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文件
索引号 014416330/2008-01675 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林业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08-10-08
文号 泰政办发〔2008〕190号 时效 有效
关于认真组织实施泰州市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一五实施计划的通知
  • 信息来源:市政府
  • 发布日期:2008-10-08 00:00
  • 浏览次数: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泰州市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一五”实施计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月八日
泰州市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实施计划
第一章 总 论
为确保如期完成国家下达的我市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任务,促进这一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实施计划。
一、编制依据
《江苏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一五”实施计划》。
二、编制原则
(一)突出重点,综合治理。以保障饮用水安全和改善重点断面水质为主要目标,突出抓好城镇生活和工业污染治理。继续开展农业面源、生态修复、截污导流等治污工作。
(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立足于通过环保措施,优化该区域经济结构,通过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结构调整等途径,加强源头控制。
(三)以块为主,条块结合。推进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主要依靠各地政府,同时强化市有关部门对各地的督促指导,形成联动机制。
三、计划期限与指标
(一)计划期限。基准年:2005年。计划期限:2006-2010年。
(二)计划指标。1.水环境质量指标。高锰酸盐指数、氨氮。2.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化学耗氧量、氨氮。
四、计划范围
兴化市、姜堰市和海陵区。
第二章 总体目标
(一)到2008年底,南水北调新通扬运河泰东断面持续稳定达到地表水III类。
(二)到2010年,淮河流域通扬运河杭家铺大桥断面,新通扬运河泰东、洪林大桥和迎江桥断面,卤汀河朱庄大桥和冷冻厂断面等6个断面达到地表水III类。
(三)到2010年,淮河流域上官河上官河口断面和横泾河二水厂断面两个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达到地表水III类。
二、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
到2010年,全流域COD排放量控制在18700吨,比2005年削减5.9%;氨氮排放量控制在2100吨,比2005年削减9.9%。
第三章 “十一五”治污工程措施
一、城镇污水处理工程
(一)建设任务。根据计划要求,我市需投资9.9亿元,建设12座城镇污水处理厂及管网配套工程,规模24万吨/日。
所有新建和扩建的污水处理厂应采用具有除磷脱氮工艺的二级或二级强化(A2/O法)处理工艺。按照“厂网并举,管网先行”的原则,将管网建设放在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的突出位置。
(二)计划进度。2008年底前建成2座,2009年底前建成2座,2010年底前建成8座(详见表1)。
表1 泰州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项目表
序号
地区
项目名称
处理规模(万吨/日)
投资
(亿元)
计划完成
时间
1
市 直
泰州第一城南污水处理厂扩建
4
1.51
2010.12
2
开发区
泰州第二城南污水处理厂(南厂)扩建
1
0.4
2010.12
3
开发区
泰州第二城南污水处理厂(北厂)扩建
2
0.75
2010.12
4
海陵区
泰州市城北污水处理厂
4
1.36
2009.12
5
海陵区
海陵区九龙镇污水处理厂
1
0.3
2008.12
6
高港区
高港区永安洲污水处理厂
1
0.98
2010.11
7
靖江市
靖江市污水处理厂二期(一步)工程
2
1.3
2009.12
8
姜堰市
姜堰市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
3
0.85
2010.12
9
姜堰市
姜堰市溱潼污水处理一期工程
1
0.5
2010.11
10
兴化市
兴化市城南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
3
0.97
2008.12
11
兴化市
兴化市戴南污水处理厂
1
0.5
2010.11
12
兴化市
兴化市张郭污水处理厂
1
0.48
2010.12
合 计
24
9.9
(三)资金筹措。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所需资金按照政府引导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筹措,厂区建设以市场化为主,管网建设以地方政府为主,同时,应积极向上争取资金补助。
二、工业污染防治
加强工业结构调整,促进企业深度治理。积极推进清洁生产,鼓励企业开展工业用水循环利用,发展节水型工业。到2010年,对化工、造纸和南水北调沿线存在严重污染隐患的企业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继续实施工业污染物总量控制。开展工业污染源普查,建立污染源台帐,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依法按流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发放排污许可证,把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污染源。所需资金以企业自筹为主,对一些提标项目及COD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效果明显的项目应积极向上争取资金补助。
三、重点区域污染防治项目
根据计划,我市列入国家“十一五”计划的截污导流工程:泰州第二城南污水处理厂(北厂)、泰州第二城南污水处理厂(南厂)和九龙镇污水处理厂的管网建设和尾水输送工程,2008年底前完成,所需资金由国家补助资金和省南水北调治污基金解决50%,其余50%自行解决。
四、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程
