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441862/2026-303918 | 分类 | |
| 发布机构 | 国资委 | 发文日期 | 2026-09-08 |
| 文号 | 泰国资〔2026〕20号 | 时效 |
- 信息来源:国资委
- 发布日期:2026-09-08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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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属企业:
《泰州市市属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已经市国资委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泰州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6年9月8日
泰州市市属企业合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和依法治市工作要求,深化法治国企建设,规范市属企业合规管理,有效防范化解风险,有力保障深化改革与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42号令)、《省属企业合规管理办法》(苏国资规〔2023〕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泰州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根据市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企业。
市属企业应当按照穿透式监管要求,推动各级全资、控股(含实际控制)子企业落实本办法各项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规,是指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员工履职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江苏省及泰州市政策规定、行业监管规范以及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等要求。
本办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企业及其员工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因违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造成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不良后果的可能性。
本办法所称合规管理,是指企业以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为目标,以提升依法合规经营水平为导向,围绕企业经营管理活动和员工履职行为,系统开展制度构建、机制运行、文化培育、监督问责等一系列有组织、规范化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市国资委负责指导、监督市属企业合规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及其有效性考核评价,依据相关规定对违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坚持穿透式监管导向,督促市属企业层层压实所属各级子企业合规管理责任。
第五条 市属企业合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企业党委(党组)领导作用,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与依法治市工作要求,将党的领导贯穿合规管理全过程。
(二)坚持全面覆盖。运用信息化手段,将合规要求和防范措施全面嵌入经营管理各领域、各层级,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全流程,覆盖所属各级子企业、各部门及全体员工。
(三)坚持责任闭环。严格落实 “管业务必须管合规”,清晰界定业务及职能部门、合规管理部门、监督部门职责,健全违规问题发现、处置、整改、问责闭环机制,严肃开展违规追责。
(四)坚持务实高效。构建契合企业实际的合规管理体系,聚焦重点领域、关键环节、重要岗位强化管控。依托数字化平台打通所属各级子企业数据链路,提升合规穿透管理效能。
第六条 市属企业应当从机构设置、人员配置、经费保障、信息化建设等方面为合规管理提供必要支撑,保障相关工作有序开展。
第二章 组织和职责
第七条 市属企业党委(党组)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推动合规管理要求在本企业严格落地,持续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
市属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党内法规制度,党建工作机构在党委(党组)领导下履职,推动党内法规有效贯彻实施。
第八条 市属企业董事会发挥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作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定合规管理基本制度、体系建设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审定合规管理年度预算方案;
(三)审定年度合规自评、专项合规有效性评价结果;
(四)审定合规管理年度工作报告,按要求向市国资委或股东会汇报;
(五)研究决定合规管理重大事项;
(六)决定合规管理机构设置及其职责权限;
(七)执行市国资委、股东会关于合规管理工作的决议;
(八)公司章程规定或者市国资委、股东会授予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第九条 市属企业董事会下设合规委员会,成员不少于三名,负责统筹协调合规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筹构建全员合规三道防线:业务部门负责第一道防线、合规管理部门负责第二道防线、纪检监察机构和内部审计等部门负责第三道防线,着力构建上下贯通、左右联动的合规管理体系;
(二)审议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督促落地执行;
(三)审议合规管理年度预算方案;
