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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小区停车场变成公共经营性停车场是否需要经营性备案 |
内 容 | 请市城管局回答,请勿转其他部门。根据2020年7月16日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公布的《泰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中总则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十六条 停车场进行经营的,应当依法办理注册登记、税务登记、服务收费等手续。未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一律作为免费停车场,不得收取停车服务费。第三十七条 开办经营性公共停车场的,经营管理者应当自停车场投入使用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停车场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使用权证明材料;(二)停车场的平面示意图和方位图;(三)符合规定的停车设施、设备清单;(四)经营、服务、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利用地下空间建设的停车场备案的,还应当提交消防验收意见书或者消防备案凭证。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非经营性的公共停车场,所有权人或管理人应当将停车场的处所位置、停车容量等相关情况,及时报城市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其指导、监督和检查。公共停车场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或者停业、歇业的,应当自变更或者自停业、歇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机关备案。----(苏发改规发{2022}5号文第四条明确指出住宅小区为专用停车场。并且对专用停车场有详细的注释。苏发改规发{2018}3号文第十七条,指出非经营性停车场和非经营性停车场的定义。问题是根据《泰州市市区机动车停车场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小区停车场应当执行政府指导价,根据2020年7月16日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公布的《泰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中总则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依据以上条例小区停车场对外经营的停车场是否要按照《泰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向市城管局进行经营性备案?未经批准经营的是否应当按照第三十六条视为免费停车场?城管部门是否应当查处?之前通过12345咨询,0523-86999387和0523-86999383均给我回复说不确定,需要进一步咨询,后期给我回复电话。我去电咨询,均未果。至今未有人与我联系。12345城管已经结案。 |
办件分类 | 咨询 |
办件编号 | SZfc0fc255b8444 |
提交时间 | 2023-03-05 17:04 |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 处理完毕 |
答复内容 | 关于办理 SZ20230346290交办件的回复 市长信箱(编号:SZ20230346290)就“小区停车场变成公共经营性停车场是否需要经营性备案”的交办件转交我局后,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指示局相关处室进行核实处理,并及时办结反馈。现将相关办理情况回复如下: 经过现场了解并且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得悉当事人所反映的问题是指上林苑小区地下停车场。根据《泰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五条之规定:“市、县级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停车场(住宅小区停车场除外)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部门统筹全市的停车场管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县级市(区)的停车场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监督考核。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财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停车场管理工作。”您在信中所提及的第二条、第三十六条等内容均不包含住宅小区停车场。 我市目前住宅小区停车管理依据主要为《泰州市住宅区地下停车位管理规定》(泰政规[2021]3号)以及《泰州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泰发改规[2019]1号),其中明确了管理部门、收费等方面问题,希望能给您提供些帮助。感谢您对泰州停车管理工作的关心、支持,若有其他问题可咨询业务部门(电话0523-86999329)。 泰州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3月14日 |
答复部门 | 市城管局 |
答复日期 | 2023-03-14 10:42 |
答复附件 | 无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