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41663/2015-05238 | 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 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 发文日期 | 2015-06-03 |
文号 | 时效 |
- 信息来源:市国土局
- 发布日期:2015-06-03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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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完善干部队伍管理的竞争、激励机制,着力推进国土资源系统基层干部队伍建设,市局党委决定,在海陵、高港、医药高新区和农业开发区4个分局及中心所开展股级以上干部轮岗交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此次干部轮岗交流工作,按照“切合实际、突出重点、优化结构、提高效能”的原则,坚持“勤学、善谋、实干”的用人导向,进一步加大干部横向交流、机关与基层交流的力度,调动积极因素,激发工作热情,增强全局意识,提高整体效能。
二、范围及对象
(一)范围
范围是海陵、高港、医药高新区和农业开发区4个分局及各中心所股级以上干部实行区域内的轮岗交流。
(二)对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交流:
1.在同一中心所(含国土所)或同一岗位连续工作满8年的副科级中心所所长;
2.在同一职位连续工作满5年的正股级干部;
3.在同一科室或中心所(含国土所)连续工作满8年的副股级干部;
4.其他因工作需要轮岗交流的股级干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暂缓交流或不交流:
1.男满55周岁(1960年6月30日前出生),女满50周岁(1965年6月30日前出生)的股级干部;
2.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股级干部;
3.监察大队主要负责人;
4.其他原因不适合交流的股级干部。
对上述必须交流的对象,各分局要严格按规定交流到位;对拟暂缓交流或不交流的对象,须事前报经市局党委同意。
(三)关于分局及中心所其他工作人员,各分局视工作需要组织轮岗交流。
三、实施步骤及时间安排
此次轮岗交流工作于6月份启动,7月底前结束。具体步骤如下:
1.动员部署。由各分局进行动员部署,传达轮岗交流的有关规定,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步骤及要求。
2.实施交流。各分局按照轮岗交流的工作要求,分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轮岗交流的职位及人选。将所属科室及中心所人员配备情况报市局人事处审核并经局党委会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具体上报材料如下:
(1)请示。
(2)干部任免审批表(一式三份,待市局党委会同意后补充上报)。
(3)个人基本情况、工作简历。
(4)现实表现材料。
(5)各分局班子集体讨论干部交流轮岗方案的记录(复印件)。
3.办理任免手续。对轮岗交流的工作人员进行有关谈话,做好工作交接,办理任免手续。
凡涉及提拔任职的,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的有关规定程序执行。
四、纪律要求
1.执行职数规定。各分局应在规定的编制和职数限额内进行轮岗交流工作,不得超编制、超职数配备干部。
2.坚持公平公正。各分局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轮岗交流工作中涉及的职位和人选等必须经过集体研究决定,不准个人指定交流对象及交流岗位。要严格执行干部交流规定,做到公平、公正,主动接受市局纪委、监察室和干部群众的监督,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
3.严肃工作纪律。各分局要严格执行干部任免相关规定,被交流对象应自觉服从组织作出的轮岗交流决定,决定宣布后必须尽快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当日到新岗位就职,拒不到岗的,免去现职,三年内不得提拔使用。
五、组织领导
各分局要在市局党委的领导下,认真组织实施此次轮岗交流工作。一要把此次干部轮岗交流工作作为盘活干部资源、激发干部活力、促进部门工作的重要手段,统一思想认识,认真抓好落实;二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切实以轮岗交流工作促进班子团结,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有效推进工作;三要加强对轮岗交流工作的领导,主要负责人切实承担起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四要组建专门的工作班子,明确专人具体负责。
本通知由市局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