(四)审议年度合规自评、专项合规有效性评价结果;
(五)审议合规管理年度工作报告;
(六)审议合规管理重大事项,研究协调破解合规管理重点、难点问题;
(七)审议合规管理部门设置及其职责权限;
(八)审议合规管理基本制度,审定各领域合规专项制度;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第十条 市属企业经理层发挥谋经营、抓落实、强管理作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方案、年度工作计划,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拟订合规管理年度预算方案;
(三)拟订年度合规自评、专项合规有效性评价报告;
(四)拟定合规管理年度工作报告;
(五)审定重大合规风险事件应对方案,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六)提出合规管理部门设置及其职责权限建议方案;
(七)拟订合规管理基本制度、各领域合规专项制度;
(八)指导督促各部门和所属各级子企业开展合规管理;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市属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合规管理第一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积极推动合规管理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 市属企业合规管理负责人由分管法务工作领导担任,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领导合规管理部门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市属企业业务及职能部门承担合规管理主体责任,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条线业务合规制度与操作流程,开展合规风险识别评估,定期编制、动态调整合规风险识别清单、重点业务流程管控清单、重要岗位合规职责清单等三张清单与应对预案;
(二)开展本条线经营管理活动合规自查与前置审查,定期对审查情况开展自评价;
(三)及时报告合规风险,组织或配合开展风险处置;
(四)落实对所属各级子企业业务条线合规管控;
(五)组织、配合违规问题调查与整改落实;
(六)做好本领域合规培训工作;
(七)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市属企业应当在各业务、职能部门设置合规管理员,由业务骨干担任,接受合规管理部门业务指导与培训。
第十四条 市属企业应当建立合规管理部门,且不得与内审部门合署办公。市属企业合规管理部门牵头统筹本企业合规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起草合规管理基本制度、专项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
(二)编制合规管理年度预算草案;
(三)承担规章制度、经济合同、重大决策事项合法合规性审查;
(四)组织开展合规风险识别、预警、处置,根据授权统筹开展年度合规自评、专项合规有效性评价工作;
(五)受理职责范围内违规举报,提出分类处置意见,组织或者参与违规调查;
(六)组织或者协助业务及职能部门开展合规培训,受理合规咨询,统筹推进合规管理信息化建设;
(七)指导、监督所属各级子企业合规管理工作;
(八)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市属企业应当配备与经营规模、业务范围、风险等级相匹配的专职合规专员,合规专员应当具备履职所需专业能力。
第十五条 市属企业全体员工应当牢固树立合规意识,依法履行合规管理职责:
(一)熟悉与本岗位相关的法律法规、内部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履职,主动参加合规培训,对自身履职行为合规性承担责任;
(二)拒绝执行各类违规指令,发现违规行为、合规风险隐患及时向条线合规管理员报告;
(三)履职过程中遇到难以判定的合规事项,主动申请合规咨询、合规审查;
(四)主动识别、管控岗位相关合规风险,支持配合企业合规管理各项工作;
(五)其他应当履行的合规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 市属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内审部门履行合规管理监督职责,承担合规审计及风险防控工作;应当加强与外部审计、巡察、追责问责等机构的协同联动,在职权范围内监督检查合规制度执行情况,核查问题线索、开展责任追究。
第三章 合规制度建设
第十七条 市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制度体系,按照效力层级、适用范围,构建以合规管理基本制度、专项操作指引、合规管理手册为主体的分级分类制度框架。
第十八条 市属企业应当制定合规管理基本制度,明确治理总体目标、机构职责、运行机制、考核评价、监督问责等核心内容。
第十九条 市属企业应当结合实际,针对公司治理、财务资金、投融资、招投标、购销业务、产权管理、工程建设、劳动用工、安全生产等重点高风险领域,制定专项合规管理制度或者操作指引。
涉及涉外业务的,应当结合所在国家(地区)法律监管要求,制定专项合规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市属企业应当持续跟踪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变化,及时修订完善内部规章制度,并督促所属各级子企业同步更新配套制度。
第四章 运行机制
第二十一条 市属企业应当建立合规风险识别、评估、预警机制,研判风险发生概率、影响程度与潜在后果;应当对典型性、普遍性、可能引发严重后果的风险及时预警。
第二十二条 市属企业应当将合规审查作为必经程序嵌入经营管理流程。重大决策事项合规审查意见应当由合规管理负责人签字,对事项合规性出具明确意见。业务、职能部门和合规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完善审查标准、流程和要点,定期组织合规审查评估。
第二十三条 市属企业应当制定合规风险识别清单、重点业务流程管控清单、重要岗位合规职责清单,结合政策变化、业务调整实施动态更新,作为风险防控基础工具。
(一)合规风险识别清单:全面梳理企业各经营领域、业务活动潜在违规情形,系统识别汇总形成标准化台账,列明风险点、法律依据、不利后果、风险等级、责任主体、防控措施,是企业合规风险数据库核心载体;
(二)重点业务流程管控清单:围绕投融资、招投标、物资采购、资产管理、资金支付等高风险业务,拆解全流程节点,明确各节点合规要求、监督要点、禁止性行为、审批权限、防控措施,形成标准化操作管控工具;
