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标 题 | 空置房物业费打折最新规定 |
内 容 | 我想问下现在泰州的空置房物业费打折吗 |
办件分类 | 咨询 |
办件编号 | SZ2024120900012 |
提交时间 | 2024-12-09 18:11 |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 处理完毕 |
答复内容 | 市民,您好!您反映的有关问题,经医药高新区(高港区)住建局调查后答复如下:根据《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发改规发 (2018)3号)(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和《泰州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泰发改规(2019)1号)(2020年2月1日起施行)规定:业主应当从房屋买卖合同(符合竣工交付条件)、入住通知书约定的房屋交付日期开始,按月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用。两份文件中没有了空置房屋物业费打折的政策规定。因此,自新文件施行之日起,空置房物业费是否优惠按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执行。 |
答复部门 | 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党政办公室 |
答复日期 | 2024-12-17 11:40 |
答复附件 | 无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