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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1441663/2012-03143 | 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 |
发布机构 |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 发文日期 | 2012-05-17 |
文号 | 时效 |
泰州市现场公示《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实施细则
- 信息来源:市国土局
- 发布日期:2012-05-17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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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现场公示《建设用地批准书》
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的监督管理,规范行政行为,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泰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泰州市国土资源局及各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和建设用地单位均须严格执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凡新增超过500㎡的建设用地现场均须悬挂《建设用地批准书》公示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公示牌;新增500㎡以下的建设用地,对周围环境确有影响的,也应悬挂《建设用地批准书》公示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公示牌。
第四条 《建设用地批准书》公示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公示牌的主要内容包括:建设用地单位名称、建设项目名称、批准使用土地的机关、批准时间、批准文号、批准面积、用地四址、批准用途、容积率、约定开工时间、约定竣工时间、意见反馈途径和联系方式。
第五条 《建设用地批准书》公示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公示牌,应设立在用地醒目位置;对于涉及住宅用地的公示牌,必须设立在项目地范围内居住用地的主要入口处。
第六条 《建设用地批准书》公示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公示牌的基本尺寸为1.5m×1.2m,现场公布时一般应高于地面1米。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可相应增加或减少公示牌尺寸及相关内容。
第七条 建设用地现场应公示《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时间为:从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后七个工作日开始,直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
第八条 公示项目涉及国家机密、军事秘密的有关内容,须经保密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公示。
第九条 泰州市区内《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公示牌由我局每年招标确定的制作单位统一制作;四个县级市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公示牌由各市(县)局每年招标确定的制作单位统一制作。
第十条 泰州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管理处具体负责泰州市区内《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发放工作;政策法规处具体负责泰州市区内《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公示牌的招标、制作、公示工作;执法监察处具体负责建设用地现场公示牌监督、检查工作;土地利用管理处、财务处、监察室配合政策法规处共同做好公示牌的招标工作。
第十一条 建设用地现场公示《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经费在土地出让金中列支,列入每年国土资源经费预算;建设用地单位应明确专人保护好公示牌,如有损坏或丢失应及时重新制作,费用由建设用地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泰州市国土资源局是具体组织实施《泰州市建设用地现场公示<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实施细则》的主管部门,此细则的解释权归泰州市国土资源局。
第十三条 泰州市建设用地现场公示《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实施细则自本细则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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