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441862/2026-303919 | 分类 | |
| 发布机构 | 国资委 | 发文日期 | 2026-09-08 |
| 文号 | 泰国资规〔2026〕2号 | 时效 |
- 信息来源:国资委
- 发布日期:2026-09-08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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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属企业:
《市属企业采购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国资委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泰州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6年9月8日
市属企业采购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属企业采购管理工作,全面提升市属企业采购管理水平,有效防范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结合市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企业及其所属各级独资、全资、控股(含实际控制)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或“采购人”)的物资、工程建设项目和社会服务等采购活动。
本办法所称市属企业,指市人民政府授权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物资,包括生产经营性与非生产经营性物资、设备、材料及备品备件等;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扩建、装修、拆除、修缮(含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等;社会服务,指除物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各类专业服务。
第三条 市属企业开展采购活动,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公开公正、竞争择优、协同高效的工作原则,持续健全采购风险防控体系,着力增强采购价值创造能力,推动采购管理规范化、精益化、协同化、智慧化,全力构建依法合规、公开透明、集约高效、安全韧性的供应链。
第四条 市属企业应当强化集团总部管控职能,健全内部制衡机制,严格落实分岗设权、分事行权、集体决策、监督追责等要求,强化对计划、采购、生产、物流等相关业务活动的集中管理。
市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采购管理制度体系,规范采购计划、采购实施、合同订立与履约管理、监督纠错、绩效评价、风险防控等各环节工作程序,细化全流程管控要点,确保采购工作有章可循、规范管理。企业境外子公司及境外项目的采购管理事项,由企业在内部管理制度中予以明确。
第五条 采购人是企业采购活动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责任主体,对采购活动的科学性、合法性、廉洁性承担主体责任。
采购人可根据自身采购专业能力,自主组织实施采购活动或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代理机构实施,落实对代理机构全过程管控责任。
第二章 采购工作要求
第六条 市属企业应当按照程序并依照国家有关标准制定采购计划、编制采购文件、发出采购公告或邀请书、发送采购文件、组织采购评审、确定成交供应商、公示成交结果、签订采购合同。
第七条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规定,规范招标、评标、定标行为。
采购人应当建立健全异常低价投标审查机制,防范恶性低价中标。招标时要考虑全生命周期成本,对需中标人长期提供运维、专用耗材、更新升级等配套服务的项目,除综合成本报价外,对核心分项、专用耗材等必要环节单独设置最高限价。
第八条 对于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采购项目,采购人除自愿采取招标方式外,应当采取询比采购、竞价采购、谈判采购、直接采购等四种方式之一,进行采购活动。
第九条 询比采购是指由3家及以上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一次性提交不可更改报价,经评审择优确定成交供应商的竞争采购模式。采用询比采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采购人可清晰、完整、精准地提出采购需求;
(二)采购标的物的技术和质量标准化程度较高;
(三)市场资源丰富、竞争充分,潜在供应商数量不少于 3 家。
第十条 竞价采购是指由 3 家及以上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开展多轮次公开竞争报价,按最终报价确定成交供应商的竞争采购模式。采用竞价采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采购人可清晰、完整、精准地提出采购需求;
(二)采购标的物的技术和质量标准化程度较高;
(三)采购标的物以价格竞争为主;
(四)市场资源丰富,竞争充分,潜在供应商数量不少于 3 家。
第十一条 谈判采购是指采购方同时与3家及以上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谈判,经评审择优确定成交供应商的竞争采购模式。采用谈判采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采购标的物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采购方不能清晰、完整、精准地提出采购需求,需与供应商谈判后研究确定;
(二)采购需求明确,但有多种实施方案可供选择,采购人需与供应商谈判后确定实施方案;
(三)采购由供需双方以联合研发、共担风险模式形成的原创性商品或服务。
