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督边改
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第六批)
  • 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2023-04-13 10:08
  • 浏览次数:

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第六批 2023年4月12日)

序号受理编号交办问题基本情况行政区域污染类型调查核实情况是否属实处理和整改情况是否办结备注
139靖江市生祠镇大靖村陆家埭村附近苏泰畜牧良种推广有限公司,生猪养殖异味扰民,晚间至凌晨猪叫声严重影响周边群众休息。靖江市大气、噪声2023年4月7日,泰州市靖江生态环境局会同靖江市生祠镇人民政府、靖江市农业农村局对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一、关于“生猪养殖异味扰民”的问题。该企业建有9座猪舍,猪舍地面采用镂空板设计,产生的猪粪经镂空板流入2个三级贮粪池和1个堆粪池(共计3800立方米),贮粪池内液体通过泵打入厌氧发酵池,发酵后废水与生活污水、清洗废水一同打入厂区西北侧三级净化池厌氧发酵后回用于农田和果园施肥(企业流转150亩进行一体化种植),项目产生的臭气未配套建设相应的处理设施。现场检查时,贮粪池内存有猪粪便未采取密闭措施,西侧三级净化池未加盖,北侧农田沟渠内有粪水,散发施肥产生的气味。臭气无组织排放。4月7日上午,泰州市靖江生态环境监测站对该企业厂区界外臭气(监测因子:氨、硫化氢)排放情况进行现场监测,结果显示:氨、硫化氢无组织排放浓度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
二、关于“晚间至凌晨猪叫声严重影响周边群众休息”的问题。企业厂区内建有3条绿化带、3条沟渠,猪叫声通过砖混结构厂房、绿化、沟渠、道路降噪。企业四址情况:北侧依次为农田、道路、住户(距居民敏感点约380余米),南侧依次为道路、绿化、住户(距居民敏感点约50余米),西侧依次为农田、鱼塘,东侧依次为小河、厂房。4月7日夜间,泰州市靖江生态环境监测站对该企业厂区界外噪声排放情况进行现场监测,结果显示: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类功能区排放限值。
部分属实一、针对该企业从事新建生猪制(繁)种基地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未经验收、养殖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即投入规模化养殖的环境违法行为,泰州市靖江生态环境局已立案调查,拟对靖江市苏泰畜牧良种技术推广有限公司罚款41万元,拟对环保主管人员邵宏明个人罚款8万元,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二、靖江市农业农村局要求企业立即对粪水还田地块进行翻耕,对西侧三级净化池进行加盖,实行干清粪、减少粪污总量。同时,要求企业夜间不得进行驱赶生猪等操作。
三、靖江市生祠镇人民政府、泰州市靖江生态环境局、靖江市农业农村局将加强日常监管,督促企业针对检查发现问题开展整改,要求企业在取得环保相关手续后方可在现址经营。
阶段性办结
240姜堰区俞垛镇何野村沈马公路旁,泰州振昌工业废渣综合利用有限责任公司距离泰东河较近,违反《江苏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条例》污染防治要求。该企业属高污染、高能耗企业,立项、审批手续违规。2022年中央环保督察后,企业停产,部分生产设施拆除,部分待加工钢铁废渣转运堆放至何野村十八组西南侧位置,厂区及废渣堆场均对环境产生污染,希望有关部门彻底取缔拆除该企业。姜堰区土壤、其他接到信访件后,俞垛镇人民政府会同姜堰生态环境局、发改委、工信局等单位共同现场核查。
一、关于“姜堰区俞垛镇何野村沈马公路旁,振昌公司距离泰东河较近,违反《江苏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条例》污染防治要求”的问题。经查,振昌公司位于姜堰区俞垛镇何祝野村,距离泰东河不足一公里。2010年1月,振昌公司申报建设160万吨/年工业废渣综合利用示范工程。该项目于2010年1月29日经原姜堰市发改委审核备案(姜发改备〔2010〕8号),并于2010年7月16日获原姜堰市环保局批复(姜环建〔2010〕9号)。2012年4月1日实施的《江苏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通榆河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设施或者场所”;第四十条规定“通榆河一级保护区内已经设置的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设施或者场所,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拆除、关闭或者搬迁”。该企业已于2015年自行停产至今,厂区内断电、断水,2016年中央环保督察组交办我区振昌公司环境污染信访问题,2020年12月经市督察“百人团”现场踏勘,厂区内堆放的钢渣、瓦斯泥等已清运,该信访问题已通过审核销号。
二、关于“该企业属高污染、高能耗企业,立项、审批手续违规”的问题。经核查,2010年1月,泰州振昌工业废渣综合利用有限责任公司申报建设160万吨/年工业废渣综合利用示范工程。该项目于2010年1月29日经姜堰市发改委审核备案(姜发改备〔2010〕8号),并于2010年7月16日获原姜堰市环保局批复(姜环建〔2010〕9号)。该项目为工业废渣综合利用项目,立项、审批手续符合当时产业政策。
三、关于“2022年中央环保督察后,企业停产,部分生产设施拆除,部分待加工钢铁废渣转运堆放至何野村十八组西南侧位置,厂区及废渣堆场均对环境产生污染,希望有关部门彻底取缔拆除该企业”的问题。经查,振昌公司位于唐港河边的料场(西料场)于2012年建成投入使用,堆场面积约20亩。2015年3月,由于经济效益不好,该企业主动停产至今。2022年4月5日,俞垛镇按照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X2JS202204040024信访件整改要求,督促企业将原料运送至泰东河一公里以外的振昌西料场,并全部做好覆盖工作。
