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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法条咨询 |
内 容 | 《泰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中第二条、第三十六条是否包含住宅类小区停车场?第三十七条中是否包含住宅物业管理区域专用停车场向公众提供服务的,其经营者应当自向公众提供有偿停车服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城市管理部门备案?第五十二条中,“停用停车场或者改变停车场用途的”,专用停车场变更为经营性公共停车场是否属于改变停车场用途? |
办件分类 | 咨询 |
办件编号 | SZ6fd205ad76c94 |
提交时间 | 2023-03-18 23:50 |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 处理完毕 |
答复内容 | 关于办理 SZ20230346444交办件的回复 市长信箱(编号:SZ20230346444)就“法条咨询”的交办件转交我局后,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指示局相关处室进行核实处理,并及时办结反馈。现将相关办理情况回复如下: 第一、《泰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定义了停车场的概念,因此第二条、第三十六条包含住宅类小区停车场。 第二、《泰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开办经营性公共停车场的,经营管理者应当自停车场投入使用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停车场所在地城管部门备案”。而住宅物业管理区域专用停车场本质是为特定对象提供机动车停车服务的场所,其不属于公共停车场,不需要向城管部门备案。 第三、《泰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改变停车场用途”是指将停车场改为停车以外的用途,与停车场是否收费无关联。 泰州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3月27日 |
答复部门 | 市城管局 |
答复日期 | 2023-03-27 16:08 |
答复附件 | 无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