(三)重要岗位职责合规清单:聚焦关键敏感岗位,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合规”原则,梳理岗位对应的合规义务、履职规范、禁止事项、风险报告要求、失职渎职责任,清晰划定岗位合规履职边界。
第二十四条 市属企业应当建立上下贯通、运转高效的合规管理双线汇报机制。所属各级子企业发生重大合规风险事项,除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外,须同步上报市属企业合规管理部门,保障市属企业实时掌握全层级风险动态。市属企业发生重大合规风险事件,应当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二十五条 市属企业因违规行为引发重大诉讼仲裁、重大行政处罚、刑事案件,或者遭受国际组织制裁等重大合规突发事件,已经或者可能造成重大资产损失、严重不良影响的,由合规管理负责人牵头统筹,合规管理部门组织协调,各相关业务、职能部门协同联动,快速落实处置举措,稳妥开展风险应对。
第二十六条 市属企业应当建立违规问题整改机制,针对合规检查、风险处置、案件查办中发现的违规问题深挖根源,通过健全制度体系、优化业务流程、明晰权责边界、强化警示教育等方式补齐管理短板、堵塞管控漏洞,防范同类问题重复发生,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
第二十七条 市属企业应当将合规管理纳入法治建设重点工作和所属各级子企业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建立违规行为记录制度,综合考量违规性质、发生频次、危害程度,作为职级调整、岗位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市属企业应当统筹推动合规管理与法务管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协同运转,理顺工作边界,避免重复管控、资源分散,提升一体化管理效能。
第二十九条 市属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整体评价,针对重点业务、重点子企业适时组织专项合规评价,强化评价结果运用,作为体系优化、考核问责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市属企业应当设立违规举报平台,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信函信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受理举报线索,组织核查处置;造成资产损失或不良后果的,移交责任追究部门;涉嫌违纪违法的,依规移送纪检监察机构或司法机关处理。
市属企业必须严格保密举报人身份信息、举报事项;举报线索查证属实的,可依规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举报人。
第三十一条 市属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董事会审定的上年度合规管理工作报告上报至市国资委。
第五章 合规文化
第三十二条 市属企业应当将合规管理纳入党委法治专题学习内容,引导领导人员树牢合规理念,发挥 “关键少数” 示范作用,带头依法依规组织开展经营管理活动。
第三十三条 市属企业应当构建常态化合规培训机制,编制年度合规培训方案,将合规管理列为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新入职员工必修培训内容。
第三十四条 市属企业应当加强合规宣传教育,定期汇编推送合规典型案例,及时更新合规管理手册,组织全员签署合规承诺书,夯实员工守法诚信、合规经营思想根基。
第三十五条 市属企业应当引导全体员工主动践行合规理念,严格执行合规管理要求,积极参与合规培训,对自身履职行为合规性承担责任,培育契合企业发展实际、具有自身特色的合规文化。
第六章 信息化建设
第三十六条 市属企业应当搭建上下贯通、实时在线、智能预警、覆盖集团全域的合规管理信息系统,依托信息化手段落实跨业务、跨层级、跨部门、跨区域的穿透式监管要求。
第三十七条 市属企业应当推动合规管理信息系统与业务、财务、投资、采购等业务系统互联互通,实现数据、资源、服务的集成整合,促进数据资源共享共用。
第三十八条 市属企业应当深化大数据模型在合规领域应用,强化重点领域、关键岗位、核心业务的动态监测,实现合规风险实时预警、快速处置,提升事前防范、事中管控、事后处置能力。
第七章 监督与问责
第三十九条 市属企业应当建立反应迅速、纠治精准、约束有力的追责问责机制,推动责任追究与合规管理体系贯通联动,逐步实现从线下监督向线下线上监督相结合的转变。
第四十条 市属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因合规管理不到位引发违规行为的,市国资委可以约谈相关企业并责成整改;造成资产损失或者不良后果的,市国资委根据相关规定开展责任追究。
第四十一条 市属企业对相关单位、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应当发现违规问题而未识别,或者发现违规问题后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给企业造成资产损失或者不良后果的,根据相关规定开展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 市属企业因下列情形,引发资产损失或者不良后果的,应当从严追责问责:
(一)合规管理体系不完善、内控与风险管控制度缺失、业务流程存在重大缺陷;
(二)合规管理、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未执行或执行不力,对经营投资重大风险未及时分析、识别、评估、预警、应对和报告。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市属企业应当依据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完善合规管理制度,督促所属各级子企业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
第四十四条 各市(区)国资监管机构可以参照本办法,指导本地区国有企业加强合规管理工作。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6年10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10月10日。《泰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泰国资〔2021〕60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