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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关于泰兴市新曲河治理工程建设监理标的投诉书
内  容 我单位(江苏国兴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19日参与投标的泰兴市新曲河治理工程建设监理标,于2024年12月20日发布了中标候选人公示,第一中标候选人为扬州市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勘察设计院),中标总监理工程师为汪中殊,我单位为第二中标候选人,该项目于2024年12月26日发布了中标结果公告。 经认真研读《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并在水利部官网在线咨询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司,我单位认为该项目中标单位的总监汪中殊不具备承担该项目的资格条件,现投诉如下: 经查询水利部政务服务平台,扬州勘察设计院中标总监汪中殊,水利监理工程师注册专业为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经查阅泰兴市新曲河治理工程项目的监理招标文件,该项目总体建设内容中无任何涉及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的相关内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资质可以承担水利工程中的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业务”同时我单位于2024年12月15日通过水利部官网在线咨询,问“有一水利项目监理招标,该项目总体建设内容中无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相关内容,请问注册专业为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的水利监理工程师能否担任该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司于2025年1月16日给出明确答复“不能。”(我单位实际查询到该答复的时间为2025年1月22日)故注册专业为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汪中殊没有资格担任该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第六十四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 相关请求及主张: 1、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六条,扬州勘察设计院总监汪中殊不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 2、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四条,扬州勘察设计院中标无效; 3、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四条,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
办件分类 投诉
办件编号 SZ2025012300003
提交时间 2025-01-23 10:39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您好!泰兴市新曲河治理工程建设监理标于2024年12月19日开标,12月20日评标结果公示,12月26日中标结果公告。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等九部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九条“投诉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投诉”,在上述规定时间内行政监督部门未收到任何相关投诉,招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现转来办理的投诉书内容、时间均不符合该办法规定,此投诉不属于该办法规定的有效投诉,目前该项目已完成招投标活动,中标单位已签约进场。 该项目招标公告中明确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要求:具有水利部的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类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无在建工程。 经核查,中标单位投标明确的总监理工程师汪中殊具有水利部的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类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无在建工程。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扬州市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响应本次招标文件明确的关于投标人资格资质等相关要求。经查阅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中标人配备项目总监、副总监各1名,同时配备了水工、量测、造价、环保、安全、水保等专业监理工程师共6名,相关人员均具有水利工程类监理执业资格并具有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称,按照本项目评标办法,扬州市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为本项目第一中标选人,后经公示、公告确定为本项目中标人。 有关水利部官网在线咨询答复作为参考,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综合分析,本项目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资质要求明确,中标人符合相关资格要求并具有承担本工程建设监理的能力,满足合同要求,不违背《招标投标法》。 为维护本项目招投标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持原中标结果。 特此回复。
答复部门 市水利局
答复日期 2025-02-07 09:23
答复附件 无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