部分属实一、俞垛镇人民政府督促企业定期检查,确保场地上物料全部覆盖,同时不得擅自生产。
二、俞垛镇人民政府加强对该企业的巡查管理力度,督促企业严格做好物料覆盖工作。
已办结
341泰兴市济川街道城中工业园区江苏一鸣生物有限公司,生产过程散发刺鼻异味,夜间及阴雨天更为明显,严重影响距该企业西北方向约100米的张庄村、沙元村村民日常生活,要求尽快解决异味扰民问题。泰兴市大气2023年4月6日下午和4月7日晚上,泰兴市城区工业园区管委会、泰州市泰兴生态环境局对江苏一鸣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组织现场检查。该公司发酵车间正在生产,发酵废气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碱喷淋塔安装有pH计,pH计显示值为10.2;提炼车间、干燥车间未生产;污水处理初沉池、生化池已分别加盖密闭,污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初沉池配套废气处理设施的喷淋塔内填料少量脱落至喷淋塔底部,水、碱喷淋不均匀;污水处理设施西南角污泥压滤间内有污泥暂存,有轻微异味。
4月6日,风向为西北风,天气小雨。泰州市泰兴生态环境局委托泰州新测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该公司发酵废气1#排气筒和污水处理设施废气处理设施3#排气筒的有组织废气进行监测,检测结果显示1#排气筒氨排放速率为2.33×10-2kg/h、硫化氢排放速率为1.67×10-4kg/h,3#排气筒氨排放速率为0.247kg/h、硫化氢排放速率为4.05×10-4kg/h、臭气浓度为851,均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1#排气筒氯化氢浓度为8.27 mg/m3,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32/4041-2021) 表1标准限值。4月7日晚,天气晴,风向为西风,泰州市泰兴生态环境局委托泰州新测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该企业厂界无组织废气开展检测,检测结果显示氨浓度为0.22mg/m3、硫化氢浓度为0.012mg/m3、臭气浓度为15,均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限值。
根据江苏万图测绘有限公司提供的测绘图,江苏一鸣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厂界距离西北角住户最近距离为266.94m。因硫化氢、氨阈值较低,对下风向居民确有一定影响。
部分属实一、江苏一鸣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拟对污泥压滤间进行密闭,将暂存间无组织废气负压收集,输送到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集中处理,预计4月30日前完成。
二、江苏一鸣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将对初沉池配套废气处理设施喷淋塔内填料进行更换,预计4月20日前完成。
三、泰州市泰兴生态环境局、泰兴市城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将加强对江苏一鸣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日常监管,督促该公司尽快完成上述整改措施,严格按照环评批复内容组织生产,加强治污设施运行管理,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进一步降低对外环境影响。
阶段性办结
442海陵区城北街道刘北路恒异机械厂南侧约50米处,一塑料粒子生产企业环评手续不全,目前在产,要求查处。海陵区其他2023年4月7日,泰州市海陵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会同城东街道工作人员至泰州市海陵区志宏塑料加工部现场检查。
经查,2007年2月5日,该加工部取得塑料再生加工项目环评审批手续,2019年9月11日完成自主验收,主要设备为一条造粒生产线,主要污染防治处理设施为一套水喷淋+活性炭处理装置及一套废水处理装置,主要污染物为塑料熔融、挤出废气和清洗废水,废气经处理后通过15米排气筒高空排放,清洗废水经絮凝沉淀后循环使用。
现场检查时,该加工部未在生产,场地露天堆放有大量塑料薄膜,车间内塑料气味明显。现场检查污水处理设施和废气处理设施,发现污水处理设施能正常运行,但废气处理设施活性炭箱内部活性炭、过滤棉潮湿,且未能提供活性炭更换台账。
部分属实一、该加工部废气治理设施活性炭和过滤棉潮湿,生产时废气不能做到有效处理,海陵生态环境局现场已依法对生产设备电源进行查封。
二、城东街道办事处督促该加工部在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立即拆除生产设备设施,对车间内外原辅材料进行规范清运、处置,全面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三、截止4月9日上午,该加工部已对部分设备进行拆除,同时完成部分原辅材料的清运。
四、下一步,城东街道持续督促该加工部加快设备拆除,尽快完成“两断三清”,恢复厂区环境,同时加大监管力度,严格落实企业准入制度,严防“散乱污”企业出现反弹。海陵生态环境局将加强对同类型企业的监管,一旦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阶段性办结
