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社保类知识问答
发布时间:2024-03-28 17:50 信息来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不能胜任原工作解除合同有经济补偿吗?

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以此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