第十二条 直接采购是指采购方与特定供应商进行一轮或多轮磋商谈判,根据磋商结果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非竞争采购模式。采用直接采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企业重大商业秘密,不适宜竞争性采购;
(二)因抢险救灾、事故处置等不可预见的特殊情况,确需实施紧急采购;
(三)需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专有技术;
(四)为避免影响施工或功能配套要求,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
(五)有效供应商有且只有1家;
(六)为保障重点战略物资稳定供给,需签订长期协议定向采购;
(七)国家相关部门文件明确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围绕企业主业需集团内相关企业提供必要配套产品或服务的情形,如确需采用直接采购方式,集团总部应当强化集中管理,建立分级决策、备案管控机制。
第十三条 采购人对于同类型、重复性招标项目,可结合实际,按规定采取框架协议招标、集中招标等采购方式 。对于小额零星采购,可适当简化采购流程,具体标准由各企业内部制度进行明确。应当根据情况制定抢险救灾、应对突发性公共事件等应急采购项目的采购流程。鼓励企业依规实施集中采购、电子商城采购。
第十四条 市属企业开展招标、谈判、竞价等各类采购活动,应当依托依法合规建设的电子交易系统,并将采购需求发布、供应商响应、成交结果等交易信息,统一汇聚至同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企业在确保规则标准统一、设施联通的前提下,可以自主建设电子采购交易系统。未自建交易平台的,可择优选用收费公允、服务优质的其他市属企业平台或者第三方电子交易系统。
企业自建电子交易系统应当合理设定收费标准,不得重复收费,不得将收费作为前置条件排斥、限制潜在供应商。
第十五条 除直接采购及其他采购方式中涉密等特殊项目外,市属企业应当根据行业属性,结合实际制定公开采购限额基准线,限额以上项目原则上采用公开方式。
企业公开采购项目应当依法依规公示采购信息和采购结果。对于依法依规不对外公开或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采购项目,应列出清单并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按类别规范归档。
第十六条 采购评审工作应当保密、公平、公正,任何单位及个人均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审流程与评审结果。市属企业应当按规定有序推进远程异地评标常态化、规范化。
除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外,企业可结合技术标准、金额大小、采购方式等综合研判采购事项重要等级,评估是否需要设立专家评审小组,并将专家评审小组组建标准纳入内部采购管理制度。
专家评审小组应当选配专业能力、从业经历与项目需求相适配的专家,鼓励包含采购企业外人员。
鼓励在市属企业间共建评审专家库,采用行业共享、联合共建等方式扩大评审专家队伍。强化专家入库审核、业务培训及廉洁教育,提升专家履职能力。
第十七条 市属企业集团应建立覆盖全级次企业的采购台账,加强对采购工作的集中管理。采购台账至少应当包括:项目名称、采购实施单位、采购方式、采购内容、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中标(成交)金额等。
市属企业应采用电子化留痕技术,实现交易全链条溯源管理,将采购决策依据、审批文件、采购过程等相关文件资料归档保存,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15年。
第十八条 市属企业开展采购活动,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落实支持科技创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以及政策性采购等要求。鼓励采取预留采购份额、开展先试先用、优先安排价款支付等方式,加大对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等 “三首” 产品采购力度。
第十九条 市属企业要积极推动采购监管领域数智化建设,深化人工智能在招标文件检测、智能辅助评标、围串标识别等场景应用,增强识别发现异常价格竞争的精准度。稳步推进“人工智能+”在招标、投标、开标和评标、定标、监管的应用试点,提升企业采购数智化水平。
第三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市属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开展采购管理后评价,对采购全过程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进行系统梳理,分析采购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有针对性地采取改进举措。应当利用后评价结果,探索建立相关行业内部高风险供应商名单,条件成熟后逐步在国资系统内推广,实现高风险供应商名单信息共享。
第二十一条 市属企业要依托内部审计、纪检监察力量,定期开展采购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对企业采购工作存在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严肃追责问责,涉嫌违纪违法的,依规移送纪检监察机构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市国资委应当将企业采购管理纳入综合监督、专项督查范围。市属企业应当将履行采购人主体责任情况、采购管理内控及合规建设情况纳入合规管理工作报告范畴,按要求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市(区)国资监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加强本地区国有企业采购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10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