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来源:市医疗保障局
- 发布日期:2019-09-02 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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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疗保障局海陵、高港、姜堰分局, 市区长期护理保险各承办机构,市区长期护理保险各定点照护机构:
现将《泰州市市区长期护理保险定点照护机构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泰州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8月26日
泰州市市区长期护理保险定点照护机构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泰州市市区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保险”)定点照护机构的服务行为,保障参保失能人员的基本照护服务需求,促进我市社会化照护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泰政办发〔2019〕27号)、《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泰医保发〔2019〕20号)、《泰州市市区长期护理保险定点照护机构协议管理办法》(泰医保发〔2019〕34号)等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市区长护保险定点照护机构(以下简称“定点照护机构”)的考核管理。
第三条 考核以定点照护机构执行长护保险政策规定情况和履行服务协议情况为主要内容,重点考核基础管理、服务质量、费用结算等,详见附件《泰州市市区长期护理保险定点照护机构考核标准》。考核指标、考核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第四条 考核一般按年度进行,由长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组织,受其委托的承办机构(以下简称“承办机构”)具体实施。承办机构通过日常稽核、随机抽查、专项检查、数据分析等方式,对定点照护机构进行量化考核,综合评分,评分结果应双方签字确认。
第五条 设立定点照护机构考核保证金,按定点照护机构考核期长护保险费用的5%确定。考核保证金由承办机构在与定点照护机构月结算长护保险费用时按比例暂扣,待考核结束后按照考核结果进行清算。
第六条 考核结果与考核保证金拨付、服务协议签订以及稽核检查挂钩。
(一) 考核得分在80分及以上的,全额拨付考核期内考核保证金,续签下一年度服务协议。
(二) 考核得分在60-80分(不含80分)的,75-80、70-75、65-70、60-65分段分别按考核期长护保险费用1%、2%、3%、4%的标准扣除考核期内考核保证金,续签下一年度服务协议。
(三) 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下(不含60分)的为考核不合格,全额扣除其考核期内考核保证金,限期3个月整改,整改期间暂停长护保险结算。整改到位并通过经办机构验收的,恢复结算,续签下一年度服务协议;整改不到位的,不再续签协议或解除服务协议。
考核80分以下的定点照护机构,将作为下一年度长护保险重点稽查对象。
第七条 当年度下半年新增定点照护机构以及经备案的因改建、扩建等原因业务开展不足6个月的,其当年度的考核合并到下一年度进行。
第八条 定点照护机构在考核期内积极配合开展长护保险工作并起到模范带头作用,或者主动创新长护保险管理服务措施并取得良好管理绩效的,可在考核时酌情加分,最高加分不超过5分。
第九条 定点照护机构在考核期内,受到暂停业务及以上处理的,或出现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等情形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或存在造假、骗保等其他严重违规违法行为的,考核结果直接列为不合格,全额扣除考核期内考核保证金。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
附件:泰州市市区长期护理保险定点照护机构考核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