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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申请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内  容 依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公通字[2021]19号)文件通知,规定自2021年12月31日起执行。第九条规定,“对于个人查询,未发现申请人有犯罪记录的,应当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早先派出所出具的是《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而现在叫作《无犯罪记录证明》。原先的规定已经废止,现向高港区胡庄派出所申请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为何派出所不予开具,反而开具的是旧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望领导予以核实!
办件分类 求助
办件编号 SZ0ae43ca7edec4
提交时间 2023-02-09 18:47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来信人您好! 中国公民申请查询,由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在中国境内居留180天(含)以上的外国人申请查询,由居住地县级以上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委托他人查询的,由委托人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受理。 单位申请查询,由住所地公安派出所受理。查询对象为外国人的,由单位住所地县级以上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公民在户籍地申请查询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和查询申请表;在居住地申请查询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居住证和查询申请表。外国人申请查询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和查询申请表。委托他人查询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和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 对于个人查询,未发现申请人有犯罪记录的,应当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发现申请人有犯罪记录,应当出具《不予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通知书》。 对于单位查询,查询结果以《查询告知函》的形式告知查询单位。 2023年2月13日,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已与您取得联系,您反映派出所已经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感谢你对公安工作的支持和监督。谢谢!
答复部门 公安局
答复日期 2023-02-13 17:19
答复附件 无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