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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441663/2014-04834 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其他
发布机构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发文日期 2014-04-25
文号 时效
泰州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
  • 信息来源:市国土局
  • 发布日期:2014-04-25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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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

社会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家将农民集体所的土地征收后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的行为。

第三条 本市市区范围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即保、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原则与促进就业相结合,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保障。

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权、承担业义务的成员生,土地承包权人享有优先权。具体办法由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

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公示后报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定。

第六条 人民政府(管委会)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被征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征地补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相关工作。

市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财政、住建、农经、民政、审计、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并负责对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协调和指导。

第七条 征地补偿标准根据省政府公布的标准时调整。

第二章 征地补偿

第八条 农民集体所的土地,应当依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安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地补偿费用包土地补偿、安置补、地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第九条 农民集体所的土地按照用为农地、建设地和未利地。

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标准执行建设地的土地补偿,按照地的土地补偿算;未利地的土地补偿按照地的土地补偿0.5

第十条 应当支付安置补,安置补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按照被征的农面积除征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面积

建设地和未利支付安置补费。

第十一条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按照标准执行,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对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者作价收购。

征地被告知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附着物和青苗,一律不予补偿。

擅自改变土地承包经营规定用途的,按照规定用途的标准予以补偿,不以规定用途以外的经营活动进行补偿。

第十二条 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依予补偿。征宅基涉及农民住房的,应当保障被征人的居住条件

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征收土地上涉及农民住宅的,原则上不再安排宅基地,按照与被征住房面积相当原则住房或者按照市场评估价格予补偿。

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确需安排宅基地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予以安排,对其住房按照重置价格结合予补偿;不安排宅基地的,按照与被征住房面积相当原则住房或者按照市场评估价格予补偿。

土地涉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依予补偿。能够重新其他建设地的,对其建筑物、构筑按照价格结合予补偿;未能重新其他建设地的,按照市场评估价格予补偿。

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或者未经主管部门依法许可进行建设的,其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被批准为临时用地,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不予补偿。

第十三条 土地涉及规定的农运输电力、通讯基施等其他附着物,按照效替代原则支付迁移或者补偿

第十四条 土地补偿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应当将不70%的农地土地补偿支付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

安置补费用16周岁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有。

第十五条 征地补偿费用足额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拒绝征地补偿费用足额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应当按地。

第十六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征地补偿安置议的,由市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批准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协调裁决争议的程序按照有关规定行。

第三章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第十七条 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为界限,将被征地农民划分为下列三个年龄段:

(一)16周岁以下(未成年年龄段);
(二)16周岁以上至60周岁(劳动年龄段);

(三)60周岁以上(养老年龄段)。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的被征地农民每个年龄段人员比例,应当与被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各该年龄段人员比例基本相同。

第十八条 未成年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按照当地安置补助费标准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

第十九条 劳动年龄段中男性、55周岁以下女性被征地农民在企业就业的,应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事非全日制工作或者自由择业(灵活就业)的,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男达到60周岁、女达到55周岁时,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按照差几年补几年原则进行补缴。补缴办法按照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至少满15年(含补缴);每年最低缴费标准按照征地时市区农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0倍确定;征地前已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征地前、后累计缴纳保险费本金应达到征地时市区农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0倍。

第二十一条 养老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次月起,按照征地时市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1倍按月领取养老补助金。养老补助金待遇如需调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被征地前已经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同时享受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

第二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标准按照征地时市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1倍乘以139计算。如需调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主要包括安置补助费及其增值收益和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安排的社会保障费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不足的,由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解决。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不留缺口的原则筹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

第二十三条 市、区财政部门应当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保障资金专户),管理、核算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

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一次性划入保障资金专户,并建立个人分账户。

第二十四条 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并已实际领取养老金的,其在保障资金专户个人分账户中的资金本息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含享受机关事业养老待遇),不享受养老补助金,其在保障资金专户个人分账户中的资金本息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被征地农民死亡的,其在保障资金专户个人分账户中的资金本息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第二十五条 被征地农民按照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规定缴纳保险费用后,享受相关待遇。被征地农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第二十六条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加强就业培训和指导,创造就业条件,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实行征地补偿资金预存制度。征地报批前,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用和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安排的社会保障费用存入市、区财政部门指定的账户(以下简称预存款账户)。征地报批时,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出具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的相关凭证。

市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前,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提出审核意见。经国务院批准征地的,土地所在地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未经审核同意的,市人民政府不予批准、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第二十八条 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从预存款账户中将土地补偿费足额支付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支付给其所有者。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经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不少于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支付给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

