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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关于咨询开发单位支付的前期物业费问题
内  容 1、未售部分,开发单位是否支付空置前期费时,也跟业主未入住情况一样,享受7折? 2、电梯运行费为何单收,物业费用中为何不含?是否有合理理由? 3、电梯运行费用是否上不封顶?物价局如何管理电梯运行费用的定价,常规是多少?
办件分类 咨询
办件编号 SZ2024051600001
提交时间 2024-05-16 00:37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市长信箱“关于咨询开发单位支付的前期物业费问题”收悉,现答复如下: 《泰州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泰发改规〔2019〕1号)从2020年2月1日起施行,取消了政府对空置房物业服务收费减免的相关规定,业主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向物业服务企业申请减免优惠,物业服务企业也可以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对业主的物业服务费进行减免。 根据《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发改规发〔2018〕3号)第三条“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和其他服务费”,另根据第二十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电梯、水泵、中央空调、集中供热、监控机房等共用设施设备运行产生的电费及公共照明、公共用水等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单独列账,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方式由全体业主分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公布实际费用和分摊情况。分摊费用已计入物业公共服务费成本的,不得重复收取。”因此您所述的电梯相关费用属于物业服务收费。 根据《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发改规发〔2018〕3号)第六条“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业主大会成立后,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其他服务收费,由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协商确定。”

答复部门 市发展改革委
答复日期 2024-05-22 14:24
答复附件 无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