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标 题 | 咨询 |
内 容 | 请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的条件是有一方当事人位于本辖区内,此处“本辖区”是指在同一地级市范围内,还是指在同一县级市范围内?盼复,谢谢。 |
办件分类 | 咨询 |
办件编号 | SZ8d809018100f4 |
提交时间 | 2017-07-02 09:08 |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 处理完毕 |
答复内容 | “陈东领”网友,您好: 您向市长信箱咨询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的条件是有一方当事人位于本辖区内,这个“本辖区”是指在同一地级市范围内,还是指在同一县级市范围内?”。根据相关文件规定:本辖区应是指“省辖市”。 2016年3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江苏省司法厅联合下发了《关于依法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权利的通知》中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执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省公安厅《关于规范公民接受委托参与诉讼活动资格审查的若干规定》(苏高法【2003】316号),开庭审理前审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代理资格。而此《规定》中要求,开庭审理前,审判人员应当对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代理或者辩护资格进行审查,其中对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身份进行民事、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代理的,应审查其是否持有省级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经年检注册的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所在法律服务机构开具的出庭证明和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同时,应审查案件当事人是否至少有一方在该法律服务机构所在省辖市范围内。 |
答复部门 | 市司法局办公室 |
答复日期 | 2017-07-03 14:59 |
答复附件 | 无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