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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请市市场局撤销泰州市众安能源有限公司金马分公司违规获取的充装证
内  容 医药高新区(高港区)数据局分别于2025年6月23日、2025年7月3日调查后答复如下:“经查询工商登记系统,1、泰州市白马液化气有限公司于2012-05-11注销,其股东为殷恒英和殷恒偕。2、高港区金马液化气站于2022-11-07注销,其为家庭经营形式的个体户,家庭成员为贾树琴、殷恒偕、殷志平、贾树琴。以上单位注销后,市场主体资格即终止。3、泰州市金马液化气有限公司为在业状态,其股东为贾树琴和殷恒偕。4、泰州市众安能源有限公司金马分公司为在业状态,其总公司泰州市众安能源有限公司的股东之一为泰州市金马液化气有限公司。” “经查询工商登记系统,泰州市白马液化气有限公司、高港区金马液化气站、泰州市金马液化气有限公司及泰州市众安能源有限公司金马分公司为四家独立的市场主体。” 一、根据上述答复,泰州市众安能源有限公司金马分公司涉嫌违规取得充装证。 1.以上四个主体为四家独立的市场主体。 2.白马液化气站于2012年5月11日注销,金马液化气站于2022年11月7日注销,以上单位注销后,市场主体资格即终止,则白马液化气站的规划许可证,金马液化气站的消防验收意见书也相应失去效力。根据《城乡规划法》及相关规定,规划许可证的颁发主体是企业或建设单位。如果企业已经注销,其法人资格终止,原规划许可证因主体消失而失效。企业注销后,原先取得的规划许可证、消防验收意见书将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当企业注销后,其法律主体资格终止,原先以该企业名义取得的行政许可或验收文件(包括消防验收意见书)也随之失效。若在原场地重新注册新公司,即使经营场所相同,仍需重新申请规划许可证、消防验收意见书。因为规划许可证、消防验收意见书与特定法律主体(企业)绑定,企业注销后,该文件不能延续使用。新公司必须依据现行消防法规重新提交申请,并满足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要求。 3.金马分公司不可以使用已注销的其他主体的且已失去效力的规划许可证和消防验收意见书来作为申请充装证的重要前置手续。因此,金马分公司不具备合规的规划许可证和消防验收意见书。 二、诉求:请市市场局撤销泰州市众安能源有限公司金马分公司违规获取的充装证。
办件分类 投诉
办件编号 SZ2025071800003
提交时间 2025-07-18 09:42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经查询,泰州市众安能源有限公司金马分公司无独立的充装证书,原泰州市金马液化气有限公司的充装地点:泰州市高港区白马镇增产村利民组50号(金马分公司所在地),作为泰州市众安能源有限公司(一证多址)的5个充装点之一。泰州市众安能源有限公司液化石油气充装证书为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放,申请人所提诉求请向发证机关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联系电话:025-85537519。
答复部门 市市场监管局
答复日期 2025-07-18 16:40
答复附件 无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