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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关于危险化学品储存堆垛的具体执行要求 |
内 容 | 1、《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15603-2022》中要求:6.2.2除200L及以上的钢桶、气体钢瓶外,其他包装的危险化学品不应直接与地面接触,垫底高度不小于10cm。2、《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2013》中要求:6.1.2各种商品(气瓶装除外)不应直接落地存放,一般应垫15cm以上。根据以上两份国标内容,关于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堆垛具体应按照哪一份要求进行执行。 |
办件分类 | 咨询 |
办件编号 | SZ577bafdfda0b4 |
提交时间 | 2023-03-27 08:33 |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 处理完毕 |
答复内容 | 你咨询的“《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15603-2022)》《易燃易爆性商店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2013》中关于危化品储存堆垛垫底高度不一致,具体应按哪一份要求执行”以上两份文件关于堆垛垫底高度在《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15603-2022)中6.2.2与《易燃易爆性商店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2013》中6.1.2的要求一致,垫底高度均是不小于15cm,是一致的,其他关于危险化学品储存堆垛的规定应按最新的标准规范进行执行。我局工作人员已于4月3日电话答复朱杰先生,朱杰先生对于答复表示满意。 |
答复部门 | 市应急局 |
答复日期 | 2023-04-04 15:57 |
答复附件 | 无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