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被邀请人护照(有效期须在半年以上)和以往来华签证页复印件; 4. 首次申请来华签证者需提供在居住国无犯罪证明使领馆公证文件及中文翻译件(均为原件) (被邀请人如需在其国籍国以外国家申办来华签证,需提供在居住国的居留(居住)证件复印件或其他紧急情况的证明原件及中文翻译件); 5. 来访日程(具体到每日); 6. 邀请单位出具的《保证书》原件; 7. 邀请单位出具的邀请函(中英文); 8. 邀请单位资质证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有效证件复印件; 9. 双方贸易往来的证明材料(如合同、发票等); 10.外方公司出具的派遣函(中英文)(内容需与邀请单位出具的中英文对照邀请函内容相符); 11.外方公司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及中文翻译件; 12.提交机票预订单、宾馆预订单复印件及译文(与日程中的出入境城市、停留时间一致) 13.所提交的材料复印件均需加盖申办单位(企业)公章;外文资料均须附中文译文并附翻译单位或翻译者保证书,“保证译文与原文相符,否则愿承担所有相关责任”(如为个人翻译,则个人在保证书上签字,并附上其身份证复印件;如为单位翻译,附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14.其他补充材料(视申请情况而定) 15.2020年6月1日后首次申办单位须提交《邀请核实单申办单位备案表》,县市区外办与当地工商部门核实后,加注“已核实”后加盖印章,由市外办留存归档备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