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行政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提供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处罚;机动车因紧急避险造成的违法行为被交通技术监控记录的,应当予以消除。
对电子监控记录的违法行为事实有异议的,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经核实,确属避让执行紧急任务车辆而闯红灯的,交管部门可以撤销相关处罚。