转归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2.修订兼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3.取消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4.市区城市公立医院名单附件.pdf
泰州市医疗保障局 泰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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