根据计划,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项目名单将由省环保厅和省农林厅另行下达,2010年底前完成。生态林建设任务为16万亩,其中2008年建成6万亩,2009年和2010年各建成5万亩。所需资金以地方自筹为主,同时,应积极向上争取资金补助。
五、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程
(一)任务要求。
1.严格划定饮用水源地保护区。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和原国家环保总局《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严格划定一、二级保护区边界,并设置明确的界限标志。依法执行排污口关停、垃圾清运处理、水产与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禁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饮用水源保护区。逐步开展村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工作,加强农村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的监管。
2.全面开展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调查。定期发布饮用水源地水质信息,接受公众监督。扩大监测范围,增加监测频次,每年至少进行丰水期、枯水期两次原水水质监测分析。
3.建立城市饮用水源地污染应急预案。对威胁饮用水源地安全的重点污染源,要逐一编制应急预案,建立饮用水源污染来源预警、水质安全应急处理和水厂应急处理三位一体的应急保障体系。对饮用水源单一、应急保障能力弱的城镇,要建立应急备用水源,以保障应急供水。
(二)建设进度。2009年底前,上官河和横泾河饮用水源地,建设自动监控装置,2010年底前,水质全面达到地表水Ⅲ类要求。
(三)资金筹措。饮用水源地自动监控装置建设资金由各地自行安排。
六、重点污染源监控能力建设
姜堰市化肥有限责任公司和扬动股份有限公司在2009年底前完成在线监控装置建设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实行实时监控、动态管理;增加污染物排放监督性监测和现场执法检查频次,重点监测和检查有毒污染物排放和应急处置设施情况,企业要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设应急处置设施。所需资金由企业自筹解决。
第四章 投资计划
根据计划,结合我市实际,“十一五”期间,我市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需实施四类,共17项治污工程,涉及总投资10.24亿元(详见表2)。
表2 “十一五”淮河水污染防治投资计划表
项目类别
项目数
投资总额(亿元)
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
12
9.9
重点区域污染防治
1
0.3
饮水工程
2
0.03
环境监管能力建设
2
0.01
合计
17
10.24
一、筹资原则
(一)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厂区建设主要通过市场化手段融资解决,争取国家、省财政一部分资金支持。
(二)截污导流项目。在申请国家补助资金的基础上,由地方自筹和南水北调基金共同解决。
(三)工业污染点源治理项目。根据“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工业污染防治资金以企业(单位)自筹为主,各地可视情在地方企业技术改造资金中安排一部分引导资金。
(四)畜禽养殖和工业点源治理项目。根据“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治污资金以企业自筹为主,如确属提标项目或污染减排项目,可根据污染物减排量在各级环保引导资金中酌情安排,给予适当补助。
二、政策支持
(一)加大财政的扶持力度。对水污染防治项目中的城镇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截污导流、畜禽养殖等公益性强、基础性的项目,各地财政应予必要支持。
(二)各级环保引导资金对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予以倾斜。
(三)落实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政策。逐步提高淮河流域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2008年前要达到1.20元/吨。全面加强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尽快落实垃圾收费政策。
(四)促进污染治理的社会化、市场化。研究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社会资本和外资投向环保设施建设。
(五)研究出台鼓励农业清洁生产的优惠政策,推广无公害农药、化肥,提高秸秆、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减轻农业面源污染。
三、筹资计划
根据上述筹资原则,本计划所需资金,以地方和企业自筹为主,除积极争取国家和省支持外,各地财政应在现有各类环保专项资金中,加大扶持力度。
第五章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目标责任。本计划实施的责任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和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市(区)人民政府和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把计划目标与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实施单位,制定年度实施方案,并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组织实施。要实行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的责任制,按期高质量完成计划任务。
