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宅基地执行标准是多少?
答:城市郊区、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市(区),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135平方米;人均耕地在1亩以上的市(区),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农村村民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农村宅基地。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给村集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