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212000015/2015-235701 | 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其他 |
| 发布机构 | 市城管局 | 发文日期 | 2015-01-16 |
| 文号 | 时效 |
- 信息来源:市城管局
- 发布日期:2015-01-16 00:00
- 浏览次数:
《泰州市市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一、《办法》制定背景及目的是什么?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城市居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泰州市机动车保有量不断攀升。目前市区(包含海陵区、高港区、高新区,不包含姜堰区)共有机动车辆12.1万辆,市区共停车总泊位5.1万个,停车泊位缺口7万个。造成我市停车难、停车秩序混乱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停车场建设滞后,不能满足车辆停放的需求,加上现有的停车场有部分被挪用加剧了市区停车的紧张。
2、停车场分布不合理,有些地方没停车场,有些地方有停车场没车停放,主要矛盾集中在市区商业繁华中心(坡子街商业中心等),由于当时建设时停车泊位配建比例较低,造成停车难问题突出。
3、市民规范停车意识较差,相当多的人开车外出办事或购物,为了图方便,宁可把车随意停放,也不愿意把车停放到稍远的停车场再步行。
4、停车场未形成产业化,很多停车场不收费,无人管理,甚至有车辆占用车位长时间停放,致使停车位周转慢,极大的浪费了停车资源,加剧了停车的紧张。
5、停车场特别是占路停车场缺乏管理,许多停车场因无人跟踪管理,经常会出现停放不整齐、逆向停车、不按车位停车、占用几个停车位、甚至堵住进出口通道停车等现象,严重影响了停车场的使用效率和美观。
停车位供求矛盾日益加剧,与之相对应的停车场建设与管理却相对滞后,停车问题已受到社会各界越来越多的关注,为此需要加强停车场的管理。
另外,全国、全省大部分城市都对停车场的管理进行了规范,泰州相对滞后。
为切实有效的解决市区停车难的问题,指导市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规范停车秩序,缓解停车矛盾,保障道路交通畅通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有必要制定适合我市实际的《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
二、请详细讲述一下《办法》制定的过程及依据。
(一)制定过程
根据市政府2013年4月27日《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13]1号文件,市政府将停车场管理和停车收费的职责划转城管局后,我局就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立即着手制定该办法和与之配套的机动车停车场收费管理办法,起草之前,对我市停车现状进行了深入调研,并到外地进行了考察学习,在制定过程中,广泛征求法制、公安、规划、物价等部门的意见并予以采纳,于去年6月份将《泰州市市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交由市法制办审核。去年11月份,该《办法》通过市纪委、法制办组织的制度廉洁性评估。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公安部、建设部《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
三、请问《办法》的主要特点及内容有哪些?
(一)主要特点
该《办法》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该《办法》规范了停车场的管理秩序。《办法》强调停车场规划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对停车场的建设提出了硬性要求,明确了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和停车场经营管理者的责任。
二是该《办法》规范了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办法》对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和要求,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在道路停车泊位与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公共自行车慢行系统之间形成互补,确保停车资源的合理、充分利用。
三是该《办法》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停车场建设。随着机动车辆的日益剧增,紧靠现有的停车泊位无法满足需求,必须依靠社会力量的参与,因此该《办法》明确了社会力量参与停车场的建设可以获得一些优惠政策。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四章,39条。
第一章,总则,1至7条。说明了制定本《办法》的制定目的和依据(第1条);明确了《办法》适用的范围(第2条)、停车场管理的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第4条);界定了停车场的概念(第3条);确定了停车场管理的原则(第5、6条);设立了倡导性的条款(第7条)。
第二章,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8至14条。要求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编制停车场建设专项规划(第8条)、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第9条);要求规划和建设停车场时考虑残疾人、新能源汽车的需要(第10、11条);要求政府出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纳入城市建设年度计划,给予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停车场政策优惠(第12条);要求各类建筑物和居住区按照规划和规定配建、增建、改建停车场(第13条);鼓励待建地块设立临时停车场(第14条)。
第三章,停车场的经营与管理,15至35条。规定建设项目审批时严格审查停车场的配建情况,加强停车场的设计、施工方案的审查,并需考虑消防和交通安全,相关部门要参与竣工验收(第15条);要求主管部门加强停车场的信息管理、制度规范并严格监管,停车场所有人和管理人要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第16条);规定停车场功能的确定性并不得擅自停用或改变用途(第17至20条);规定了公共停车场经营和歇业的核准程序;明确了停车场的经营、管理模式(第21至23条);赋予主管部门对停车泊位的调度权(第24条);规定了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者的职责以及车辆停放人应尽的义务(第25、26条);规定了临时停车场地停车泊位施化的范围、权限及要求(第27至35条)。
第四章,附则,36至3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