二、强化环境法治,依法追究责任。建立问责制,对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环境事故、严重干扰正常环境执法的公职人员,要追究责任。建立排污单位环境责任追究制度。排污单位要认真按照计划要求,落实本单位的环境保护职责。政府明令关停的单位要按时完成关停任务,限期治理的单位要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实施清洁生产的单位要严格执行排放标准,存在污染隐患的单位要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对造成环境危害的单位要依法追究责任,依法进行环境损害赔偿。坚决遏制超标排放等违法现象。每年开展环保执法检查,向社会公布结果,接受群众监督。对违规排污企业主要责任人及失职、渎职的公职人员,要坚决查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多方筹集资金,实施工程项目。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为主、公众参与的原则,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拓宽融资渠道,落实计划项目建设资金,将其纳入本级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要尽快落实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政策,并对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用地、用电、设备折旧、税收等给予政策优惠。鼓励专业化公司承担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或运营。
四、提升监管能力,严格执法监督。加强水质监测能力,形成由国控、省控、市控监测断面组成的水环境监测体系,实现流域主要河流跨市界断面水质的全面监控。提升执法监察能力,强化水污染应急和污染源监控能力,重点工业污染源和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控装置,要与环保部门联网,做到实时监控,动态管理。提高监管支撑能力,逐步建立淮河流域污染源、水环境质量和应急系统的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加强环境监测与监察队伍的技术培训。
五、加大科研力度,提供决策支持。开展淮河流域经济社会发展与水环境保护综合研究,提供决策支持,不断提高水污染治理效率与水平。开展农业面源污染控制措施研究,建设示范工程。研究推广中水回用适用技术和政策措施。
六、鼓励公众参与,营造良好氛围。加强环境宣传与教育,调动全社会力量推动计划的实施。通过设置热线电话、公众信箱、开展社会调查或环境信访等多种途径获得各类公众反馈信息,及时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环保、水利、建设、卫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环境信息共享与公开制度。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受到水污染威胁或损害时,可通过民事诉讼提出污染补偿要求,使合法的环境权益得到保障。
七、开展计划评估,明确奖惩措施。实行计划实施情况年度评估制度。各有关市(区)人民政府和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建立与总量控制相适应的统计、监测与考核体系。每年对计划实施进展情况、水质情况、排污总量和环境管理情况等进行年度分析和评估,2010年进行期终评估与考核。对未通过考核且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该地区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职责分工
一、各市(区)人民政府和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职责
兴化市、姜堰市、海陵区人民政府和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本辖区水环境质量负责,制定本地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总量削减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制定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市(区)污染物总量削减和断面水质达标。每年对水污染防治工作(项目进展、总量削减、防治目标及水质情况等)进行自评,并将自评结果报市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二、市各有关部门职责
(一)市发改委。将淮河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指导并监督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及资金投入,协调督促重大工程项目的前期工作,协调落实计划中的上级补助资金等。
(二)市经贸委。指导各市(区)产业结构调整、企业技术改造、清洁生产计划的实施。督促地方按照国家经贸委《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
(三)市财政局。指导并监督计划有关资金的落实,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加强排污收费资金的管理,加大对公益性水污染治理项目的投入。
(四)市建设局。对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加强指导、监督和管理,特别是对工程的前期准备、招投标和工程质量,要加强监督检查。组织实施区域集中供水工程,加强对淮河流域城市节水工作的指导。指导和促进城市环保设施企业化、专业化、社会化工作,会同市有关部门督促各市(区)做好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工作。
(五)市交通局。指导并监督航道整治、水上运输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督促船民主动送交船舶垃圾,同时指导各市(区)正常使用船舶油废水收集站。
(六)市水利局。指导并监督水利工程和流域水资源的合理分配、水土保持、河道清淤等计划的制定和实施。优化水利工程调控,增加生态环境用水量。加强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做好南水北调基金的征收工作。
(七)市农委。指导并监督实施包括畜禽养殖、化肥农药、农作物秸杆等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实施生态农业建设项目,无公害、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基地建设等农村环保项目。推进农村生活污水生态净化处理。开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技术研究和政策指导。指导督促各市(区)生态防护林建设。
(八)市卫生局。指导农村地区改水工作。
(九)市物价局。指导督促各市(区)落实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政策。适时提出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各类价格收费政策调整建议。
(十)市环保局。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统一规范性监测、统一发布水质状况,组织水环境状况调查。做好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加强对跨市界水质保护的监督管理,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