第二十九条 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经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从预存款账户中将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生活补助费足额支付给本人,将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一次性划入保障资金专户。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到账后10个工作日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将养老年龄段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记入其在保障资金专户中的个人分账户,用于逐月发放养老补助金;

(二)将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记入其在保障资金专户中的个人分账户,用于逐期代缴其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市区最低缴费标准代缴。个人分账户资金用完后,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缴纳的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三十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参照社会保障基金有关规定管理,单独记账、核算,实现保值增值。

第三十一条 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部分土地补偿费,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和公益性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中,人民政府(管委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监察关责直接负责管人其他直接员依予行政;构犯罪的,追究刑任。

(一)不依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未能及时足额

)出具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实的虚假凭证的;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情况供虚假审核的;

侵占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

第三十三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弄虚征地补偿费用的,由有关关责直接负责管人其他直接员依予行政;构犯罪的,追究刑

第六章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以上数。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121日起施行。2013121后,集体土地的补偿适用本办法,行《泰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2013121日前,已经参加被征地农民本生活保障制的,仍然按照《泰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继续行,条件的地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衔接。

附表一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单位:元/亩、元/

地类

补偿标准

 

标准

海陵区、高港区、医药高新区、农业开发区为二类地区

农用地

21000

安置补助费

23000

建设用地

21000

 

 

未利用地

10500

 

 

姜堰区为三类地区

农用地

18000

安置补助费

17000

建设用地

18000

 

 

未利用地

9000

 

 

附表二 青苗补偿费标准

单位:元/

种类

补偿标准

海陵区、高港区、医药高新区、农业开发区为二类地区

粮油作物

1050

蔬菜地

2100

经济类作物

2100

精养鱼塘

2100

一般鱼塘

1050

姜堰区为三类地区

粮油作物

900

蔬菜地

1800

经济类作物

1800

精养鱼塘

1800

一般鱼塘

900

附表三

附着物补偿标准

 

 

 

 

单位:元

名称

规 格

单位

补偿标准

备注

一般树木

直径<5CM

5

1.3米高处计算直径,树木归所有权人处置;盆栽花木不予补偿。

5≤直径<10CM

10

10≤直径<15CM

30

15≤直径<20CM

60

20≤直径<25CM

90

直径≥25CM

120

果树        (桃李杏                  柿梨等)

3CM以下

5

1.3米高处计算直径,树木归所有权人处置。合理栽种密度为每亩低于60株,超过60株,按6000/亩予以补偿。

3≤直径<5CM

20

5≤直径<10CM

60

10≤直径<15CM

200

15≤直径<25CM

400

直径≥25CM

800

银杏 (含买断价)

直径<5CM

1

按根茎结合部以上1.3米处计算直径。合理栽种密度为每亩低于60株,超过60株,按8000/亩予以补偿。

5≤直径<10CM

40

10≤直径<20CM

CM

40

20≤直径<30CM

CM

80

30≤直径<50CM

CM

110

50≤直径<70CM

CM

116

直径≥70CM

CM

120

葡萄

成熟挂果

100

 

生长期

50

 

树苗

2

 

在床苗

平方米

20

 

竹林

面积

平方米

10

 

粪坑

缸式

140

 

砖砌

平方米

210

 

沼气池

 

600

 

化粪池

 

400

 

渠道

土渠

15

 

硬质渠

65

 

农田灌溉涵闸

立方米

400

 

PVC下水管

PVC下水管

20

超过100CM,直径每增10CM,单价增10元。

其他涵管

直径≤20CM

20

20<直径≤40CM

40

40<直径≤60CM

60

60<直径≤80CM

80

80<直径≤100CM

100

迁坟费

单棺(骨灰盒)

800

含劳务费

双棺

1200

大棚(含膜)

钢架

10000

 

竹架

4000

 

砖砌围墙

实砌(24厘米)

平方米

50

 

实砌(12厘米)

30

 

空砌(24厘米)

40

 

道路、场地

水泥场地

平方米

60

 

简易水泥地坪

30

 

砖地坪

40

 

水泥路面

80

 

沥青路面

60

 

石子灌浆路面

50

 

土路

15

 

水泥桥

平方米

1000

 

简易水泥板桥

平方米

400

 

人行道板

平方米

60

 

电线杆

10米高

1200

 

8米高

1000

 

6米高

800

 

动力线

 

5

 

照明线

 

3.5

 

路灯

 

300

 

灯箱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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