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4416330/2026-232419 | 分类 | |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 | 发文日期 | 2026-01-27 |
| 文号 | 泰政办规〔2026〕4号 | 时效 | 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2月28日 |
-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
- 发布日期:2026-01-27 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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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港口外水路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州市港口外水路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港口外水路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管理,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水路客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江苏省内河水上游览经营活动安全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港口外水路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的选址、建设、运营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港口外水路客运船舶停靠站点(以下简称“停靠站点”),是指泰州港总体规划、泰州内河港总体规划以外,由一定的通航水域及相关陆域组成,具有相应的停靠泊位,用于水路客运船舶进出、停泊、靠泊的平台和人员上下的通道及其附属设施。
本办法所称水路客运船舶是指纳入水路运输管理、取得《船舶营业运输证》的客运船舶。
第四条 停靠站点管理坚持安全第一、规范有序的原则,杜绝产生不满足安全靠泊要求的“增量”,消除存在事故隐患的“存量”。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指导全市停靠站点的管理工作,各市(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靠站点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城管、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应急、数据、市场监管、海事、消防救援等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靠站点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停靠站点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本市水上旅游产业发展实际,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旅游发展等相关专项规划,结合水域资源、岸线资源、旅游资源、陆域交通状况、内河交通状况等综合确定。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停靠站点应当依法履行项目建设程序。停靠站点的选址应当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不得位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并且与危险物品生产和堆放场所、地表水考核断面(地表水自动监测设施)之间的距离符合相关规定。停靠站点的规模及工艺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项目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等部门加强项目建设的服务和指导。
第八条 停靠站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有效的消防、救生、环保、船舶防污染等设施设备,根据水域实际情况设置边界、助航、交通安全及警示标识,有条件的可以设置电子围栏。
夜间运营的停靠站点,应当配备照明设施,照度应当满足船舶靠离泊、人员上下船和其他相关作业的安全要求。
第九条 停靠站点所有人应当与运营单位签订协议,明确站点设施设备的安全维护责任,确保设施设备维护良好。
停靠站点运营单位应当与水路客运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签订船舶靠泊和人员上下安全管理协议,建立人员上下船安全检查等制度,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职责任务。
停靠站点所有人、运营单位以及水路客运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为同一主体的,应当做好内部分工和制度衔接。
第十条 停靠站点运营单位应当在停靠站点向社会公示站点名称、使用人名称、服务投诉电话、应急救援电话等内容。
第十一条 停靠站点运营单位承担停靠站点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应当做好停靠站点及附属设施设备的日常监测维护,使其保持正常状态。
第十二条 停靠站点运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八)组织建立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并有效实施。
第十三条 停靠站点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功能使用停靠站点及附属设施设备,并禁止下列活动:
(一)为不具备合法手续的船舶提供靠泊服务;
(二)超出停靠站点设计功能或者规模靠泊船舶;
(三)在停靠站点存在安全隐患尚未排除的情况下靠泊船舶;
(四)超出自然条件允许情况下靠离船舶;
(五)其他危及停靠站点运营和人员安全的活动。
停靠站点运营单位应当及时接收有关安全预警信息,严格遵守禁限航管理规定,做好恶劣天气条件下船舶靠离泊管理。
第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停靠站点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根据工作需求实施信息共享。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