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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问题
内  容 请问一下,因交通事故造成58岁的人员死亡,精神损坏抚慰金怎么计算?受害人亲生父母已经死亡,岳父也死亡,岳母尚在,已经70岁了,并且没有生存能力,请问岳母可以作为被扶养人要求申请生活费吗
办件分类 咨询
办件编号 SZb0595682fe494
提交时间 2016-09-19 13:11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刘秋兰”网友,您好: 关于您咨询的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问题,我们邀请执业律师进行了法律方面的分析和研究。律师答复: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死者近亲属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受害人死亡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可主张5万元。另被抚养人的范围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子女有赡养老人的义务,而女婿不是赡养岳父、岳母的义务人。因此,其岳母不是法定被抚养人,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没有法律依据。若您还有相关法律问题,可直接拨打法律咨询热线12348,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值班接听解答相关法律问题。感谢您对司法行政部门的信任,谢谢!
答复部门 市司法局办公室
答复日期 2016-09-20 10:20
答复附件 无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