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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咨询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内  容 一,垃圾袋产品,是否需要按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标识内装净含量。二,垃圾袋产品,是否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办件分类 咨询
办件编号 SZ2024103100009
提交时间 2024-10-31 22:11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关磊,你好! 你于2024年10月31日通过市长信箱咨询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申请收悉,现答复如下: 1.关于垃圾袋产品是否需要按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标识内装净含量。 答复如下:根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本办法所称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药品、危险化学品除外)。符合这一要求的垃圾袋产品属于定量包装商品。其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 2.关于垃圾袋产品,是否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答复如下:依据GB/T24454-2009《塑料垃圾袋》8.1 “标志”中规定包装盒、袋上均应标识有“生产日期和贮存期”和8.4“贮存”条款中明确了存放环境及应根据塑料垃圾袋性能确定合理贮存期的要求,故垃圾袋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贮存期。
答复部门 市市场监管局
答复日期 2024-11-04 09:30
答复附件 无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