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416330/2025-232406 | 分类 |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 | 发文日期 | 2025-07-03 |
文号 | 泰政办规〔2025〕3号 | 时效 | 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8月31日 |
-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
- 发布日期:2025-07-03 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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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州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加强规划统筹,推动信息基础设施集约建设、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和安全可控、数据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防范重复建设、资源浪费,切实提高项目建设质效,助力数字泰州发展,根据《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江苏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24〕38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市级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项目单位)使用市本级财政预算资金新建、续建、改建、运维及购买服务等,用于直接支持部门工作或者履行其职能的数字基础设施、软件开发和数据治理等项目。
第三条 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职责:
(一)市数据局负责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统一规划和协调指导,组织编制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牵头开展项目建设需求申报和技术审核,负责数字泰州专家咨询委员会管理以及项目建设过程、实施情况的指导监督等工作;
(二)市委办公室(市国家保密局、市国家密码管理局)负责涉密项目的归口申报预审,对项目的安全可靠、密码应用、电子文件管理等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三)市委网信办负责项目网络和数据安全审核工作;
(四)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
(五)市财政局负责项目建设和运维资金审核、预算管理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组织指导财政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和数据资产管理,组织开展财政资金监督检查;
(六)市审计局负责项目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 坚持规划引领,市政府根据信息化发展规律、国家、省有关规划、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统筹谋划市级政务信息化建设需求,制定数字泰州总体规划。
项目单位按照数字泰州总体规划,结合业务发展需要,编制本系统、本部门政务信息化项目实施方案,作为项目申报的依据。
第五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数字泰州总体规划要求加强统筹整合,做好新建项目和存量项目的衔接,按照“一部门一系统”原则,优化流程、归并功能,实现数据共享、通用技术能力集约复用,充分发挥全市基础性公共平台的作用,严格控制分散、独立、封闭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破除“信息孤岛”和“数据烟囱”。
对于需要各市(区)共享协同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注重整体规划,统筹制定数据资源共享、业务协同的总体要求和标准规范,市级部门开发基础平台,统一数据和业务接口,与各市(区)拓展功能有效衔接。
第六条 项目单位应当充分依托电子政务外网资源、政务云资源等可以共享利用的资源进行集约节约建设和运维。可以通过共享交换获取的信息资源,原则上不重复采集,相关系统不重复建设。
第七条 项目单位不得单独开发移动端APP、微信和支付宝小程序等应用,相关功能应当集成至全市基础移动门户。
第八条 项目单位应当向市数据局提交项目计划申报表以及与项目有关的规划、批示、批复、会议纪要等文件资料,作为项目计划申报材料。
跨部门集约共享的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由牵头部门履行申报程序,跨层级协同实施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由市级牵头部门履行申报程序。牵头部门应当会同参与部门共同确定项目目标、主体内容,统一系统接口与数据资源目录,实现集约共享要求,并加强与国家、省、市、市(区)已有项目的衔接。
市级全量非涉密政务信息化项目,均应当通过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申报。市数据局依托管理平台对项目实施全流程、全生命周期管理,实现与相关部门业务平台联通、项目数据共享。涉密项目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申报。
第九条 市数据局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申报项目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安全性、集约性等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市数据局会同市委办公室(市国家保密局、市国家密码管理局)、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有关部门,结合项目的性质、年度财政资金预算和项目建设轻重缓急等情况,编制形成年度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报送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未列入计划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单位报市政府同意后按照规定程序实施:
(一)国家、省、市有明确要求且建设任务迫切的重要项目;
(二)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
(三)全额获得上级资金支持的项目。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按照年度建设计划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市数据局根据项目类型会同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对建设方案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新建、续建、改建类项目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市发展改革委申请立项。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作为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建设主体,对项目实施进度、建设质量及资金使用等工作负主体责任,应当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全过程统筹协调,监督执行效果。项目单位应当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严格执行招标采购、工程监理、档案管理等制度要求。市数据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加强对项目开工建设、实施进度、资金使用等关键环节监管,统一采购信息化咨询、项目监理、造价评估等市级智慧城市专项资金项目配套支撑服务。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开展采购。与公共支撑保障能力紧密关联、适宜统一集中采购的项目,市数据局组织联合采购,项目单位根据采购结果分别签订合同。采购涉密项目的,应当执行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和涉密采购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党政机关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网络安全技术措施,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检测与风险评估,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制定项目密码应用方案,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进行评估;应当按照电子文件管理相关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实现电子文件管理与项目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应用。涉密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制定涉密项目安全保密防护管理方案,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保密设施、设备等,并进行评估。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签订项目合同后,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文件、中标文件、项目合同和资金支付计划等资料上传至管理平台,作为项目实施进度控制、资金支付的依据。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将资金申请及相关佐证材料通过管理平台报送市数据局,市数据局初步审查后,由市财政局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及时将资金下达给项目单位。
项目单位应当规范使用项目建设资金,做到专款专用、独立核算。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批准的项目预算。项目单位因国家政策调整、技术变更、价格上涨等原因确需调整建设方案或者暂缓项目的,应当及时向市数据局报告,市数据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等部门审核后调整。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严重逾期(超过合同工期6个月以上)、投资重大损失等问题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向市数据局报告并提出整改方案,市数据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督促项目单位进行整改或者暂停项目建设。
第二十一条 建设类项目应当在政府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明确质保和免费运维期。免费运维期原则上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12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运维类项目应当建立健全项目运维管理制度,接入市数字化运维管理平台进行统一纳管,实施过程遵循市数字化运维管理制度规范,定期开展自评工作,加强日常运维管理,制定应急预案,确保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成后,应当开展试运行。试运行稳定后,项目单位应当通过管理平台向市数据局申请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报告;
(二)项目建设总结;
(三)试运行报告;
(四)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及共享情况;
(五)资金使用情况说明;
(六)等级保护测评报告、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数字化运维报告。
市数据局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一)100万元以上市级智慧城市专项资金项目由市数据局组织竣工验收;
(二)其余项目由项目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涉密项目的竣工验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鼓励应用电子档案。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将验收报告等资料提交市数据局备案,并按照规定在资产云平台登记数字无形资产。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通过验收并投入运行后12个月内,参照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绩效评价有关要求开展评价,并将评价报告报送市数据局、市财政局。
第二十七条 市数据局会同相关部门对系统运行状况、系统资源(计算、网络、存储)使用效率、数据资源安全、应用效果等方面进行总体监督。
第二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当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审核审批程序、未依规安排使用财政资金,或者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下列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一)单独购置通用办公设备及维护项目,如购置电脑、电视机、电子显示屏、打印机、扫描仪、复印机、话筒、音响等办公设备、会议设施、电子产品及配件、耗材、维护服务;
(二)单独购置专业设施设备及维护项目,如自助查询机触摸屏、快递柜、仪器仪表、通信基站、通信台站、电话、对讲机、无人机、机器人及教学、科研等专业设施设备及其配套软件;
(三)单独购置的办公软件、杀毒软件、操作系统等终端成品软件及升级服务;
(四)不产生公共数据资源的楼宇智能化工程以及属于《建设工程分类标准》范畴的电子设备、通信设备、通信线路、广播电影电视工程项目;
(五)其他非政务信息化项目。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8月31日。《泰州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泰政办发〔2021〕3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