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文件
| 索引号 | 01441864/2025-307677 | 分类 | |
| 发布机构 | 市医保局 | 发文日期 | 2025-10-24 |
| 文号 | 泰医保发〔2025〕57号 | 时效 |
泰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明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分娩镇痛项目结算标准的通知
- 信息来源:市医保局
- 发布日期:2025-10-27 17:01
- 浏览次数:
泰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明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分娩镇痛项目结算标准的通知
泰医保发〔2025〕57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各分局、直属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落实《泰州市医疗保障局泰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规范整合产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泰医保发〔2025〕45号)要求,自2025年9月1日起,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分娩镇痛”(编码013112020090000)项目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由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单独按实结算,不计入分娩住院结算标准,单次分娩住院统筹基金结算金额不超过2000元。原“椎管内分娩镇痛”(编码330100020)项目停用,参保人员入院在9月1日前、出院在9月1日(含)后结算的,9月1日前发生的“椎管内分娩镇痛”项目费用,仍按《泰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明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椎管内分娩镇痛项目结算标准的通知》(泰医保发〔2024〕54号)文件执行。
泰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10月24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