543泰兴市根思乡樊荡三组部分耕地被浇灌成混凝土,改变土地性质,向属地政府反映后未得到解决。泰兴市土壤2023年4月7日,泰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泰兴市根思乡政府至现场进行检查。根思乡樊荡村三组27号常某英户门前的水泥硬质化地块,原为樊荡村三组集体修建的打谷晒场,由樊荡村三组集体使用。1984年土改分田到户,该晒场分给四户,常某英是其中一户。1994年因土地改革,原晒场纳入耕地,但常某英户一直保留该晒场部分场地使用,其余3户则恢复耕地实施耕种。2016年,常某英户自行出资对保留的晒场地块进行水泥硬质化翻修。该块地为农用地(耕地),占地面积62.9平方米(8.06米*7.8米)。属实泰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会同根思乡政府做好常某英思想工作,坚决拆除62.9平方米硬质化地块,恢复耕地原状。阶段性办结
644姜堰区溱潼镇尤庄村江苏三泰船业有限公司以及该公司北侧约50米处的一工厂等两家企业,每日17时至晚间23时进行船舶制造喷砂油漆作业;沈高镇沈高船厂,每日早间7时至下午17时期间进行船舶制造喷砂油漆作业;姜堰区沈高镇河横村河横大桥西侧约1公里处,一船舶制造相关行业小作坊,每日早间7时半至晚间21时进行船舶制造喷砂油漆作业,无环评手续。上述4家企业喷砂油漆过程空气污染严重,生产作业废水直排外环境,希望对4家企业进行暗访取证,依法查处。姜堰区大气、水2023年4月6日21时至22时,溱潼镇会同生态环境局、工信局、发改委、水利局、交通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对4家企业检查,企业均未生产。4月7日,再次对4家企业进行检查。
一、江苏三泰船业有限公司。经查,该公司目前有6条船在制造,另有1条船已经下水。建造场地摆放有移动式废气净化设施,工人正在进行焊接作业,配套使用移动式废气净化设施,但仍有少许焊烟未能收集;该公司建有1座喷涂房,喷涂房用于除锈、喷漆及喷砂工艺,喷涂房配套有1套过滤棉+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废气处理设施,现场检查时未在喷涂作业;正在试水的船体有工人正在进行舱内补漆,配套有活性炭吸附箱废气处理装置;该公司西侧为盐靖河,场地西侧通向河边建有两条排水沟,将场地初期雨水分别收集至初期雨水收集池,雨水收集池的水通过管道进入该公司西南侧一座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水回用于厂区绿化及道路喷洒、冲厕和高压水喷砂用水等;该公司西南侧有一板材切割机,板材切割房内未在作业,配套4个移动式焊烟吸收装置;现场对该公司西侧河道巡查,未见有入河排口。4月8日,泰州市姜堰生态环境监测站对盐靖河断面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断面为Ⅱ类水质。现场检查时,企业未提供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料使用的台账,该公司夜间不生产。
二、泰州市兴泰船舶修造二厂。经查,该公司目前有8条船在制造,另有2条船已经下水;场地有工人正在焊接、装配作业;场地西南角有一个初级雨水收集池。经调查,该厂夜间不生产。现场对该厂西侧河道巡查,未见有入河排口。4月8日,泰州市姜堰生态环境监测站对盐靖河断面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表示该断面水质为Ⅱ类。2022年6月7日,该厂因未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泰州市生态环境局对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泰环罚字〔2022〕6-47-1号),处罚款并限2022年6月30日前改正违法行为,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前不得投入生产,因该厂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泰州市生态环境局已于2023年2月向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姜堰区沈高镇宝根船舶修理厂。经查,该厂内无船舶修造。2023年4月8日,泰州市姜堰生态环境监测站对兴姜河断面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表示该断面水质为Ⅲ类。经查,该厂无环保审批手续。
四、姜堰区光辉船舶保养厂。经查,该厂内有3条船在维修。2023年4月8日,泰州市姜堰生态环境监测站对姜溱河断面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表示该断面水质为Ⅲ类。经查,该厂无环保审批手续。
部分属实一、溱潼镇人民政府督促江苏三泰船业有限公司针对“现场未提供含挥发性有机物物料使用的台账”问题立即整改,该公司已于4月8日完成整改。
二、按照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的《行政裁定书》((2023)苏1291行审13号)依法依规对泰州市兴泰船舶修造二厂进行强制执行。鉴于前期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调解的结果,在强制执行期间,要求该厂出具承诺书,停止接收业务订单,在配套完善污染防治设施、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对现有在建船只抓紧进行扫尾,确保10月底关停。同时,姜堰区人民政府函请泰州市海事部门对泰州市兴泰船舶修造二厂新(改)建船舶停止受理申报和检验工作。
三、对姜堰区沈高镇宝根船舶修理厂、姜堰区光辉船舶保养厂立即采取断电措施,确保5月底前关停到位。考虑到该两处土地为村集体土地,待土地租赁合同到期后,由村直接收回,不再续租。
四、溱潼镇人民政府加强对辖区内船舶修造企业的日常监管,督促企业在喷涂过程中提高废气收集效率,减少废气对外环境的影响。
阶段性办结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