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政民互动> 详情信息
详细信息
标  题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关于因延期安置,超面积部分房价上涨责任谁来承担
内  容 贵局领导,你好,关于拆迁《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各期的文件中只强调说明了拆迁至安置期间的临时过渡费的如何支付。但本人有两个疑问,麻烦贵局解释一下: 1、政府在发放临时过渡费的计算期间有没有明确法理规定,是不是应该截止到交房后三至六月(装修期)为合理。 2、关于安置,如被安置人在原地段选房超出安置面积和增加的公摊 面积外的部分远超拆迁时的房价(被拆迁人同意按安置协议约定选择就近面积安置),这部分的房价差并不是因为被拆迁人原因导致的,政府是不是应该承担这部分房价差额。【举例:拆迁房屋80平(拆迁时市场价8000元/m2),安置协议约定补20平,如果五年后提供的安置房近似面积115,按文件和拆迁协议约定被拆迁人选择115平作为安置房(安置时房价比如为12000元/m2),那么被拆迁人选择安置房时超出安置部分的15平方的面积是按8000元/元,还是12000元/m2结算。如果贵局认为按12000元/m2,那么被拆迁人不是被动多支出15*(12000-8000)=60000元。被拆迁人多支出的这部分费用是不是被拆迁人为政府延期交房买单,这样合理么?】想请教贵局有什么处理措施?
办件分类 咨询
办件编号 SZ2025061800001
提交时间 2025-06-18 05:05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已联系当事人告知 1.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房。据此,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被征收人可以享受临时安置费。 2.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如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中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对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有争议的,可依法提起诉讼。
答复部门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答复日期 2025-06-20 10:55
答复附件 无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