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泰州市医疗保障局 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定点零售药店医保服务和管理的通知
  • 信息来源:市医疗保障局
  • 发布日期:2021-05-11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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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医疗保障(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权益,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735号令)《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第1号令)《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第3号令)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规范化服务和管理相关要求,请各市(区)认真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迅速推进。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和《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关系到医保基金的安全,关系到广大参保人员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必须高度重视。各市(区)医疗保障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专班,明确责任,细化任务和时间表,迅速推进相关文件的执行。

二、强化学习,从快整改。各定点零售药店要认真组织学习,对照相关要求逐一落实。在5月底前不能落实到位的,应主动向当地医保经办机构提出中止服务协议申请并自行整改,整改后提出验收申请,经医疗保障部门现场验收合格后恢复服务协议履行。

三、强化医保药师管理。医疗保障、市场监管部门要广泛征求定点零售药店的意见,加快制定全市统一的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药师管理办法,明确医保药师准入退出标准、职责范围。建立医保药师库和记分管理档案,对医保药师实行协议管理,未取得或者被暂停、取消医保药师资格的药师所审核的处方药品费用,不得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四、实施信用分级管理。根据《泰州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完善定点零售药店信用评级标准和评估办法,对信用很好(AA级)、信用好(A级)、信用一般(B级)、信用差(C级)、信用很差(D级)五个等级的定点零售药店实施分类动态管理,与监督检查频次、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结算资格准入等进行挂钩,接受社会监督。

五、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医疗保障部门要与市场监管部门加强联合执法,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贯彻执行医保政策、履行服务协议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员的社会监督作用,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违约行为,发现一起,彻查一起,严处一起,曝光一起。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查处,切实维护医保基金安全和参保人员的合法利益。定点零售药店应当配合医疗保障部门开展医保费用审核、监督检查、培训考核等工作,并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六、加强宣传培训指导。以集中宣传月为契机,加强“一条例三个令”的培训指导,及时解决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做好广大参保人员的宣传解释工作。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的宣传和引导作用,对诚信经营的定点零售药店予以表彰和宣传,对存在严重违规违约和欺诈骗保行为的定点零售药店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理并公开曝光。

 

附件:

1.泰州市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规范化服务和管理要求

2.“医保专区(专柜)”、“非医保专区(专柜)”标识参考样式

 

 

    附件1.doc

    附件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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