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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政府指导价的咨询 |
内 容 | 请发改委回答,请勿转其他部门。谢谢根据《泰州市市区机动车停车场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泰政规〔2014〕11号)第四条: 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医疗机构、学校等配套设置的机动车停车场,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利用城市公共场地、城市道路设置的机动车临时停车场,其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其中交通事故、交通违法车辆的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二)住宅小区按规划建设的露天和地下配套停车场、以及利用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用作停车的,其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三)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写字楼等配套停车场和使用非政府资金投资建设的机动车停车场,其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根据2020年7月16日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公布的《泰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中总则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十六条 停车场进行经营的,应当依法办理注册登记、税务登记、服务收费等手续。未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一律作为免费停车场,不得收取停车服务费。第三十七条 开办经营性公共停车场的,经营管理者应当自停车场投入使用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停车场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使用权证明材料;(二)停车场的平面示意图和方位图;(三)符合规定的停车设施、设备清单;(四)经营、服务、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利用地下空间建设的停车场备案的,还应当提交消防验收意见书或者消防备案凭证。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非经营性的公共停车场,所有权人或管理人应当将停车场的处所位置、停车容量等相关情况,及时报城市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其指导、监督和检查。公共停车场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或者停业、歇业的,应当自变更或者自停业、歇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机关备案。苏发改规发{2022}5号文第四条明确指出住宅小区为专用停车场。并且对专用停车场有详细的注释。苏发改规发{2018}3号文第十七条,指出非经营性停车场和非经营性停车场的定义。问题是根据《泰州市市区机动车停车场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小区停车场应当执行政府指导价,根据2020年7月16日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公布的《泰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中总则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十六、第三十七条指出经营性停车场应该实行备案制,没有备案的一律视为免费停车场。其中人民政府令指出的免费停车场是否为政府指导价?? |
办件分类 | 咨询 |
办件编号 | SZ8c373bbcf5bb4 |
提交时间 | 2023-03-04 10:10 |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 处理完毕 |
答复内容 | 曹先生: 您好!我委已与您电话沟通了解具体诉求并电话答复,现书面回复如下。 根据《泰州市市区机动车停车场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泰政规〔2014〕11号)有关规定,住宅小区按规划建设的露天和地下配套停车场、以及利用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用作停车的,其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关于小区临时停车收费,现行文件是《泰州市物价局 泰州市住建局 泰州市民防局关于明确泰州市区住宅小区停车收费相关政策的通知》(泰价服〔2018〕53号),其中临时停车费收费标准为:不区分访客临停还是业主临停,不区分地面、地下,临时停车实行计次收费,标准为:以24小时为计费周期,2小时内免收;超过2小时部分按每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1元收取,最高不超过10元;超过24小时为下一个计费周期。业主大会成立后,临时停车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汽车停放服务单位与业委会协商确定收费标准。小区是否收取临时停车费由小区物业(汽车停放服务单位)自主确定。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如您还有疑问,请致电市发改委收费管理处咨询,电话号码:86883653。 |
答复部门 | 发改委 |
答复日期 | 2023-03-10 09:29 |
答复附件 | 无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